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收录303574条法规今日更新50条法规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87-04-28
施行日期:1987-04-28
时效性:已失效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实现国家经济
信息的自动化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是国民经济统一核算的重要基础标准,供计划、统计、会计、
业务等工作使用。
1.2.2本标准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标准,是全国各经济信息系统
进行信息交换的共同语言。
2分类原则
2.1本标准的分类对象是我国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进口的商品
(物资),除少数原材料外,均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2以科学分类为主,按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的基本属性分类,适当兼
顾部门管理的需要。
2.3分类首先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适当照顾当前管理水平。
2.4为统一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的分类,兼顾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
要求。
3编码方法
3.1本标准为层次代码结构,共分四层(不包括门类),每层均以两位阿拉伯
数字表示。为便于检索,设置了门类,用英文字母表示其顺序。
三层代码的编写另有特殊规定,见3.6。
位。
3.5各层均留有适当空码,以备增加或调整类目用。
情况:
a.对主分类区类目所含产品(商品、物资)按不同属性重新分类,例如,对于特
b.按各种不同要求设置类目,例如,在主分类区已按加工工艺对金属切削机床进
4.2开列区类目的使用规定
开列区类目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因此一般不能进行汇总;由于存在交叉关系
,也不能与主分类区类目一起汇总。
5计算单位
本标准一般采用不加量词的计算单位,使用者可根据需要加以适当的量词。未给出
6使用要求
6.1本标准为国民经济统一核算和国家经济信息系统提供了统一的全国工农业
产品(商品、物资)分类编码体系,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照本标准及国家对使用本标
准的有关要求整理上报资料。
6.2各部门、各地区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允许做适当细化和补充;也可以在本
标准基础上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标准,但必须与本标准兼容,以保证信息交换和资源
共享。
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表①注①详见国务院国民经济统
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标准局信息编码研究所编写的《全国工农业产品(商
品、物资)分类与代码》。
A农、林、牧、渔业产品
01农业产品
02营林产品
03人工饲养动物和捕猎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04渔业产品
05观赏植物
06其它农、林、牧、渔业产品
B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07煤、石油和天然气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10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11木、竹采伐产品
C电力、蒸汽供热量、煤气(天然气除外)和水
12电力、蒸汽供热量、煤气(天然气除外)和水
D加工食品、饮料、烟草加工品和饲料
13加工食品
14饮料
15烟草加工品
16饲料
E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及其缝纫品,鞋帽、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18纺织用纤维加工品
19纺织品
20针织品
21服装及其它缝纫品
22鞋帽
23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F木材、竹、藤、棕、草制品及家具
24木材、竹、藤、棕、草制品
25家具
G纸浆、纸和纸制品,印刷品,文教体育用品
26纸浆、纸和纸制品
27印刷品
28文教体育用品
H石油制品、焦炭及煤制品
29石油制品
30焦炭及煤制品
J化工产品
31无机化学品
32化学肥料
33化学农药
34有机化学品及涂、颜、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和粘合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