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县教育局
2024年7月25日
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方案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焦教办〔2024〕3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依法治教、规范办学、促进公平,落实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总要求,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各校招生工作方案要报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招原则
(三)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与“小学对口直升初中”相结合原则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总体目标,根据我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布、办学规模、交通状况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按“就近入学、划片招生”与“小学对口直升初中”的相结合原则,确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数量。
(四)坚持优质均衡、严控班额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各校要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班额设定。对于入学新生要坚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师资,合理排位,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持续推进教育公平。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招生对象及范围
全县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全县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
(一)农村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1.农村公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详见附件4。
2.农村公办初中招生采取“小学对口直升初中”的办法进行,凡属于农村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可直接到辖区公办农村初中登记报名(招生范围详见附件4)。
(二)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及范围
1.城区公办小学按照“划片招生”的原则招生,招生对象为学校片区内原住户子女;在学校片区内购房的常住人口子女;在学校片区内公租房、廉租房居住的常住人口子女;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现役军人(武警)、烈士子女及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城区各公办小学招生范围详见附件2。
2.城区公办初中招生采取“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与“小学对口直升初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符合在城区公办初中就读条件的,按照“划片招生”的原则到片区内初中登记报名(划片招生范围详见附件3)。
(2)凡属于城区公办小学的六年级毕业生可直接到片内对口初中登记报名(对口招生范围详见附件3);
(三)民办学校招生范围
民办小学、初中招生范围为全县域,招生计划详见附件5。民办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可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到对应片内公办初中就读。
(一)农村公办、民办学校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供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焦作市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等证件材料。
(二)城区公办学校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属片内原住户子女的,须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2.属片内购房且已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常住人口子女的,须提供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未交付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凡属城区征迁居民利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子女可在被征收区域或新购商品住房区域划片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3.属片内购房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属全款或按揭购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购房合同(属分期的还须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还款凭证及水、电、天然气等能够证明已在房屋居住生活的有关缴费单据。
(2)属集体住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房产所属单位证明及半年内水电气费等有关单据。
(3)属二手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付款收据及半年内水电气费等有关缴费单据。
4.在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居住的常住人口子女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单位证明、有效期内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半年内水电气费等有关缴费单据。属借住或租赁普通民房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5.外地随迁子女须提供原籍户口本、居住证、父母双方身份证、务工证明(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凭证之一即可)、房屋租赁合同等。
(一)招生宣传(7月30日—8月3日)
(二)招生报名及信息采集(8月4日—8月7日)
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应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上报名录入信息,否则无法参与电脑排位。
(三)招生审核及网上录入(8月8日—8月19日)
(四)网上录取(8月20日—21日)
各公办、民办学校根据资格审查结果进行网上录取,县教育局对学校录取情况进行审查核办。
(五)处理遗留问题(8月22日—25日)
因择校等原因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县教育局根据辖区内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安排学校就读,并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上发布结果。
(六)注册总结(9月10日前)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学籍,由学校按照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录入国家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县直各学校、各中心学校上报招生情况、留守儿童统计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统计情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统计情况及招生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
(二)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要始终坚持义务教育国家办学主体和公益属性,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县教育局按照上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研究确定了今年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全面推行电脑随机录取工作。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外来随迁子女入公办学校学习,确保应入尽入。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2.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家庭学生关爱。认真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
3.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中、重度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要坚持“应入尽入”的原则,保障残障儿童入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症残疾儿童少年,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有能力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
4.落实好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官兵)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五)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城区公办学校必须按照划片区域进行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招生时要对房产证、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等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乡镇招生原则上只招收本乡镇范围内学生,不得跨乡镇招生。
2.严格控制学校班额。各校要严格执行县教育局制定的中小学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3、4)。未经县教育局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班额。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不得超计划招生。
3.严格招生入学学籍管理。各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及时做好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和小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特长生招生或者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初中学校不得招收上年已报志愿并已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复读。全县小学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6.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各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在培训机构就读学生的接受与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