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三农”工作转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新阶段。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金融领域提出一系列全新要求,这些新提法代表了党中央对金融支持“三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金融业要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有力支持。
在山东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欧永生看来,银行内部组建专门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机构或专业管理团队,有助于实现“有专门机构、有专业人员、有定制产品、有机制保障”。这样一来,银行可以针对性地构建适应“三农”信贷业务特点的信贷政策制度和产品体系,整合全行力量,加强前、中、后台的合作,优化贷款流程、产品供给和服务体系。
欧永生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可尽快出台《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服务乡村振兴内设机构(或特色支行)管理办法》,在网点准入门槛、开办业务种类和条件、费用补助、不良贷款容忍度、业务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差别化待遇,以更充分地调动银行的积极性。监管部门也要定期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披露。
撬动金融资本支持乡村振兴
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银行业观察人士苏筱芮指出,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有助于为乡村振兴领域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引导劳动力要素、技术要素、数据要素等合理流动。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一个例子,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文体设施、电力电信、垃圾清运、厕所改造等工程建设和维护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来说,融资活动并不是一次性投入行为,在建成后的运营、维护阶段同样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可以设计相应金融工具和服务,以持续满足项目不同阶段融资需求。
技术手段破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痛点
培育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内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解决当下中国“谁来种地”“科学种地”的问题。
然而,一直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抵押难、贷款难、担保难等突出性痛点,银行机构决定是否给农户发放贷款更多取决于客户的个人信用和偿还能力,而不是抵押物本身的评估价值。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博士孙文华认为,在我国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乡村振兴是拉动国内经济的一个重要引擎,而乡村金融重在信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