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杂货铺总额法or净额法!新浪财经

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问题自打新收入准则出台之后,其实相较于老准则有了更为清晰和可论证的标准,当然,个人还是非常建议结合应用指南一起看,准则原文的描述其实还是稍微有些笼统...

理论引用

具体的指南原文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三)”,其中“2.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给出了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该主要责任包括就特定商品的可接受性(例如,确保商品的规格满足客户的要求)承担责任等。当存在第三方参与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时,如果企业就该特定商品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则可能表明该第三方是在代表企业提供该特定商品。企业在评估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客户认为哪一方承担了主要责任。例如,客户认为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当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承诺将自行购买特定商品时,这可能表明企业在将该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能力主导特定商品的使用并从中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中,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后,客户有权要求向该企业退货,这可能表明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后仍然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企业有权决定与客户交易的特定商品的价格,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定价权(例如,在主要责任人规定的某一价格范围内决定价格),以便其在代表主要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商品时,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赚取更多的收入。例如,当代理人向主要责任人的客户提供一定折扣优惠,以激励该客户购买主要责任人的商品时,即使代理人有一定的定价能力,也并不表明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代理人只是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当赚取的佣金或手续费而已。

实务探讨

emm...我就不大段的粘理论了,应用指南大家都有,下面聊聊个人的一些理解吧...

个人理解准则对于控制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控制“概念,实务上很多会因瞬时性(准则原文:当企业仅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商品)原因直接认定企业为代理人,进而采用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并未明确将瞬时性定义为是代理人的判断标准,而是类似于一种风险的迹象,所以实务中应结合交易的具体约定去判断企业的实际身份,而不应仅以瞬时性作为形成结论的依据。

就上述案例而言,协议约定大型商品由B生产、并自B公司直接发运至客户指定地点(未运抵A公司),如果按照瞬时性的判断标准,母公司A向客户甲进行的销售应按净额法处理,因为A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控制“商品。但个人理解这样的判断方式过于机械,实务中要逐项进行业务判断,如:

①与B的结算模式:如A具有退货权力,则存货风险实际由B承担,则A不满足”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反之,如甲终止协议,A正常与B进行结算,并可通过商务谈判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客户,则A实质上承担了该设备的存货风险;

③客户开发:如该笔交易过程中,实际为B公司自公开渠道获客并发起与甲公司商务谈判并最终确定交易价格,但因资质、规模等原因,将业务转移给A公司,A仅为合同签约主体而非实际自主定价,则A不满足”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反之,如A全面参与客户开发及商务谈判,最终定价系A与甲公司谈判结果,则A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当然,以上仅为参考判断过程,不能全面列举,但个人理解单纯地以”瞬时性“作为净额法的依据是缺乏职业判断过程的,审计过程中不能以”净额法“为目标而”净额法“,应当基于业务的完整判断进行调整并形成审计结论。

风险特征

如前所述,瞬时性是净额法的主要风险特征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

①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结算方式:虽然购销合同中可能未明确约定固定金额(销售价格-N)或固定比例(销售价格*N%),但通过执行细节测试,发现贸易业务或其他可能存在净额法特征的交易其购销金额存在固定数值或固定比例关系,如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差异为唯一值或固定比例;

②购销款项存在背靠背:即自客户取得销售回款后,立即支付采购款项;

个人理解其实不单单代理人会涉及净额法的问题,实务中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同样会涉及净额法调整的问题,举例如下:

①子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商品原封不动的卖给了母公司:存疑点:为什么母公司不直接向子公司采购?这种情况下,商业实质是很难论述的,无限接近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通过此种方式进行供应链融资(如子公司100元销售给甲公司,母公司一年后以104元购回,则4元差价实际为资金成本,即甲公司向子公司提供100元资金,由母公司偿还并支付4元利息),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于监管红线问题,涉及虚增销售规模。

emmm...我感觉我好像写跑题了...就先写到这里吧...

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绝对不是基于某一特征的”一刀切“,是基于对公司业务特征和交易信息的全面了解下进行的职业判断...

THE END
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数据资源入表常见自财政部2023年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来,数据资源入表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各方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与实践。 根据《暂行规定》,数据资产目前主要分为两大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数据资源存货。数据资源入表,从http://www.bas.org.cn/p1/xydt/20241211/53663.html
2.方在当月尚未提取的产品,销售方仍应作为本企业库存商品核算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方在当月尚未提取的产品,销售方仍应作为本企业库存商品核算。( ) 200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真题及答案 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方在当月尚未提取的产品,销售方仍应作为本企业库存商品核算。( )https://www.siyueedu.com/110553.html
3.企业会计制度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https://m.66law.cn/tiaoli/121723.aspx
4.社会组织会计制度与分录销售商品一批,发票注明价款40 000元。货物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该商品的成本为32 000元。 借:应收账款40 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40 000 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业务活动成本32 000 贷:存货32 000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处置一项固定资产原值200 000元,累计折旧50 000元,出售收入180 000元,存入银行。应编制会计分http://m.qlljlyqh.com/h-nd-517.html
5.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兰州财经大学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98 年3 月31 日财政 1 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制度 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同于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 https://zcc.lzufe.edu.cn/info/1158/2307.htm
6.大力税手官方网站法税服务平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车辆购置税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并在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95
7.宇环数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频道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 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许梦林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会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之前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7092500000012.shtml
8.焦作市财政局(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 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http://czj.jiaozuo.gov.cn/article/12261.html
9.会计常见的作假手法解密(二)在会计核算中,涉及到往来账核算的虚假手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利用应收及预付款账户调节产品成本和当期损益;二是企业有关业务人员利用应收及预付款结算方式及其某些难以控制的薄弱环节,挪用公款谋取私利。具体形式如下: 一、 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购销双方彼此渔利 https://cnc.jscj.com/jscj/cpa/data/20010527122410.php
10.网络注册会计师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http://www.netcpa.cn/NewsDetail.aspx?id=7&cid=3&mid=3&lang=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