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常常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有的肥料产品有生产许可证,有的肥料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为什么河北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料没有肥料登记证?
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肥料都要有两证——肥料登记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从肥料管理政策说起。
那么,除了上述免于登记产品外,其余的肥料产品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吗?
这就不得不提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之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权限内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所以,事实上,除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列出的免于登记产品外,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是否有肥料登记证还与所在生产地区有关系。
自2013年7月,河北省取消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取消外省(市、区)肥料生产企业在河北省境内销售办理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废止规范性文件是:《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土发[2005]9号)和《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有机肥料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12]70号)。
2016年6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消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全疆范围内取消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等登记审批。自治区农业厅(土肥站)审批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硝基类肥料专用登记证。
再说生产许可证。复肥品种和磷肥品种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发布,化肥继续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复肥和磷肥产品是明确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化肥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规定,复肥产品划分为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其中,复合肥料包括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等。掺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等。《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规定,磷肥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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