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水资源相对充沛的地区,农业节水并不迫切,水价也较低,有些地区财政代缴水费,老百姓节水意识也不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义不大。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真正理解改革目的及其综合性。
丰水地区虽然农业用水不紧张,但通过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可以提高水肥利用率及降低排水量,缓减面源污染。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有的地区农业供水单位虽然由财政承担运行管理费用,但往往不能足额,田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也较为缺乏。丰水地区农民节水意识不强,农田水利工程众多,更需要通过改革,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工程维修养护,倒逼节水意识形成,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首先,按照“以供定需”原则,依据区域可供水量(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灌溉用水定额和农业用水现状总量,确定农业用水控制总量。然后,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灌溉面积等依据,结合计量设施布设的级别,自上而下逐级分配到乡镇、村或用水合作组织、承包经营大户等用水主体,缺水地区建议分配到户,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并落实到具体水源。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成果应公示,并告之用水主体。
节水奖励是依据节水量、规模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可依据节水方量进行奖励,也可按节水灌溉亩次、节水设施数量(政府投资的除外)等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取决于节约水量的用途及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地方财政能力等。
奖励方式可选择现金返还、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优先用水等形式。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农田水利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1)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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