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作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甘肃省财政厅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形成了《甘肃省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一、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0〕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1号)、《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复诊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0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医学观察人员,在医学隔离观察期间,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有医保门诊、住院门诊政策予以报销。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在落实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第二、三部分省财政厅综合处)
3.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第二、三部分省财政厅综合处)
(二)税费优惠。
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综合处)
6.受疫情影响,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否延期办理医保参保缴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休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的两个月内。
7.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将采取哪些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但截至2019年底,全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基金结余情况较好,因此影响总体上可控,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不会受降费政策影响。对于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养老金发放问题,省财政厅已会同有关部门做出预案,将通过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补助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规定发放。
二、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8.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对2020年新增的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9.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10.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11.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如何发放?(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人民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9家银行在甘分支机构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在甘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纳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支持。
12.贷款贴息条件是怎样的,贴息力度如何?(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在金融机构提供不高于合同签订日之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贷款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优惠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3.企业如何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当地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省财政厅。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结算贴息资金;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结算贴息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企业贴息资金支持扩大产能。省级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申请,省工信厅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及时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14.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15.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16.如何申请免收农业信贷担保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甘财农〔2020〕17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所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仓储、加工、销售的贷款担保申请人,免收担保费。同时,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反担保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担保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区域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提出免收担保费申请,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将按规定审核后,执行疫情期间免收担保费政策。
17.如何支持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发展?(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18.如何支持农产品收储加工?(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疫情期间,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承担收储、加工果蔬、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屠宰加工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增信担保。省、市、县三级财政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适当予以贴息支持,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19.如何支持乡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2020年,结合我省乡村冷链保鲜库建设规划,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等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按照库容100吨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需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
20.对生猪养殖企业有什么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2019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企业流动资金予以贴息支持。2020年,根据中央部署,进一步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规模猪场认定标准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在继续支持大型养猪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中小型养殖场倾斜,全力支持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具体贴息比例、贴息时限、贴息对象等,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可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误后兑现贴息资金。
21.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奖补政策有什么调整变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保处、第二部分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一是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至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从100元/人提高到200元/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二是允许贫困县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奖补,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奖补标准进行调整,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奖补标准,从1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人均增加2000元;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奖补标准,从20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人均增加3000元,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22.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补贴怎么申请?所需资金从什么渠道解决?(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23.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和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按照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省长远发展的具有重大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大项目,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5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市州政府和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审核并提出责任分工建议,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2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其中甘肃省发改委已发布4批名单,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①国家出台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②省级出台政策:
27.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甘肃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②省级出台政策:
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8.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9.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30.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31.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32.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体如下:
二是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33.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在全省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明确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具体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3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35.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甘医保发〔2020〕22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为应对疫情,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统筹地区要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政府采购。
36.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37.疫情期间如何推进电子化采购?(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38.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如何进行?(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39.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截至目前,省财政厅已会同省卫健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确认第一批27户企业及物资清单函告兰州海关、省税务局,具体情况可咨询兰州海关。
40.各市(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应注意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等事项。
(二)物资保障。
41.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如何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各级、各部门可按需配置,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的仅针对疫情防控资产,其他资产仍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二是各级、各单位配置疫情防控资产仍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42.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捐赠,待疫情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43.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调入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入库、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44.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配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45.疫情期间,机关单位疫情防控物资如何采购?(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46.疫情期间,非应急政府采购项目如何采购?(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四、面向市县财政的政策措施
47.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如何进一步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处)
答:支持县级政府“三保”,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2019年11月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19〕96号)以及“三保”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监控、风险应急处置三个办法,建立了工作长效机制。2020年3月份,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20〕15号),就进一步压实“三保”保障责任,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等提出具体要求。
对县级来说,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要强化预算管理,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在预算安排和库款拨付等方面优先保障“三保”支出。要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合理增加财政收入规模,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对市级来说,要主动落实好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建立县级“三保”预算执行约束和监控机制。要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所属“三保”困难县区的保障支持力度。
对省级来说,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级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级“三保”的投入力度,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部分地区财力补助资金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三保”困难县区的支持力度。
48.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省财政在加快转移支付下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处)
今年以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同时,向市县预拨了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18.2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增量资金3.63亿元。
下一步,省财政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及时下达剩余部分转移支付预算,保障基层“三保”支出需求。
49.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和加快调度拨付资金方面要采取了哪些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库处)
答: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级财政建立了市县财政库款运行监测机制,其中有36个县区纳入了财政部重点监测范围。目前,大多数市县财政库款运行总体良好,库款规模持续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受减税降费政策翘尾减收、特别是疫情冲击等影响,部分县区财政收入下滑,“三保”存在一定困难。省级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力度的同时,不断强化对地方库款运行的监测督导。
一是完善制度规定。疫情发生以来,省级财政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县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2020年加强地方库款管理和保障工资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和市县“三保”支出实际,提出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加强库款监测和调度、扩大工资保障预警范围等措施,为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是按月测算市县库款保障水平。省级财政根据库款统计监测数据,按月测算库款保障水平,并及时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进行沟通,督促其加强库款监测研判,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
四是按日开展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对纳入财政部预警范围的县区,以及收支平衡压力较大、以前年度存在工资拖欠、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区,省级财政按日通过财税库银系统进行重点监测。对触发财政部预警规则的县区,及时予以核实确认,并督促指导被预警县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调度等支持。
五是提高风险防控前瞻性。加强对“三保”形势预研预判,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对县级财政部门未来3个月的工资保障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将风险评估情况作为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测算的参考依据。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健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抓好落实,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50.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处)
一是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收定支”、从严从紧管好财政支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大力压减非重点、非刚性的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不得无预算安排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持续完善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切实压减低效无效、标准过高的支出和非必须的项目支出,可暂缓实施的支出项目资金,要及时缴回财政。可统筹、整合的预算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切实把宝贵资金用到“刀刃”上。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二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县级财政要坚持“三保”支出在支出中的优先次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次序,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
三是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对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难以按原计划支出的,要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地区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
四是清理收回各类暂存暂付性款项。市县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暂付款管理,加快清理回收存量暂付性款项,严控暂付款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对暂付款余额超过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之和5%以上的县区,省级下达的新增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除安排用于“三保”、疫情防控等必保支出外,剩余资金要全部用于消化暂付款。对于清还有难度的,要综合运用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追回。下一步,省财政厅将采取综合性奖惩措施,包括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按比例扣减以前年度长汇资金等。扣减的转移支付资金将用于奖励消化力度大、成效好的市县。
5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测算如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并在分配资金时将疫情影响作为一项因素,酌情予以倾斜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大本级专项扶贫资金等投入力度,结合实际细化资金使用要求,督促指导市县抓好落实。
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政策,将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打足坐实,抓好具体政策落实。
52.如何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在全省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由市县有关部门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和疫情防控需要,新增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2万个临时公益性岗位。这2万个岗位所需资金允许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就业岗位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53.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是如何规定的?(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答: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省级财政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时,对疫情较重市县予以倾斜。对已提前下达的中央和省级污染防治资金,需要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的,市县可在现有规定范围内按程序做适当调整。各市县要聚焦重点支出,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54.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有哪些?(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5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动市县加快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和预算执行?(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提供)
答: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确保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市县要加快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储备,争取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市县编报的项目经入库审核通过后,要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二)督促检查。
56.如何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57.疫情防控资金是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是什么?(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财绩〔2020〕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疫情防控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补贴、物资采购等财政资金,均属于公共财政资金,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在优先保证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的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偏差,确保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事急勿乱”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尽快拨付使用,并做好建立台账、完善档案、收集发票收据等工作,为事后的绩效评价和审计提供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资金全流程监管,做好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和绩效自评复核工作,并及时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效果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58.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流程是什么?(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期内,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化简化绩效管理流程。
三是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疫情防控资金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绩效监控机制,全程追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对于支出缓慢,偏离疫情防控工作的资金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整改;经督促未整改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停拨、冻结资金额度,并收回违规资金。
59.如何开展疫情防控资金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咨询处室: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其他
60.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方式较前有哪些调整?(咨询处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答:为应对疫情,省财政厅、省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甘肃考区报名审核方式调整的通知》(甘财会〔2020〕8号),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甘肃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会〔2020〕3号)文件要求基础上,对“考试报名审核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61.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什么方式,答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和财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咨询处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62.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会计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具体有哪些?(咨询处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答:2020年2月11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20〕6号),向全省各单位及会计人员明确会计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区分工作轻重缓急程度,对于工作中亟待处理的问题给予明确回复,对非紧急问题作出延期和暂缓的处理,具体如下: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零见面、零跑腿”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一网通办”,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办理,切实做到“零见面”。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和业务办理两不误的原则,做到审批时限不延长,服务质量不下降,按时办结有保障。
二是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受、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是2019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工作转为线上办理,不再组织集中会议和培训。
答:根据《关于加快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0〕1号)规定,一是对疫情防控PPP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疫情防控急需项目申请入库,按照即报即审、合规即发的原则,全力支持项目入库工作。二是创新工作形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邮寄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现场递交文件材料。
64.目前对PPP推广有什么积极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
答:根据财政企函〔2020〕1号文件规定,一是加快项目入库进度,鼓励有意愿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及时纳入管理库,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缩短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周期。二是发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储备清单作用,利用平台在线收集披露功能,扩大项目储备,提高信息对称度。三是医疗、养老、教育、生态环保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基础保障性强、外溢性好、社会资本参与性高的项目优先入库。
65.国有金融企业如何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如何提高捐赠的精准性?(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一是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向等。二是为提升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鼓励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66.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哪些方式实施捐赠?(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除现金捐赠外,鼓励国有金融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一是鼓励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