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新近颁发的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决定,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务院目录调整: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先核后证”审批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本市审批方式调整:化肥以及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等7类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后置现场审查审批。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沪市监产质〔2024〕372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国发〔20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二、企业应当按照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1—6)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要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核查,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
三、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四、化肥(指复肥、磷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六、实施“阳光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公开办证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公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做好政策解答和受理咨询;严格审批管理,确保各环节、各流程审批科学、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沪市监产质〔2024〕372号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先核后证”审批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二、化肥以及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等7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
三、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后置现场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