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犯罪有什么新特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和证监部门采取了哪些“铁腕”手段予以打击?结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回应了媒体关切。
证券犯罪四大特点?新、专业、隐蔽、逐利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郑新俭指出。
据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郑新俭用四个关键词分析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特点——
“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一典型案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逐利”。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行政处罚不是责任追究“终点”?构建“立体追责”体系
“检察机关查办证券期货犯罪遇到新挑战在行政处罚领域也同样存在。”滕必焱坦言。
滕必焱认为,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行政处罚作为追责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终点”,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与公检法各部门的联动,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诚信惩戒和退市监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唯有这样才能切实把“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滕必焱表示,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制度。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刑法修改、期货法出台等立法工作进程,不断夯实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基础。二是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违法成本。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通过严格执法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后端执法保障。三是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全链条”从严追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对于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作出部署。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实行注册制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修订证券法的规定,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郑新俭表示。
郑新俭指出,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区别对待、罚当其罪?不让犯罪被告人经济上得到好处
据了解,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有1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67%。
“宽严相济是司法机关一贯坚持执行的刑事政策。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宽和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郑新俭表示。
从严、从宽又如何准确把握呢?对此,郑新俭分析指出,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或者持续披露过程中编造内容重大失实的财务报告,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以及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要依法从严追诉。对于心存侥幸、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应当区别对待、依法从宽。
郑新俭特别指出,对于以贪利为目的的证券期货犯罪,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惩治,这也符合用经济手段惩治经济犯罪的规律,有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尤其不能让证券期货犯罪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推进执法司法协作?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仅仅依靠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需要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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