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
供销合作联社关于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供〔2018〕127号
各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合作企业:
为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带动能力,经省社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了《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供销合作社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带动能力,根据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9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精神,现就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利益联结、带动农户增收的主体,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载体。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发展数量持续增长,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已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成为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在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综合改革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进入了规范发展、提档升级、强化功能的新阶段,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深化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农业经营机制、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培育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为方向,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注重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运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不搞统一模式,鼓励倡导多元化发展;坚持尊重基层社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尊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更加规范、账务制度更加完善和产品质量更加安全;鼓励市县供销合作社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市县级或省级示范社评选,逐步提高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领办主体要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个分开”,明晰产权和职责。坚持财务分开,按照各自财务制度要求,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坚持管理分开,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制。坚持经营分开,按照各自经营项目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坚持项目分开,不得相互假借名义申报和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严格成员界定,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关系的农民登记为成员,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合理评估作价。
(二)完善民主制度。根据成员意愿,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合作内容、运行机制、盈余分配等做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加强社务公开,推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民主决策议事、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收益分配、财务会计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管理有序。
(三)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本社的交易量(额)。聘用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机构(联合社)代账,定期公开账目报表,接受成员监督。强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对财政扶持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开展绩效评价。财政扶持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给每位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
(四)强化服务功能。加强生产服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流通、销售等全产业链延伸,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水平;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整合生产要素,提高综合发展实力。
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鼓励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鼓励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省社设立综合改革基层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照省社《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基层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县社基层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省社基层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市县社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社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帮助拓宽市场销售渠道。为解决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难、销售渠道单一的问题,依托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电商公司为载体,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电商公司对接,利用互联网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海南海供乐农电商公司、三亚德航供销电商公司等对接,逐步拓宽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在北京、陕西、内蒙古等省外销售市场,帮助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四)加强标准化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市县供销合作社要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市县级、省级或国家级示范社评选,使之成为本市县区域内的示范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促进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提高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水平。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导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把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基层社改造和深化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确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市县供销合作社着力在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上下功夫,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健康发展。
(三)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开展培训教育,培养社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重点培训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文化建设等能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辅导员教育培训能力。
附件: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2018年10月8日
附件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应由非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县供销合作社和省社合作指导处报送年度开展经营情况。
四、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五、产品质量安全
2.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六、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