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后,批发商撒手不管了。零售商违约找第三方进货。为此,双方互相指责,直至对簿公堂。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零售商张某支付批发商嵊州某农资公司物资款3万元,农资公司返还张某押金1万元。
事由
一起行政处罚引发矛盾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向农资公司交纳了1万元押金,并以农资公司发货窗口的名义开始经营。因张某资金紧张,农资公司愿意先行提供价值3万元的物资,允许对方在两年内付清货款。
由于意见不一,张某自行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并违反合同约定,开始从第三方采购农资产品。事情越闹越大,最后只能诉至法院。农资公司要求张某立刻支付货款和利息,张某则以农资公司未及时帮他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造成其损失为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货款也不应该支付。
说法
规范合同避免双方损失
“这起案件首先要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再来判定双方是否违约。”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沈杰告诉记者,这份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中,农资公司委托张某进行代发业务,但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根据本案的种种细节可以看出,双方是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关系,因此农资公司无义务包办经营证照。但作为合同约定负责合法事务的一方,农资公司理应尽到相应的提醒告知义务。所以,农资公司违约在先。而张某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私自违反约定向第三方进货,同样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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