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部长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对肥料产品实施登记管理。为便于执法监督机构、肥料管理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查询产品登记信息,对有效肥料登记证予以公告。如公告信息与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不符,以政府公告为准。
豁免登记和需要登记的化肥产品范围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5年,获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化肥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化肥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登记资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国内管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复混肥料产品企业取证材料审查。
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录
包括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等24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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