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监管有力、国民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一、美国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并公布的美国法典(USCode)共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其中第21卷第9章为《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FDCA)》,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FDCA。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发布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分为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FDA(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和USDA(美国农业部),依据有关法规在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基础上负责制定《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物性疾病。约有100万家零售食品厂商在其运作中应用《食品法典》。

为确保食品安全,美国总统于1997年宣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美国食品行政部门要对总统、国会、法院及社会公众负责。美国建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食品机构中资深的科学家和公共健康专家互相合作,努力保证美国食品的安全性。协调机构定期地咨询政府以外的科学家,以获得科技方法、过程和分析方面更多的建议和最前沿的信息。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是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服务部(APHIS)、人类健康事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以及环境保护署。其中,FSIS负责肉、禽、蛋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卫生,FDA负责FSIS负责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加拿大农产品法》《食品检验机构法》《食品与药品法》《动物健康法》《肉与肉制品检验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等。

三、欧盟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高标准及恢复消费者的信心,欧盟正试图建立最新与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欧盟2000年公布了《欧盟食物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EPSA),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构成。依据独立性、科学性和透明性原则,该权威机构特点是:以最先进的科学为指导;独立于工业和政治利益;向社会公开所进行的严格评审。目前,欧盟食品质量安全监控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是:《欧盟食品法》;欧盟食品安全权威机构的工作;新的官方监控方法。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食品质量安全是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方法、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措施。

四、日本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5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

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将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4类。中国属二类国家,即不允许中国向日本出口偶蹄类动物的内脏、肉、火腿与烤肉,除非这些产品在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的工厂中生产。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工作。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大类:一是食品质量标准:二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日本厚生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在日本,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已成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进口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尤其是检验检疫经费一律根据当年计划由财政部门足额予以解决。因此,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精度高、门类全、配备齐,适合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其检验人员也非常优秀,检验技术人员的开支也统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2001年,日本政府仅拨给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的经费就达49亿日元(动植物防疫、植物病防治费用另有拨款)。

综上所述,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使食品企业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以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4个方面:

1.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较完备,食品质量安全政策制定与有关法律建设较为成熟;

2.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对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运行机制、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控系统中建立预警系统,可追溯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等.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采用先进的监控手段和方法;

4.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采用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数据库等。

发达国家虽与我国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文化背景也有差异。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们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具体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刘北辰)

(一)内容选择

1.单独立法

2.混合立法

另外也有一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采取的是混合立法模式,即将食品、药品、化妆品甚至日用品的内容用一部法律网罗。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美国食品安全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就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而德国长期以来实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也是《食品和日用品法》(直到2006年1月被新的法律所替代,且合并立法趋势进一步加强)。在这两部法律中,第一部分都是关于这些产品的一般性规定,然后才分章规定各个具体产品的一些特有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将与食品相类似的、处于同一层次的其它产品的内容安排在一部法律之中,既规定了它们的共性,又突出了特性,其最主要的意义可能还在于大大的节约了立法成本。

(二)体例编排

1.分散立法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势在于,通过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别立法,能就某一特定事项分门别类作出针对性极强的专门规定,并相应地由不同的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和解释,适用法律相对方便。

2.统一立法

统一立法体例,是指在宏观层面建立一部食品基本法,并在此法的纲领性要求下,制定分门别类的具体法律法规。采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现在很多,其中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势在于,通过一个总纲性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来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一个总纲性的规定。在该法的基础上,再来制定具体的、某个方面的特定法律。这样既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可以遵循,又有某一特定食品或环节针对性强、内容详尽的单行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从而克服了分散立法体例中的法规比较零散,并可能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缺陷。

(一)美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

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实际上自1906年《肉类检验法》(MeatInspectionAct)和《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FoodandDrugAct)的颁布,美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已经基本定型,其后只是不断发展完善,但体系框架并未做调整。

然而,在美国百余年的食品安全立法史中,始终贯穿着一个核心的问题,即国家的政策导向。从理论上说,食品安全立法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但在美国立法的进程中(即便是现在),这一目标常常会与食品行业的短期经济利益相冲突,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关系,是立法者必须予以考虑的。[1]

为了维持食品行业、消费者和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之间的微妙关系,在食品安全立法初期,美国不断制定和修改法律来达到这一平衡。通过最初的两个法案,国会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交给了农业部(主要是因为当时农业部雇有兽医专家能够识别生病的动物并防止其进入食品供应体系)。因为侧重点不同,农业部将监管的权力分给了两个不同的下属机构:《肉类检查法》的执行权交给了畜牧工业局(BureauofPasturageIndustry),《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执行交给了化学局(BureauofChemistry)。这种权力的划分形成了两套并行的管理和责任系统并一直延续到今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化学局能够对当时食品、药品中掺假的成分进行化学检验,从而解决当时食品、药品安全最大的隐患,所以二者混合立法的模式就确立下来,甚至在1937美国国会颁布的新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andCosmeticAct)中,更将化妆品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了化学局的职能。

另一方面,由于食品行业和农业部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几任部长先后因食品安全问题下台。为形成权力制衡,化学局从农业部分离出来,改名为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并入卫生部承担了执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职能,从而最终形成了卫生部与农业部并列执行两部食品安全法律的局面,这便是美国分散立法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

(二)欧盟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

究其原因,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欧盟内部市场的不断扩大;加之欧盟东扩后,更多贫困、落后的新成员国入盟,对于欧盟而言增加了对成员国之间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与协调的难度;对新成员国则意味着要在统一的欧盟政策框架下寻求发展,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等;同时,更多小规模农场的出现加大了欧盟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难度。尤其在进入21世纪后,欧洲各国频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困扰着欧盟当局,农民损失惨重,消费者失去信心。为缓解压力,增加农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损失,欧盟认识到需要在提高食品安全方面进一步做出努力,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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