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到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报销业务,享受生育津贴的应在法定产假结束后1年内申报。
参加生育保险缴费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限额的一半。男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享受因晚育增加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分娩或者终止妊娠所在生育保险年度7月份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
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用);
(2)生育津贴;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报销标准限额:
(1)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普通环):200元/例;
(2)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3000元/例;
(3)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4)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4000元/例;
(5)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700元/例;
(6)妊娠满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2000元/例;
(7)引产:3000元/例。
1.以下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2.以下需准备原件:男职工配偶的未就业证明(所在村委或社区开具,乡、办事处保障所盖章)
3.其它所需资料与女职工生育报销材料一致
注:1.以上资料职工生育后90天之内报送社保局工伤科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门诊①身份证、结婚证、手术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门诊手册、门诊发票原件。
住院①身份证、结婚证、手术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住院发票收据联(第一联)、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③住院病历复印件(医保科盖章)。
单位提供生育申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政策依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开封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