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自营食堂直接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的75%科教.文卫湖南频道

《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4〕41号

HNPR—2024—03017

各市州及县市区教育(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餐”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我们对《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食堂,是指设于中小学校园内,供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专用场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本级政府统筹领导下,履行对本级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的主管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为保障学校食堂公益性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履行学校食堂管理主体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中小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食堂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应成立膳食营养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家长、社区(村)代表为主,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组成,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保障、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总体目标与要求

第九条以建设标准化食堂为目标,市州、县市区应参照湖南省地方标准制定标准化食堂建设的实施方案,推动建设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加大对学校食堂改造及奖补的投入力度,足额保障食堂建设经费。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持证开办原则。学校开办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二)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主经营(含劳务外包,以下简称自营)、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托管)、校外供餐(含集约化供餐)模式。具备自营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自营,已经托管的要收回自营。确不具备食堂经营条件的,要严格论证、审慎选择校外供餐模式。

(三)公益优质原则。学校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和“优质优价”要求,切实加强食堂管理,为师生提供营养可口的伙食。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

(四)自愿选择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自愿。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建立并落实以下制度:

(三)合作企业评价与退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评价考核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合作企业。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风险可控、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管控。

(五)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严防火灾、盗窃、投毒、燃气爆炸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事件发生。

(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入职查询、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满意度测评制度。每月由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牵头,对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年度综合评价满意度须达到80%以上。

(八)带量食谱制度。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为目标,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并每周公示和更换。

(九)文明用餐制度。落实“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督促师生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

(十)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防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食材货品入库,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入库、出库。

第四章食堂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第十三条托管食堂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自主经营存在困难的非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托管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物资采购和供餐质量的监督与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托管服务企业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不得低于80%,服务期间连续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得续签合同。

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从校外供餐企业名单中,投票选定校外供餐企业,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中应规定校外供餐直接成本占伙食费标准的比例下限,以保障校外供餐健康优质。

第五章食堂采购索证溯源管理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建立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筛选出优质供应商,并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采购应查验、索取并留存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采购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到源头可溯、有据可查。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食材;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食材。每次采购要有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六章食堂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施财务会计电算化,实行专账核算,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是食堂伙食费的收费主体,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缴入学校公用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餐费收支应建立学期使用计划,每月财务收支公开,学期内结余款可用于下学期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七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注重发挥家长委员会监督作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考核清单”,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工作5年全覆盖审计制度,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合督查等协同工作机制,学校要对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自查。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探索推广“智慧食堂”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制定食堂风险防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校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校食堂采购伪劣、农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农产品,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标准

附件

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标准

为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具体要求,实现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生餐营养指南》等规定要求,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经验和实际,特明确以下标准供市州、县市区及中小学校遵照执行。

一、关于供餐条件配备

人员配备要求。学校应明确学校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总务部门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员;配置专职(兼职)营养指导员;原则上,供餐食堂从业人员与食堂就餐人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0;不足100名学生的村小和教学点,每校至少配备1名食堂工作人员。幼儿园从业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为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为1∶80。应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每年一般不少于40课时,每半年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营养配餐、消防安全、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校应逐步按照标准化食堂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必须配备消毒柜、留样柜、冷藏(冻)柜、保洁柜、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等设备设施。

餐(饮)具配备要求。学校食堂原则上应提供统一的餐(饮)具并做好集中清洗消毒,因条件受限无法提供、由师生自带餐(饮)具的,应指导督促做好自带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避免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二、关于学生餐营养膳食

供餐方式要求。提供多样化选择,如早点、课间餐、午点餐、寄宿制学校的夜点餐、定制化服务窗口等,但定制化服务窗口仅作补充,不宜超过大餐窗口的10%。倡导学校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三、关于财务管理

食堂餐费管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师生缴纳的伙食费等资金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学校食堂餐费(含包餐制)收支需建立相应的退费管理机制,据实结算,每学年的剩余餐费需实施退费或结存在学生餐卡上,毕业时一次性清算退费。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剩余的餐费,需及时实施退费。

四、关于食堂采购管理

选择供应商应通过竞争性方式。对选择食堂以劳务外包的模式自营、托管的学校,采购服务企业时,需根据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合理确定采购人,逐步对米、面、油、肉、蛋、奶、蔬菜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筛选出优质供应商。大宗食材配送商应有独立民事承担能力、有较强经济实力、有完善的食品分拣场所、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室及相应配送能力。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总体应达到降低成本、等值价优的目标要求。营养改善计划地区和学校的招标采购政策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规模较小或地处偏远农村等条件受限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探索适合学校食堂管理的新模式(如采取区域性“1+N”打包招标模式,或“中央厨房+卫星厨房”模式)。

五、关于食堂公示

六、关于自营食堂管理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学校自营食堂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

七、关于托管食堂管理

中标企业应当在食堂所在县(市、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和转包,应严格按照经营许可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托管学校食堂。

托管服务企业除符合通用要求外,其管理还应由学校建立托管服务管理制度。托管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托管服务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托管服务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托管服务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托管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定期对托管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的规定、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供餐的应急管理措施等要求。学校和托管服务企业均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托管服务企业应在学校食堂所在地的区县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托管服务企业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托管学校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

跨省托管服务学校餐饮的企业,应在学校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食堂托管企业变化或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八、关于校外供餐管理

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操作规范。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采取热藏贮存。

九、关于合作企业管理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合作企业准入、评价与退出机制。各级应分别建立校园食材供应商、校外供餐企业和托管服务企业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合作企业资料库,并定期对合作企业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合作企业,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对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合作企业,要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或终止合同(或协议)等措施,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

十、关于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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