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农牧局、财政局,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公司: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12号)要求,以满足我市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牧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把粮食、生猪、牛、羊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对于自治区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的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应用支持。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牧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牧业生产数据安全。自治区将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并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突出绿色高效政策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加大数字化、智能化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产品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将逐步降低全区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监督服务效能提升。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手机App应用比例、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牧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附件1)。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机具为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地方特色发展所需的畜牧业机械,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格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范围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组织推荐农机创新产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等,实施工作另行通知。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市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仅限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及新巴尔虎左旗的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二)补贴台数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适当放宽,其中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个体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40万元以上,由旗市区、呼伦贝尔农垦集团(以下简称“呼农集团”)公司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市农牧局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自治区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为依据,并根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高性能免耕播种机、水稻插(抛)秧机测算比例不超过35%,其余机具品目测算比例不超过30%,确定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额见《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全市各级农牧部门要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享受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的产品,其累加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且累加补贴额不超3万元,具体见《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021年起,自治区将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其中轮式拖拉机品目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技术相对落后的品目或档次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2021年将3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退出补贴范围。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扎兰屯市、阿荣旗、莫旗、鄂伦春旗动力机械补贴范围为45马力及以上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呼农集团在以上四旗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牧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旗市区、呼伦贝尔市农垦集团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年度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完即止,不可超录。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旗市区、呼农集团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各地区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地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地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
农机报废更新继续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二)组织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投档平台全年开放,常年受理企业投档。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生产企业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投档产品信息不实、虚假等造成的损失或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申请补贴时供旗市区农牧部门、呼农集团核实。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1.全市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呼农集团按旗县建制对待,接受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呼农集团要根据公司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
2.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加强对各旗市区、呼农集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各地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旗市区农牧部门、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承担组织实施、审核与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
3.全市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及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4.全市各级农牧推广中心、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守纪律,规范操作
全市各级农牧和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本地区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经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时限、完成核验时限、资金结算时限以及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庸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牧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各旗市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旗市区、呼农集团要全面贯彻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级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进度,保障资金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会同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全市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在9月底前组织开展各地区余缺调剂。
各旗市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及呼伦贝尔农垦集团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执行并抄报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每年11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含报废更新)、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附件:1.2021—2023年内蒙古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2021—2023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不含专项鉴定产品和新产品)
〔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
1.1.2深松机
1.1.3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联合整地机
1.2.3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根茎作物播种机
2.1.3免耕播种机
2.1.4铺膜播种机
2.1.5精量播种机
2.2栽植机械
2.2.1水稻插秧机
2.2.2秧苗移栽机(甜菜移栽机)
2.3施肥机械
2.3.1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不含甘蔗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葵花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6.1.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
7.畜牧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铡草机
7.1.2揉丝机
7.1.3压块机
7.1.4饲料(草)粉碎机
7.1.5饲料混合机
7.1.6颗粒饲料压制机
7.1.7饲料制备(搅拌)机
7.2饲养机械
7.2.1喂料机
7.2.2送料机
7.2.3清粪机
7.2.4粪污固液分离机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剪羊毛机
8.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8.1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8.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8.1.4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9.1平地机械
9.1.1平地机(激光平地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食用菌生产设备
10.1.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1.动力机械
11.1拖拉机
11.1.1轮式拖拉机
11.1.2履带式拖拉机
12.其他机械
12.1其他机械
12.1.1水帘降温设备
12.1.2热水加温系统
12.1.3秸秆膨化机
12.1.4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2.1.5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2.1.7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2.1.9秸秆收集机
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呼伦贝尔市仅限鄂温克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及新巴尔虎左旗的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18个品目)
1.割草机
2.搂草机
3.青饲料收获机
4.铡草机
5.饲料(草)粉碎机
6.饲料混合机
7.饲料制备(搅拌)机
8.喂料机
9.送料机
10.清粪机
11.粪污固液分离机
12.挤奶机
13.剪羊毛机
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8.有机肥加工设备
附件2
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司公章):
信息栏目
名称或数据
备注
机具生产企业全称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及名称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发货单号
发货日期
年月日
购机销售日期
购机者所属地区
盟市
旗市区
购机者姓名
购机者身份证号码
注:1.此表由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销售后提供给购机者。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首页“补贴产品查询”模块准确查找并填写机具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和机具型号及名称;每批次货源从生产企业到货后,对每一台机具提前编制好此表;非动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机具无发动机号地可不填,但是出厂编号必须填写;各项数据要与机具铭牌保持一致;销售后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把所销售的农机产品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生产企业将以上机具信息准确对应分配给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市区农牧部门。
2.购机者要当场向供货企业索取此表,自行填写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后作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依据。
3.旗市区农牧部门要将此表作为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留存入档。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
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
购机者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申请县、乡镇
(手填)
银行卡(折)账号
购置机具
信息
单机中央补贴额(元)
单机省级财政补贴额(元)
补贴金额总计(元)
销售单价(元)
分档名称
销售总价(元)
生产企业
数量(成套设施装备实际量)
机具型号
功率(千瓦)
经销商
(发动机号)
与出厂编号对应的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书编号
购机者签字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本人已核对无误。
签字(手印):
受理经办人
签字
签字:
县级农牧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县级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表格说明
1.本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表是购机者获取补贴资金的主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3.本表一式叁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各执壹份。
重要提醒
打表日期:年月日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身份证图片
购机者头像
铭牌图片
发票图片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是政策实施的参与主体之一,但不是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反《刑法》等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三、购机者在明知农机产销企业虚开发票(即发票金额与购机者付给经销企业的全部购机款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不真实的购机发票申请补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本购机者已知晓以上事项,并承诺如下:
一、本购机者知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要求。
二、本购机者根据农牧业生产需要,已真实购置了所申请的农牧业机械。
三、本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通过手机APP上传申办补贴信息等为自主自愿行为,且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五、本购机者购置的创新产品,已与农机产销企业签订“知情同意书”,已知悉了解所购新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
六、本购机者将按约定支付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
八、本份申请涉及的机具,在购机者申请之前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有关机具购置类补贴资金。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处理并承担损失。
购机者签字:
(本承诺书由购机者本人签字,一式贰份,购机者执壹份,县级农牧部门执壹份。)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组织)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住所
营业执照所载法人姓名
营业执照所载法人
组织银行卡(折)账号
购机者(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手印):
受理经办人签字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本承诺书由购机者(法人)签字,一式贰份,购机者(法人)执壹份,县级农牧部门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