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30916.docx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名目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其次章质量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掌握.............................................................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节技术规程与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设施、设备与工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生产基地.....................................................................................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选址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节生产基地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种子种苗与种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种子种苗或种源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节种子种苗与种源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种植与养殖.................................................................................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种植技术规程.........................................................................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节种植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养殖技术规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养殖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采收与产地初加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技术规程.................................................................................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节采收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产地初加工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包装、放行与储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技术规程.................................................................................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节包装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放行与储运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质量检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自检.........................................................................................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投诉与召回.............................................................................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材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种植、养殖或野生抚育中药材的全过程。

第三条(进展理念)企业应当严格根据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爱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进展。

第四条(诚信原则)企业应当坚持诚恳守信,禁止任何虚假、哄骗行为。

其次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掌握

第五条(风险管理)企业应当依据中药材生产属性开展质量风险评估,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质量风险因素,制定有效的生产与质量掌握、预防措施。

第六条(规范管理)企业应当对基地规划,种子种苗或种源、农药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田间或饲养管理措施,采收加工,包装储运和质量检验等各环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顺当实施。

第八条(五统一)结合中药材生产特点,企业应当统一规划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与种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统一种养场地管理措施,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方法,统一包装与贮藏方法。

第九条(变更掌握)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掌握系统,对影响中

药材质量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十条(生产批)依据中药材质量全都性和可追溯原则,依据土地分布、种子种苗和种源(种群)、生产过程、采收、产地初加工等状况,确定中药材生产批。

第十一条(文件记录)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系统;生产全过程应有记录,保证关键环节记录完整;批生产、批检验、发运等记录应能够追溯到该批中药材的生产、质量、产地初加工、发运、等状况。

第十二条(追溯体系)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种源、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初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的全过程实现可追溯;鼓舞企业采纳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第十三条(质量掌握体系)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掌握体系,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中药材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自检)对本规范的实施状况,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自检,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数据定期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依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必要的改进与完善措施。

其次节技术规程与标准

第十五条(技术规程)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药材生产实际,依据文献、种植养殖历史及使用反馈,制定相应的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

(一)生产基地选址要求;

(二)种子种苗与种源要求;

(三)种植、养殖技术规程;

(四)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

(五)包装、放行与贮运技术规程;

(六)质量保证与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质量标准)企业应当按《中国药典》的规定,依据种植养殖实际状况,制定用于企业内部掌握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中国药典》未收录的中药材依据部颁标准,其次为地方中药材标准:

(一)种子种苗、动物种源的标准与检测方法;

(二)中药材的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必要时应制定采收、收购等中间环节的中药材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中药材光谱或色谱指纹图谱质量掌握方法;

(四)中药材农药和兽药残留、抗生素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掌握标准和检测方法。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七条(组织方式)企业可实行多种方式组织生产基地建设,如农场、公司+基地+农户等方式。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行使质量保证和掌握职能。

其次十条(管理职责)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与种源繁育、田间管理或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初加工、包装与贮藏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

程制定、质量保证、检验、产品放行、自检等。

其次十一条(人员培训)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并基本把握种植养殖中药材的生长特性、环境条件要求,以及田间管理/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使用、兽用药品使用、采收、产地初加工、储运养护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

其次十二条(健康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初加工、包装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掌握区域,如确需进入,应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

第四章设施、设备与工具

其次十三条(设施类别与分布)设施包括种植或养殖场地、产地初加工工厂、中药材贮藏仓库、质量掌握区、临时包装场所、暂存库及环保设施等,可以集中在一个区域建设或分散建设。

其次十四条(投入品存放设施要求)存放农药、化肥或种子种苗、兽用药品、生物制品、饲料及添加剂的场所应当能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平安,对库存状况应当准时进行管理。

其次十五条(加工设施)分散和集中的产地初加工设施均应当达到基本要求,可按技术规程实施加工,保证不污染和影响中药材质量。

其次十六条(仓库)临时性或集中贮藏仓库均应当符合贮藏条件要求,易清理,保证贮藏不会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或污染,有避光、遮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鼠禽畜等设施。

其次十七条(质量检验室)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意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样品、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并能保证质量检验、留样观看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十八条(生产工具与设备管理)生产设备与工具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肥、农药施用设备、工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使用后准时清洗;

(二)采收和清洗、干燥等初加工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影响;

(三)大型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要有使用日志。

第五章生产基地

第一节选址要求

其次十九条(产地选择)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供应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可行性。

第三十条(地块选择)依据种植中药材的生长特性和对生态环境要求,如土壤、海拔、坡向、前茬作物等,确定相宜种植地块;药用动物养殖应当依据其特性,明确养殖场所的环境条件要求。第三十一条(环境要求)生产基地四周应当无污染源,远离市区。生产基地环境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浇灌水符合国家《农田浇灌水质标准》,产地初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种植养殖过程的环境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环保要求)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爱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种植历史)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有按本规范管理的二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并符合企业内控质量

其次节生产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选址)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基地选址要求确定产地和地块,明确种植养殖规模、详细地址和地块布局,地址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

第三十五条(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中药材种植、养殖规模和条件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地块更换)种植地块或养殖场所可在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

第三十七条(土地位置)种植土地或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建立,也可以分散设置;分散生产的场所应有明确地块边界和记载,变动时准时更新记录;对已确定的生产基地扩大规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六章种子种苗与种源

第一节种子种苗或种源要求

第三十八条(种质要求)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农家品种或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养殖物种应符合法定标准,优选多基原物种中品质优良、临床与工业制药使用广的物种。

第三十九条(品种选育与嫁接)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单倍体品种、人工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种间杂交品种、转基因品种不允许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不允许使用;如确需使用上述种质,应当供应充分的科学风险评估和试验数据证明其平安、有效、稳定;不包括仅用于单体成分提取的中药材。

第四十条(种子种苗标准与检测方法)中药材种子种苗或种

源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标准,收集当年、成熟饱满的多份种子制定出包括纯度、净度、重量、发芽率(生活力)、健康度等指标的等级标准,明确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第四十一条(繁育加工规程)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繁育和加工应当建立技术规程,保证种子种苗或种源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种子运输与保存)应确定种子种苗或种源运输、长期或短期保存的合适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种源的质量基本不受影响。

其次节种子种苗与种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种质使用)一个中药材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种质,防止其他种质的混杂和混入;鼓舞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纳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第四十四条(种质鉴定)企业应当鉴定每批次种子种苗或种源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种源的要求全都。

第四十五天(种子产地)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种源;鼓舞企业自建繁育基地,或使用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繁育的种子种苗或种源。

第四十六条(基地规模与种子质量)种子种苗或种源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种源应当由供应商或中药材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存放)种子种苗或种源的运输、贮藏应在相宜条件下转运与存放;运输、贮藏造成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种

源不允许使用。

第四十九条(动物种源)应按动物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种源引进;捕获和运输时应减免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种植与养殖

第一节种植技术规程

第五十条(范围)企业应当依据药用植物生长特性和对环境条件要求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耕作制度:前茬、间套种、轮作要求等;

(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去: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

(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

(四)繁殖方法: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要求等;

(五)田间管理: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

(六)病虫害草害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种类、危害规律等实行的防治方法;

(七)肥料、农药使用技术规程。

(二)肥料种类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避开过量施用磷肥造成重金属超标,鼓舞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菌肥及中药材专用肥;

(三)农家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避开引入杂草、有害元素等;

(四)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禁止使用含有抗生素超标的农家肥。

第五十二条(病虫草害防治要求)病虫草害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纳生物、物理、农业等绿色防控技术;制定突发性病虫草害防治预案。

第五十三条(农药使用技术规程)企业应当依据种植、养殖的中药材实际状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制定农药使用技术规程:

(一)农药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如须使用时,企业应当有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对中药材生长、质量和环境无明显影响,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

(三)规定农药施用的设备及保养要求;

(四)禁止使用:国家农业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

(五)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整剂;

第五十四条(野生抚育规程)按野生抚育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相应抚育技术规程,包括种群补种和更新措施、田间管理措施、病虫草害管理措施等。

其次节种植管理

第五十五条(按规程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生产,依据气候变化、植物生长、病虫草害发生等状况,准时实施种植措施;对中药材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管理措施变更须有充分依据和记录。

第五十六条(基础设施)浇灌、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完善,准时维护更新。

第五十七条(田地整理和清理)准时整地、耕地,播种、移栽定植;多年生药材准时做好冬季越冬田地清理。

第五十八条(投入品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严格管理,选购应当核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藏、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平安;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

第五十九条(浇灌水污染)浇灌水应当避开受粪便、化学农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

第六十条(施肥、灌排)科学施肥,鼓舞测土配方施肥;准时浇灌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

第六十一条(病虫草害防治)依据田间病虫草害发生状况,依技术规程准时防治。

第六十二条(农药施用)严格根据技术规程施用农药;施用农药要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

第六十三条(邻地农药影响)留意实行措施避开邻近地块等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

第六十四条(突发性灾难处理)突发病虫草害或特别气象灾难时,依据预案准时实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生长或质量受严峻影响地块要做好标记,单独管理。

第六十五条(野生抚育管理)野生抚育中药材应按技术规程管理,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有方案补种、封育、轮采轮种。

第三节养殖技术规程

第六十六条(范围)企业应当依据药用动物特性、动物福利与环境要求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种群管理制度:种群结构、周转等的要求;

(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他平安防护设施等;

(三)繁育方法:选种、配种等的要求;

(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卫生管理等;

(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

(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第六十七条(饲料要求)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及添加剂;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或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与饲料添加剂。

第六十九条(疾病防治)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用药品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

(一)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平安使用规定;

(二)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禁止滥用抗生素。

第七十一条(患病动物处理要求)制定患病动物处理技术规程,按有关规定处理患病动物、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四节养殖管理

第七十二条(按规程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制定的技术规程,依据动物生长、病害发生等状况,准时实施养殖措施;对中药材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管理措施变更须有充分依据和记录。

第七十三条(养殖场所)企业应当准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活、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准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平安要求。

第七十四条(卫生管理)养殖场地及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人员等带入外源污染。

第七十五条(平安措施)强化平安措施管理,避开药用动物逃逸,以及其他牲畜等的干扰。

第七十七条(饲喂)定时定点定量饲喂动物饲料,未食用饲料应当准时清理。

第七十八条(疾病防治)定期接种疫苗;依据动物疾病发生状况,依规程准时确定详细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依据预案准时、快速实行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条(种群掌握)依据养殖方案和育种进行繁育,准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

第八章采收与产地初加工

第一节技术规程

第八十二条(范围)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和野生抚育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采收年限、采收季节和采收时限等;

(二)采收方法:采收器具、详细采收方法等要求;

(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

(四)产地初加工流程和方法:包括拣选、清洗等净制方法,剪切、干燥或保鲜的方法,以及其他特别加工方法;

(五)清洗和干燥技术规程。

第八十三条(采收期)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阅历和现代讨论,明确合适的采收年限,确定基于物候期的相宜采收季节和采收时限。

第八十四条(采收方法)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舞采纳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开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五条(干燥方法)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相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鼓舞采纳有科学依据并经有效验证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

第八十六条(鲜中药材保鲜方法)鲜用药材可采纳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相宜的方法保存,尽量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需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

第八十七条(毒麻中药材要求)毒性、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材的采收、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特别加工要求)涉及特别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依据传统加工方法,充分考虑中药饮片炮制与深加工利用的相应要求进行初加工。

第八十九条(禁止性要求)禁止使用硫磺熏蒸中药材;禁止

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

其次节采收管理

第九十条(按技术规程采收)依据中药材生长状况、采收时气候状况等,严格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准时完成采收。

第九十一条(采收天气)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开露水、雨天和高湿天气等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不正常处理)受病虫草害或气象灾难等影响严峻、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应当单独采收、处理。

第九十三条(净选)采收过程尽可能排解非药用部分、异物和外源污染,准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

第九十四条(直接干燥中药材的采收)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应当保证采收过程中的清洁,药用部位不受土壤或其他物质的污染和破坏。

第九十五条(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中药材采收后应准时运输到加工场地,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干净;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禁淋雨、泡水等。

第三节产地初加工管理

第九十六条(原则)产地初加工应当严格根据技术规程操作,避开品质下降或外源污染;避开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第九十八条(拣选)拣选时应当实行恰当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

第九十九条(清洗)清洗用水应符合要求,准时、快速清洗,

第一百条(晾晒)采纳晾晒干燥的中药材应当准时晾晒,严禁晾晒过程雨淋、雨水浸泡,严禁大路等社会公共场所晾晒药材,严防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严禁暴晒。

第一百零二条(设施设备使用要求)初加工场地、容器、设备应当准时清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留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

第一百零三条(鲜药材保存)格根据鲜用药材的保存方法进行保存,防止生霉变质。

第一百零四条(特别品处置)干燥等初加工特别、品质受到不良影响的中药材应当单独处置。

第九章包装、放行与储运

第一百零五条(范围)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包括采收、加工、贮藏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与包装方法;

(二)标签要求:标签的样式,标识的内容等;

(三)中药材批准放行制度:放行检查内容,放行程序,放行人等。

(四)贮藏场所及要求:包括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存放、成品存放等对环境条件等;

(五)运输及装卸方法:车辆、工具、掩盖等的设备要求和操作要求。

和药材特点,可保持中药材质量;禁止使用包装化肥、农药等二次利用的包装袋;毒性、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材等需特别管理的中药材应当使用有特地标记的特别包装。

第一百零七条(包装方法)包装方法应当不影响中药材质量,鼓舞采纳现代包装方法、工具。

第一百零八条(贮藏条件和方法)依据中药材对贮藏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的要求,确定仓储设施条件;鼓舞采纳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第一百零九条(养护要求)明确贮藏的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养护管理措施;使用的熏蒸剂不能带来质量和平安风险,禁用磷化铝等高毒性熏蒸剂;禁止贮藏过程使用硫磺熏蒸。

其次节包装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按规程包装)企业应当根据制定的包装技术规程,选用包装材料,进行规范包装。

第一百一十一条(包装预备)包装前确保工作场所和包装材料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其他异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防包装差错)确保包装操作不影响中药材质量,防止混淆和差错。

第三节放行与储运管理

检验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贮藏条件)按技术规程严格分区存放中药材,保证贮藏所需要的干净、温度、湿度、光照和通风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定期检查)建立中药材贮藏定期检查制度,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发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养护)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按技术规程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运输)运输时严格根据技术规程装卸、运输;防止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影响质量的不利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发运)产品发运应当有记录,可追查每批产品销售状况;防止发运过程中的破损、混淆和差错等。

第十章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范围)文件包括标准、技术规程(要求)、记录、报告、操作规程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文件过程管理)应当严格规范文件的起草、修订、变更、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保存和存档、发放和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变更规定)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制定、重大修订应当有充分的文献和数据支持,并经过充分的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记录原则与要求)记录应当简洁易行、清楚明白;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更改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保证原信息清楚可辨;记录重新抄写,原记录不得销毁,作为重新抄写记录的附件保存;记录保存至该批中药材出库后至少三年以上。

(一)生产过程记录主要有:

第一百二十八条(标准操作规程)企业依据实际状况,在技术规程基础上,应当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如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环境掌握、取样和检验、贮藏养护等,用于指导详细生产操作活动。

第十一章质量检验

第一百二十九条(检验报告)企业应当按内控质量标准,对种子种苗实行按批检测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备存供应商供应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对农药、商品肥料、兽用药品、生物制品、饲料及添加剂应当索取符合规定的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按批检测)企业应当按内控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对中药材按批检测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检验单位)检验可以在企业或其集团公司的质量检测试验室进行,或托付其它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三十二条(试验室要求)质量检测试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用于中药材生产的主要设备、检验仪器,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性能确认和校验。

第一百三十三条(取样和留样)中药材应当按批次进行检验和留样;取样和留样要有充分代表性并做好标识;中药材留样包装和存放环境与中药材贮藏全都,应当保存至药材售卖后一年;中药材种子留样应当保存至中药材收获,种苗或动物种源依实际状况留样。

第一百三十四条(托付检验)托付检验时,托付方可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可调阅或检查记录和样品。

第十二章自检

第一百三十五条(自检方案)企业应当制定自检方案,对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与工具、生产基地、种子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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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年第三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示2024年第三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示http://www.aqsc.agri.cn/tzgg/202412/t20241204_450615.htm?sid_for_share=99125_3
4.农业投入品记录台账.DOC(农药)使用记录表使用日期农药名称使用地点及面积(亩)农药类型剂型规格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使用量(g/亩或ml/亩)领用人技术员签字记录人:表7 农业投入品(肥料)使用记录表使用日期肥料名称使用地点及面积(亩)肥料类型规格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公斤/亩)领用人技术员签字记录人:表8 农业投入品(饲料)投喂记录表田块https://m.book118.com/html/2019/0518/8140041010002024.shtm
5.什么是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有哪些?图片新闻导读:我们经常会听说在市场上购买的农产品出现“农药残留”的信息,铺天盖地都在宣传“无公害蔬菜”,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治病虫害都会使用包括肥料、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网大家带来“农业投入品”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有哪些?为什么要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https://www.maxlaw.cn/n/20210225/1003923290412.shtml
6.农业投入品(水稻种子肥料农药)购买记录表本作品内容为农业投入品(水稻种子、肥料、农药)购买记录表【模板】-,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5,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https://www.tukuppt.com/muban/lrkzbwwb.html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11篇(全文)指导思想:以农资经营市场清理整顿为基础,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为重点,大力创建“三品”核心示范区;以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验检测体系为手段,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及流通过程的监控;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为突破口,提高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监https://www.99xueshu.com/w/filee3pal7l2.html
8.警察网(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35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