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流向可追、源头可溯”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研究的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应遵从什么原则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目录和追溯制度,哪些食用农产品具备条件实施强制性追溯管理,发达国家有哪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欧盟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呈现六大特点:
第三,追溯覆盖对象范围较宽泛。追溯对象并不局限于供直接食用的产品,而是包括了饲料、食源性动物或任何供人类食用或者根据合理预期用以食用的任何物质。在立法实施中,欧盟将安全风险较高的动物源性产品和饲料优先纳入强制性追溯管理,牛肉及饲料产品、转基因食品追溯则采取更加严格的专门立法。虽然欧盟EC第178/2002号法规没有把兽药产品、植保产品、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纳入该法追溯范围。但是,并不意味着欧盟放松了对投入品的监管。相反,欧盟对农业投入品往往另有规定甚至更严格的要求。欧盟要求自2006年1月起,农场主必须保存食品、饲料、兽药和植物保护产品的记录,其目的也是基于可追溯管理。此外,食品包装材料的追溯也另有法规规定,并在2004年10月开始实施。
第四,规范追溯信息与标识要求。欧盟规定追溯需提供交易双方的完整信息。食品追溯信息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向主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的产品种类,客户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种类,交易或交货的日期。第二类是推荐需保留的附加信息,包括数量、批次号、产品的详细描述(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水果或蔬菜品种、生的或加工的产品)。欧盟认为,过去食品安全问题显示仅根据产品商业单据追溯,并不能充分反映产品实际流通的情况,而通过实际流通使用交货单据(或记录生产单位的地址)可确保更有效追溯。
欧盟将食用农产品追溯纳入强制性法律框架执行,实施供应链全程可追溯管理,不仅是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保护环境的目标要求,也是保障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在欧盟市场自由流动的需要。欧盟实施追溯管理对于发现问题、追溯源头实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作用是显著的。特别是通过建立有效的预警、强制召回机制,成员国可迅速追溯源头、销毁或强制召回问题产品。如2011年德国发生鸡蛋“二噁英”超标的恶性事件,德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通过追溯系统,快速溯源并发现问题饲料企业,并追溯到4700多家农场。德国联邦政府根据追溯信息迅速启动召回问题食品并销毁数万枚鸡蛋,有效防止事故的扩大。
欧盟的经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同时,也应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确立合理的食用农产品追溯目录和制度框架。第一,立法强制性实施可追溯管理应面向政府监管需要,是基于供应链环节的外部追溯,必须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机制。第二,应强化企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可追溯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经营主体注册、农业生产记录与供应链可追溯信息交换衔接机制。第三,应考虑农产品全国性大市场大流通的现实情况,遵从先易后难、先重后轻、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消费量大、风险高、产业链条清晰、具备条件的农产品优先纳入追溯目录。如猪肉、鸡蛋、大米、苹果等农产品,以及饲料产品、农药等投入品追溯管理可在全国率先启动,特色蔬果和水产品可由地方先行试点推动。第四,加快建立追溯信息交换标准、标识办法和预警系统。对纳入强制性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建立统一的追溯信息交换标准和标识要求,追溯信息应纳入国家追溯平台管理,为风险交流、快速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基础支撑。第五,应把强制性追溯管理涉及的公益性支出纳入政府公共支出范畴,以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追溯成本,激励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