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马某的哥哥马某一走进律所,说他弟弟因为涉嫌诈骗农机补贴570万已经被批捕了,马某所开的农机销售公司全面被封,所有待售数百台农机停在院中,全家人都非常担忧。马某一的疲惫中透着焦虑,听说我办理过农机补贴型诈骗案件,一再要求尽快去见他弟弟。于是,我承办了这起涉嫌骗取农机补贴570万的诈骗案件,只是没想到,这一接手就是三年多。从第一次一审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570万;至第二次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110余万;再到2023年的检察机关撤回指控,当事人无罪回家。四年来,坎坷与起伏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简介
·定性之争
焦点一取得农机具享受补贴后,凡在两年内转让的因其违规是否属于骗取补贴的行为。
控方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享受了农机补贴的农机具两年内再转让就是骗取补贴行为。笔者则认为,农机政策三年一变,现有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新政办发〔201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让转卖,确需转让转卖的须经乡镇(场)审核,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由此可知,两年内不得转让是原则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限制,各地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焦点二超过了文件规定补贴台套数的限制,是否属于违规骗补行为。
焦点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能否成立。
焦点四没有开展农业生产则不具备申领农机补贴的资格,这种认定是否准确。
控方认为,合作社虽然有申领补贴的资格,但需要审查合作社是否开展了农业生产,如果没有开展农业生产则不应领取补贴。笔者则认为农机局审查补贴对象时审查的是否符合特定身份或者是虽无身份但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而不是审查已符合特定身份的申领主体是否从事农业生产,控方的认识显然扩大了审查义务范围,是否开展农业生产、是否开展农机深松作业和农机租赁业务都是属于申领深松补贴或其他农业生产补贴的范围,而不应当是购买农机具后的申领审查范围。
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及建议
一个案件最终能得到纠正,概因在刑事流程中碰上了坚持法律原则的人,坚持证据规则的人,然而时光却无法倒流,唯愿天下少冤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