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现存问题与探讨
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会计处理
第一部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应用现状
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为了盘活资产,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应运而生,其中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就是在平台层面应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完成分拆、转让支付及融资等工作。
大型企业(核心企业)利用其信用、真实交易背景下在供应链金融平台向其供应商签发一定期限可拆分、可转让、可融资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并承诺到期兑付。核心企业利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向上游中小企业传导,节约了核心企业财务成本同时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01丨“根正苗红”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
在供应链应收账款电子平台上,核心企业签发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并承诺到期兑付。核心企业承诺的是到期向其一级供应商兑付,在一级供应商收到电子凭证对电子凭证进行拆分转让时,供应链金融平台会向核心企业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无论供应商是转让给上一级供应商还是向保理公司融资或银行融资供应链金融平台都会向核心企业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述操作的法律基础在于《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结合合同法的其他条款规定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此条要求对合同条款应进行适当审核,判断是否存在不可转让的条款或约定。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同时对于在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律依据在合同法中也有所体现,因此基于应收账款的债务抵消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合同法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同时在司法判例中也对上述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抵消予以一定程度的认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对合肥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均为在简单汇平台注册用户的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涉及金单)的审理后裁定,以金单作为债务履行方式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符合协议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援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
02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实际业务路径
目前债权债务转让是基于三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上述逻辑,核心企业承诺的是向其一级供应商兑付,在后期供应商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进行拆分、转让并在供应链金融平台向核心企业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资金清算路径:
“路径一”
若供应链金融平台上未实现网银的功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资金兑付原则是根据供应链金融平台各级企业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余额,银行将核心企业的兑付资金划入对应的各级供应商。
“路径二”
“路径三”
若供应链金融平台上已实现网银的功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资金直接清分至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持有企业,并不在经中间路径过渡,这一兑付路径原则与“路径一”的方式大体相同。
03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要素
债权转让通知书
核心企业签发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并承诺到期兑付,承诺的对象是核心企业的一级供应商。签收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供应商再转让时,会向核心企业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通知书满足《合同法》要求债权转让时应通知债务人这一法律要见。
平台会员注册协议
基于平台注册会员时签订的注册协议,则会员企业在签收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时就已同意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转让作为债务的履行方式,同时同意到期兑付时资金的清分路径,且在这一过程中放弃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拒绝支付账款的权利。
债权债务抵消之三方协议
通常,平台不在单独签署三方协议,核心企业只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转让做备查,但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供应链平台的会员企业同意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作为债务的履行方式且将债权转让通知到核心企业已满足了债权债务的抵消的条件。至于资金的清分路径是逐级清分还是按照供应商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余额直接清分并不影响债权债务转让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