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统称院)科研用地和用工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用地是指院本部(东陵)全部试验用地(包括温室、大棚等设施)和院南繁中心基地的全部试验用地及院属各单位外租试验示范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用工是指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工作(包括南繁工作)需要所雇用的临时工。
第二章科研用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科研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处)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对科研用地实行统一调配和管理,保证高效使用。
第五条院属科研用地的调配按照“科学合理,创新优先,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每年以研究所(分院,中心)为单位上报科研用地计划。各单位于每年的10月1日前将海南用地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12月31前将下年度院本部科研用地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报科研处,科研处研究提出调配方案,报院主管领导研究审批后,下达科研用地分配计划,并送财务部门备案。各用地单位根据分配计划下达的面积和位置,安排落实试验方案。
第六条外租用地:在各单位现有试验地不能满足项目试验示范需求的情况下,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当年计划性试验示范外租用地计划申请表(附表2)、10月1日前将海南计划性试验外租用地计划申请表(附表2)上报科研处,经院主管领导研究审批后实施,同时,送财务部门备案。临时性试验外租用地在租用前,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临时性试验示范外租用地计划申请表(附表3),报科研处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同时,送财务部门备案。租地单位要与出租方签订租地协议,明确责权利,避免出现纠纷。
第三章试验地的使用与田间管理
第七条试验用地的使用与田间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各项目总体要求,根据研究内容、作物种类、试验规模等对试验用地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做到科学、规范、整齐。
3.试验用地严禁使用残效期长、对下茬或临近作物有影响的除草剂等农药。
4.试验期间各试验用地单位必须保证田间、人行道、地边无杂草,干净整洁,道路绿化规范。
5.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秸秆等田间废弃杂物,根据需要及时灭茬和秋翻地。
6.注意合理轮作倒茬,定期监测试验地的肥力水平和均匀度,并及时进行培肥匀地。
7.严禁在试验用地内种植任何非试验材料,或将试验用地转租他人,一经查实,院里将立即清除现茬作物,收回用地,并按每亩1500元收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8.要加强试验地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保证人员和科研材料的安全。
9.对未达到管理要求标准的院属试验示范用地,院里将于第二年无条件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10.未经院里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八条如因国家和院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院里将无条件收回土地。
第九条科研用地周边围墙、道路等基本设施由院统一规划并组织建设及维护,各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维护。
第十条科研用地实行水电计量管理,有偿使用,各单位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要求交付。
第十一条外租用地费用:根据外租用地所处不同地域、外租试验用地类型(旱田、水田、设施用地保护地)及试验类别等实际情况确定租用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规定旱田每亩租地费用在500-1200元,水田800-1500元,冷棚2000-5000元,温室3000-10000元;新品种(系)的小面积扩繁和海南小面积外租用地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外租试验地所用生产资料根据试验性质部分或全部由租用方提供,租用地的田间管理由出租方负责,试验地的产出物除研究所需样品外,其它均归出租方,如发生额外用工按实际用工量核算,日工资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科研用工管理与规定
第十三条科研用工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十四条科研用工条件: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的教育,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防盗、防火、防工伤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院属固定试验地的临时用工量及费用标准:
旱田:30个-40个工/亩;
水田:40个-50个工/亩;
蔬菜、果树露地:50个-60个工/亩;
保护地:200个-260个工/亩。
日工资标准:根据用工性质及市场价格等情况确定,范围在50-15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院外所固定试验用地的管理,根据各自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