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和县示范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范围申报时间

1.申报范围。申报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是录入新农直报平台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基础台账完备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申报原则。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两级审核、达标认定”的申报办法。本着主体成长性和延续性的原则,杜绝集中申报。

三、申报推荐和认定

1、主体申报

2、镇级初推荐。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推荐,并形成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10日前连同加盖公章的申报主体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办,逾期不受。

四、有关要求和政策

1、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附1

和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录入新农直报系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社章程。

(二)证照齐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运行有效。

(四)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

2.畜禽、水产养殖业合作社成员达到20人以上;

3.农机作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人以上;

4、土地流转服务合作社达50人以上。

5.果、茶等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成员达到20人以上;

6.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人以上。

(五)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8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露地蔬菜400亩以上,大棚蔬菜8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8000头,奶牛240头,肉牛800头,羊2400只,肉鸡出栏25万只,蛋鸡4万只,鸭(鹅)4万只。

4.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达到800亩以上;

5.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农业机械达到5台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

6.果、木、竹、茶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800亩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

二、认定规范标准:

(一)规章制度完善

1.制订完善的符合本社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有申请加入、吸收审批、除名等成员管理制度及成员奖惩制度。

3.有各项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4.有明确的理事长、监事长职责及总经理和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度。

5.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及财务公开等制度。

6.有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生产安全等管理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应在办公地点内张贴上墙。

(二)运行管理民主

1.实行民主决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2.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监事长列席理事会。

3.实行民主监督。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建立社务公开栏,每年于年中和年底对本社社务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三)财务管理规范

1.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服务成效明显

1.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为成员统一供种、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培训),统一质量标准和品牌,统一组织购买生产资料和统一组织销售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80%以上。

3.合作社成员数量要求不少于3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的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作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人以上。

4.合作社成员与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相比,年增收达到20%以上。

(五)软硬件设施具备

1.合作社挂牌、章程及管理制度上墙。

2.配有电脑、打印等硬件设备;有专(兼)职信息员,能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鼓励注册商标,参与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店(点)、专柜、代销点,实现流通渠道稳定顺畅。

3.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4.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三、评定程序

2.推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按照申报基本条件、认定规范标准对申报合作社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筛选,择优推荐。

四、有关要求

1、合作社在申报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合作社(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合作社农业生产不遵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合作社(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3、合作社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拒绝年审的,自动取消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附件2

和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

(三)已在工商注册登记,且必须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四)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对其他农户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五)建立规范家庭农场基础台帐。即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有较为完整的收支明细记录、劳动用工记录、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采购及使用记录。

(六)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求:

1.从事粮油作物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0-1000亩;

2.从事设施蔬菜(含瓜果)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100亩以上;

3.从事苗木花卉100亩以上,从事经果林、茶面积达到50亩以;

4.从事食用菌生产的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3-50万袋;

5.从事畜牧养殖业,生猪年出栏400头以上,羊年出栏16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8000只以上,种鹅年存栏4000只,肉禽年出栏4万羽以上,特种禽类800只以上;

6.从事水产养殖100亩以上;

7.从事特种养殖业、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

(七)有相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机装备,实行标准化生产。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5%。

(八)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县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

(九)对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家庭农场优先评定。

二、认定程序

2.推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按照要求对申报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筛选,择优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及关于农场经营情况的村级证明。

4.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5.从事畜禽养殖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从事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并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优先评定);

6.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复印件)。提供2023年和2024年1-6月份家庭农场基础台帐。

7.有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等规定及上墙照片。

四、认定管理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评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择优劣汰。

(二)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的资格:

1、家庭农场在申报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不遵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不按规定参加年审、动态监测或拒绝年审的,自动取消其示范农场资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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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37oy2v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