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第三十六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十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已废止】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