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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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及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对研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药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分装和进口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

第八条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

(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

(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第十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依法认证的单位承担。承担药效、毒理学等试验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十三条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获准登记的农药产品的药效和配比合理性进行跟踪监督,并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十四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流动销售农药产品。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必须具有与其经营的农药产品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

第十六条经营的农药产品必须附有标签。

农药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与农药登记备案的标签一致。

进口农药必须附有中文说明。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必须建立农药(卫生杀虫剂除外)经营台帐。出售农药时,应当开具相应的销售凭证。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核准定点经营制度。

申请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报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销售网点布局核准经营。

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二)经营一般农药连续三年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三)具有两名高级或者一名高级、两名中级农药(植保)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已经建立完整的农药经营台帐。

第十九条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份的卫生杀虫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卫生杀虫剂产品的质量信息。

第二十一条下列农药不得经营:

(一)未经登记的;

(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书的;

(三)未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

(四)假冒、伪劣的;

(五)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六)超过质量保证期限而未经鉴定的。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如实介绍农药产品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农药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一定药效的,由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加盖“过期农药”字样的标志,明确销售期限,并提供使用方法和用量说明。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

第二十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一定区域禁止销售某些限制使用的农药。

前款规定区域的划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第二十五条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药经营人员档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加强对农药合理使用的指导,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科学施药技术水平;开展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减少和消除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保证制度、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一)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

(二)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蝗虫等病虫害防治;

(四)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

饲料中不得含有农药成份。

第三十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报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三十一条实施统一灭鼠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杀鼠剂,其组织者应在施药前将杀鼠剂样品送检,并经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销售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抽检。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卫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处理。

发生农作物药害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技术鉴定。

因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安全检测体系。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储备农药的管理由市和区、县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储备、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和拒绝。

农药监督管理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运输农药的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农药的洒落、污染。运输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承运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信誉制度和产品质量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准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份卫生杀虫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杀虫剂;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与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不相符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销售的农药产品就地封存或者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经营台帐或者未开具农药销售凭证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未经检验而销售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区域内销售禁止销售某些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超过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瓜类、果树、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尚未使用的农药,并责令销毁其产品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园林绿化、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蝗虫等病虫害防治中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或者将高毒、剧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尚未使用的农药,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农药监督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农药包括: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苍蝇、蚊子、蟑螂、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物质或者制剂;

(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化合物或者混合物;

(四)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

(五)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责任

二、严抓源头,切实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工作

依据卫生部《餐馆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把好食品采购、验收质量关,在食品采购、验收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坚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严禁采购假冒伪劣或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及原料;二是根据规定需要索证的食品,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报告或可溯源的购物凭证;三是采购的食品在入库前和使用前要检查所购食品与凭证,物单相符后方可入库或使用;四是妥善登记、验收、保管好索证资料,不得涂改和仿造;五是通过完善索证制度,严防劣质油脂(含地沟油)、病毒死猪肉、不合格餐具、劣质豆制品及不合格主食流入学校食堂。

三、建立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四、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学校要对本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超范围和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否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是否存在经营资格问题,主要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小卖部、饮用水、学生自备菜的定期检查制度,严禁学校食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同时要定期对学校采购、伫藏的各类食品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学校内存在出售易引发中毒事件的食物,使用过期、发霉和变质的油、大米、面粉等食用原料加工食品,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食品加工场地环境、卫生状况恶劣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建立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确保蔬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各镇和上塘街道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主要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开展产地准出试点;二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三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它隐性成份的不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粮食等食用农产品,以及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对象:农药经销企业,蔬菜、粮食等种植户。

此项工作由局农水科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

(二)饲料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生产、流通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家禽、水产养殖场(户)。

此项工作由区动监所牵头、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各镇(街)配合。

(三)兽药及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家禽、水产养殖户要普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行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97%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养殖家禽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家禽养殖记录制度,开展产地准出试点;二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家禽标准化养殖,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三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四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经营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家禽、蜂产品,以及禁用、未批准的兽药;重点单位:家禽养殖户、兽药经销企业。

此项工作由区动监所牵头、负责执法检查,负责畜禽产品质量抽检,各镇(街)配合。

(四)无公害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无公害农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完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制度,二是全面开展对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单位(个人);三是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无公害产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无公害生产单位。

此项工作由局农水科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水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二是完成产地准出管理;三是开展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查,增强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四是加强水产品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使用禁用渔药和滥用保鲜剂等违规行为,引导、督促初级水产品生产者规范操作。

3、整治重点。重点品种:大宗消费水产品。重点单位:规模养殖单位。

此项工作由区动监所负责对水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和质量检测,各镇(街)配合。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五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镇建设;六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主体。

此项工作由农水科牵头,各镇(街)配合。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15日-2月底)

区农业局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方案,各镇、上塘街道结合实际,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0月底)

一是规范生产管理。各镇、上塘街道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粮、菜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户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组织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村(社区),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广泛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镇建设,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

四是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和制度建设,按照“三位一体”模式,推进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直接监管责任人及具体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开展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

六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全面报道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专项整治浩大声势,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良好工作氛围。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镇、上塘街道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局组织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区农业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镇、上塘街道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方案各项要求,确保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各镇、上塘街道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镇、上塘街道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3月开始,各镇、上塘街道每月12日和27日向局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各项整治行动相应的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的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单位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镇、上塘街道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以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为抓手,落实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和基层农技人员监管责任,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3-4月,组织全区开展“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培训、送农资”为主要内容“科技下乡”惠农服务活动。(局农水科牵头)

(二)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4-10月,结合农药、兽药、饲料等专项整治,组织4次“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技能比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练演。(局农水科牵头)

(三)组织品牌农产品抽检。2-10月,组织对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局农水科牵头)

(四)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2-12月,组织具有一定能力的蔬菜农产品村(社区)开展产地准出示范试点,引导镇(街道)、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点,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衔接。(局农水科牵头)

(五)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2-12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追究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各镇、上塘街道选好一个村(社区),开展“三位一体”建设模式试点,由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6月,总结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农业产业提升工作经验,部署推进镇(街道)“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等工作。(局农水科牵头)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

一、引言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全国43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肩负着70-80%的鲜活农产品的流通任务,是城乡集贸市场、菜市场及超市零售网点的主要进货渠道。加强对批发市场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保障我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北京市新发地、回龙观、八里桥、锦绣大地、大洋路、岳各庄、石门等13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及购买者问卷调查的结果,结合实地考察,从市场管理者、商户、购买者的食品安全认知特点和行为等方面,分析了批发市场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从这次实地调查中发现,批发市场在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市场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但执行力度弱

(二)市场仓储和交易设施较为齐全,但环境卫生问题多

调查发现,北京市批发市场内的仓储和交易设施较为齐全,但场内不同经营区域差异较大。猪肉、活鱼及海鲜冻货区的仓储设施建设的比较到位,肉类区低温冷藏库数量充足,活鱼区配备有中转鱼池,冷冻产品区有低温冷冻储藏库。在粮油批发区和干菜调料交易区域,商户的店铺一般兼具批发与仓储功能。蔬菜水果交易区的设施主要是遮阳大棚,但是多数市场由于大棚数量不足,新鲜的果蔬产品直接在露天交易,遭受风吹日晒,鲜度受损的问题比较严重。

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大多数未经包装,易在流通过程遭受污染,市场卫生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从购买者对批发市场内卫生环境的评价看,回答满意的占23.3%,一般的为58.7%,不满意的为18%,可见多数购买者对场内卫生环境不是很满意。

实地调查中笔者发现场内卫生环境方面问题也比较多:有的蔬菜水果区,变质、腐烂的蔬菜水果得不到及时处理,随处堆积,蝇虫滋生;个别淡水鱼交易区污水横溢,得不到及时处理,甚至有的运鱼车干脆直接将废水排放到路面上,导致行走不便;少数肉类区则缺乏排气设备,厅内空气流动不畅,气味难闻。另外,商户将产品随地摆放、垃圾随手丢弃、饮食就地解决等现象屡见不鲜。

(一)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据了解,商户在与市场签订商品质量保证书、规范经营责任书等协议文件时,并不清楚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是市场管理人员要求签字,他们就照办。在建立购销台账时,也是按照市场管理人员的要求走个形式,台账记录很不规范,信息不完整,经营的产品一旦出了质量问题也难以查证。

四、加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通过对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商户和购买者的调查发现,批发市场存在着管理不到位、商户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从市场建设、制度落实、宣传教育以及全程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把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关。针对存在问题,就加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作用

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注重场地面积和客流量,追求人气度,强调市场的货物集散功能、价格形成功能、供求调节功能和结算功能。在新形势下,为保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应该赋予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功能,并通过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来保证新功能的实现。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仓储和配送冷链系统、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商户登记和商品准入制度、实施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开展产品抽样检测等。只有从物质条件、环境条件、人员、经费等方面增加投入,才能充分发挥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作用。

(二)市场不仅要建立明确的食品安全制度,还要狠抓制度的落实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商户和购买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商户是批发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对自己销售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但是,市场上的大多数商户都是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普遍低,学习文件少,遵纪守法意识比较淡薄。批发市场应当不断对商户进行培训教育,向他们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商户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批发市场要重视购买者的权益保护,帮助他们提高鉴别产品质量的能力,及时处理投诉,鼓励他们对市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四)政府牵头构筑生产流通一体化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安玉发.技术创新助力农批市场功能拓展[J].农产品市场周刊,2006(21).

2、徐柏园.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7(3).

3、王登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J].北方经济,2007(7).

4、丁建吾.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亟待立法和政策扶持[J].中国改革,2007(8).

5、吴干冰,陈本新.日本、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考察报告[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5(7).

6、魏国辰.对北京市建立国际农产品流通中心的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05(6).

社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一年来,我局的社会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政法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广泛开展“平安武城”的创建活动,创造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了武城经济的发展,现将本单位一年来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高度重视稳定工作,进一步增强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感

社会稳定成为武城建设与发展的必然因素,而提高认识是维护稳定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随着省、市、县作出平安建设部署后,我局在今年提出了“打造平安农业”的工作目标,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根据社会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召开专题会议,每次会议由各科、室、站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领导到位。加强组织领导是取得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县委、县政府提出“平安武城”后,农业局及时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三是责任到位。积极实行责任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明确各科、室、站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与各科、室、站签订治安责任书。四是经费到位。确保社会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构建群防群治工作网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建立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其中“三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8%以上,饲料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主要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开展产地准出试点;二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大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大力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三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它隐性成份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四是加大对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三品”(种植业)基地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茶叶、杨梅、柑桔、葡萄等主要食用农产品,以及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单位: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养殖)场(大户),农药生产经销企业。重点区域:“三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副食品(蔬菜)基地、全市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省级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基地,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单位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生鲜乳收购单位清理整顿,贯彻落实《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巩固生鲜乳收购单位专项整治成果;二是组织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加强对生鲜乳收购单位的扶持和指导,推进生鲜乳收购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三是切实做好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实行现场审验评分标准进行审验、发放,做到申报资料齐全,审验规范认真,核发与备案符合要求,确保符合一个,发放一个;四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定期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检查,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五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单位;重点区域:奶牛产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生产整治、组织生鲜乳质量抽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饲料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并严厉查处在饲料中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检查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扩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局产业信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饲料行业整治,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兽药及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畜禽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畜禽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97%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三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四是规范养殖过程管理,全面推行畜产品养殖记录制度,开展畜禽产品产地准出试点;五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六是配合部、省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家禽、蜂产品,以及假劣、禁用、未经批准的兽药;重点单位:畜禽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兽药生产经销企业;重点区域:畜禽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市副食品(畜禽)基地、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及省级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基地,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副食品办、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行业、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和畜禽产品质量抽检,副食品办负责开展副食品(畜禽)基地产地准出试点,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市、县两级抽检50%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与认证机构联系,把好认证审核关;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单位;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产地准出试点单位。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全面开展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五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六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农资经营户,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畜牧兽医局、农业站、种子站、植保站配合。

(一)部署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5日)

局成立工作小组,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6日-11月底)

一是规范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主体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组织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广泛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监测重点品种为蔬菜、茶叶、杨梅、柑桔等主要农产品。

四是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和制度建设,按照“三位一体”模式,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制定《乐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直接监管责任人及具体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开展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

六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全面报道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专项整治浩大声势,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良好工作氛围。

对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考查,将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方案各项要求,确保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重点

(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要加强农业系统内部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4月开始,各牵头单位每月11日和26日下午4时前向局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各项整治行动相应的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单位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四)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以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为抓手,落实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和基层农技人员监管责任,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4月上旬,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方案,召开由各牵头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参加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整治任务。

(二)组织开展“五送”活动。3-4月,组织全市开展“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送农资”为主要内容“五送”下乡活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良好氛围。

(三)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3-12月,结合农药、兽药、饲料等专项整治,组织5次“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抽检农业投入品50批次以上。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和能力。

(四)组织开展茶叶、杨梅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3-7月,在全市杨梅主产区、茶叶主产区组织开展茶叶、杨梅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茶叶、杨梅质量监管。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品牌农产品抽检。4-12月,组织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组织对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和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六)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4-12月,编印下发农产品产地证明格式、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生猪(尿液)“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农产品产地准出统一证明。选择10家左右种植业、畜牧业生产单位开展产地准出示范试点,引导乡镇、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点,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衔接。

(七)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4-12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追究制,制定下发《乐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确定一个乡镇,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建设模式试点,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八)纳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根据*市要求,我市纳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二期)建设。

(九)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9-11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5号)、《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94号)等落实情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食安委会议和全省、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农产品生产环节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进一步构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准出管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农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通过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其中“三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8%以上,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1.工作目标。通过整治,杜绝在蔬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有毒有害原辅料和非法添加剂的行为,蔬菜等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100%,农药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加强农药质量市场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推广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提高规范化种植水平。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三是组织对整治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四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工作。五是全面推广连锁经营,开展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探索实施作用等级分类监管。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茶叶、蔬菜、食用菌、柑桔等食用农产品,以及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重点单位: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大户。重点区域:茶叶、蔬菜、水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较集中和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1.工作目标。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检查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两证一单”,以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等为重点,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至少一次质量安全抽检,依据监测结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落实《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强化奶牛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责任人制度,坚持每个监管责任人每个月2次现场督查。三是开展《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培训推广,结合奶牛良种补贴、后备母牛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四是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奶牛养殖场(户)。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农政科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生产和奶站整治、检查,农政科配合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

1.工作目标。饲料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饲料产品及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5%以上;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100%;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2.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开展饲料法规标准宣传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提高监管和执法能力。二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坚决查扣销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三是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瘦肉精”、莱克多巴等重点违禁药物监督抽检,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大养殖户普法宣传和教育。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农政科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饲料行业整治、检查,农政科配合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畜禽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行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养殖过程管理,全面推行畜产品养殖记录制度,开展产地准出试点;二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三是以“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为抓手,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四是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依法对假劣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处罚;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家禽、蜂产品,以及禁用、未批准的兽药;重点单位:畜禽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兽药经营企业;重点区域: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基地,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农经站、农政科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行业、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和检查、畜禽产品质量抽检;农经站负责专业合作社整治和检查;农政科配合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工作目标。杜绝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数继续下降,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配合工商局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村建设;五是开展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加强农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培训,推动农资诚信建设,确保农资质量安全;六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食用菌原辅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政科牵头,畜牧兽医局、植保土肥站、种子管理站、食用菌办配合。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3月)

根据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的统一部署,按照省、市印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总结去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围绕整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0月)

二是加强质量检测。组织实施农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农产品监测重点品种为省农业产业提升行动的主要农产品,重点区域为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基地,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农业投入品重点品种为近年来合格率较低的兽药、化肥和饲料等产品。

四是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监管队伍和制度建设,按照“三位一体”模式,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直接监管责任人及具体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开展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药物知识,全面报道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专项整治浩大声势;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良好氛围。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2月)

县局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全面总结今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

五、重大活动安排

(一)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3月初,制定和印发松阳县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任务。

(二)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3-5月,一是结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二是结合农资保质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农资保质宣传教育;三是结合春耕备耕,组织开展“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送农资”为主要内容“五送”惠农服务活动。

(三)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4-10月,结合农药、兽药、饲料等专项整治,组织4次“绿剑”集中执法行动,以香菇、茶叶为重点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四)组织品牌农产品抽检。3-10月,完成对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和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监督抽检。

(五)组织开展“助世博、保安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1—12月,按照“统一部署、任务到点、定时送检、按季通报”要求,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4—11月,组织开展“绿剑”春、秋两次以农业投入品为重点的集中执法行为和一次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6月,实施上半年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开展“两证一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生鲜乳收购站。

围绕“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6月,组织开展禁限用药物监督抽检。

4—10月,组织开展畜禽产品主产区养殖环节“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突击抽检,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3-12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追究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技服务体系,确定一个乡镇,开展“三位一体”建设模式试点,由乡镇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七)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9-11月,制定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落实情况。

(八)组织开展饲料安全宣传月活动。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张贴宣传标语、发送手机短信、解读新饲料法规、媒体专题报道、饲料质量安全知识竞赛等为手段的饲料安全宣传月活动。

(九)活动总结。12月,全面总结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局成立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单位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各块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重点整治茶叶、香菇、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出问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局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活动分3个阶段,现就自查阶段工作

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韩林麟副局长任组长、局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确定了

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小组分别制定了《种植业(果品)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无公害农

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2、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自查。从3月10全面开展了自查工作,截止4月25日,全市联合执法检查15次,先后检查农资销售,农产品产、销企业

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11个,自查率100%,自查有问题59个企业,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经过对自查阶段工作梳理、分析,发现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产品种植企业

超剂量使用农药问题较为突出;二是农药销售企业以肥充药、过期产品销售、产品以次充好、进货台帐不全亟待治理;三是“三品”生产企业存在产品包装不规范、品牌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标

准化生产意识不强等问题;四是一些养殖企业滥用抗生素、未按合理休药期组织生产;五是农产品检测资金投入不足,检测机构存在设备老化、检测设施配备低下,例行监测频次较少等问题。

舆论氛围。我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与春季农业生产紧密结合起来,紧紧抓住春耕生产的大好时机,通过流动宣传车,深入城市街道社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连锁超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共出动流动车40台(次)、制作光盘10盘、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系统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发挥技术优势,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

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向农民普及农业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宣传声势,为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存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开展主要问题:一是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整治工作及时、全面地开展,导致整治工作不到位。二是

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区(县)的个别部门启动速度较慢,行动相对滞后,直接影响到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的整体进展。三是一些成员单位向基层延伸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的问题。

四是信息报送不及时。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将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推进综合执法、开展检查监测。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区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

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

,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3、加强指导服务、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

虽然复旦大学新闻发言人表示案发后曾组织了一次专门的排查,称“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健全的”,但一名毕业于复旦大学医学院的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实验方案、用药剂量的自由度比较大,截留一些剧毒物质是有可能的,而且不易监控。医学实验一般比较漫长,“人盯人”难以执行,离开实验室也不会强制检查。

事后,有媒体记者去探访了沈阳某医药类大学,发现高校实验室的管理并没有想象中的严格。中午,整栋实验楼里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实验室大门是敞开的,里面没有人,化学试剂都摆放在实验台上,其中有“无水甲醇”“乙酸乙酯”等。据了解,“无水甲醇”是制造甲醛及农药的主要化学试剂,有毒,误服4g―10g可产生严重中毒反应,7g―8g可导致失明,30g―100g就会造成死亡;而“乙酸乙酯”是高度易燃化学品,对眼、鼻、咽喉都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吸入可致呼吸麻痹,容易造成急性肺水肿及肝、肾损害等。

另外,经调查,网络上也很容易买到危险化学试剂。在淘宝上,销售铊的店铺不只一家,购买流程也十分简单,只需订购、填写地址、付款即可。卖家既不询问购买意图,也不索要购买凭证。而在运输环节,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类似铊溶液之类的液体,只要不通过航空运输,一般的快递公司都不会检查。

其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有严格规定的。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如需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获得国家发放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单位如果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则“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于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企业来说,应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自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颁行以来,海南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省食品安全总体上处于平稳、有序、可控、安全的状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报告指出,2013年12月12日,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将质监、工商、商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全部并入,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2014年1月,顺利完成地市级、县(区)级和乡镇(街道)三级食药监管机构体制改革,217个乡镇(街道)全部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监管触角直接延伸到基层最小行政单元。

海南省在全国率先推行“食药监管+公安”的联打办案新模式,2014年9月11日设立省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协调办公室,由公安机关派出警员常驻食药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指挥、联合办案”,有效解决了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被认为是行刑衔接的海南实践。

据统计,自“省联打办”成立以来,相继端掉了存储销售走私冻肉、用甲醛浸泡牛百叶和凤爪、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等制售有害食品“黑窝点”94个,数量超过前几年总和。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7起,20人被采取强制措施,7人被批捕,10人被判刑。2015年7月1日前,全省各市县食药监管局将全部设立联打办。

报告称,海南省开启农产品质量安全田头监管3G系统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下一步,追溯体系建设将进一步扩大追溯覆盖范围,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环节、全链条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增强检验检测能力预防隐患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既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又可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报告显示,目前海南有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9家。各种设备仪器的配备参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基本满足检验检测技术需要。2014年8月,为从根本上解决省级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决定投入1.1亿元建设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目前该中心大楼建设项目已经顺利开工,计划2016年6月交付使用。

近年来,海南省每年除了完成国家抽检任务外,针对本省实际,重点对种植养殖基地、中小学校食堂等食品加强抽检。根据省食药监管部门2014年的抽检结果,主要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为93.9%、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抽检合格率为94.7%、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合格率为93.9%、餐饮服务环节抽检合格率为93.3%,各环节食品抽检合格率维持在较高水平。

报告称,海南构建了以省疾控中心为龙头,海口、三亚、琼海、儋州区域重点疾控中心为骨干,17个市县疾控机构为基础,26家医疗机构为哨点,第三方实验室为补充,所有市县全覆盖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2014年全省报告事物中毒事件30起,发病人数414人,卫生疾控部门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等工作,有效防止了事件的蔓延。

与此同时,卫生部门坚持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情况会商,每月一期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月度报告;及时组织专家对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况或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这些风险评估的基础工作,为各监管部门针对性实施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隐患预警工作。

多措并举倒逼企业责任落实

据介绍,海南省将食品生产经营失信行为纳入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管理范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对企业失信进行惩戒、守信进行奖励制度,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以此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报告指出,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各市县农业部门均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了质量安全责任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明确质量受权人职责、条件、法律责任等,督促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促进企业自律;普遍实施约谈制度,对企业及小作坊责任人进行约谈,使企业明确责任义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发挥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27个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使其在开展行业技术培训、规范行业行为方面发挥作用。

在落实管理制度方面,全省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建立了一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了质量安全监管员;农业部门每年在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时,要求所有申请认证的种植养殖单位必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省5.1万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48个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堵住监管盲区建“食品安全省”

根据报告显示,海南食品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高,食品安全薄弱环节依然存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海南省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的比重不高,经营分散,小企业、小作坊众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弱,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食品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小餐馆比重大,仍然存在监管难问题。

同时细化、配套的制度还不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地方立法仍是空白。由于过去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形成了一些监管“盲区”,尤其是食品生产监管在基层非常薄弱,导致无证生产有害食品的“黑窝点”和合法企业产品不合格率较高的现象比较普遍;学校周边和农村市场上问题食品比较多;学校食堂、工地食堂、旅游餐饮的风险隐患仍然存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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