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泽龙: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生产互助与国家扶助措施研究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与农村社会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改革,恢复农业生产。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截止到1952年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尚待解放的台湾以外,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约3亿农民分到了7亿亩左右的土地。[1]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持续不断的战乱使农民在获得土地后,却要面对生产资料匮乏的困境,即使在早已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农民手中有限的生产资料仍是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

以农具和耕畜为例,“据山东省16县49个典型村的调查统计,农民平均缺犁14%,耙20%,耧10%”。河南省全省共有旧犁2025606件,农户总数为6879939户,平均每户有犁0.29件。[2]山西省5个典型村“平均每户富裕中农有两头大牲口,中农平均不到一头,贫农平均三户才有一头。太行山区许多村子,平均三、四户才有一条驴”。“在各个老解放区,犁、耧、耙齐全的农户只占少数,水井、水车、大车、小车都不够最低的需要”。[3]

生产资料匮乏的情况在贫雇农中尤其突出。陕西省长安县高家湾村,“全村167户农民,土地改革后,8户雇农还全无牲口;107户贫农只有36户有牲口,还有71户没有牲口……大车、水车都很缺,雇农两样都没有;贫农107户只有两辆大车、三辆水车……其他农具,贫农还缺的不少,中农也有缺的,雇农缺的更多”。[4]在山西省代县的一些村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槐树院村有48户人家,180口人,1700亩耕地。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分到了土地,但贫农既没有牲畜,又少农具,全村只有10头毛驴,而且大部分掌握在中农手里。[5]

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农户的生产面临很大困难。在山西省太原市南郊的南大寺村,“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是劳力、农具、畜力和耕作技术既紧缺又不平衡,不少人家不能适时耕种、管理和收获”。北郊后王村“农民缺乏牲畜、马车、水车、犁耙等生产工具和资金,生产条件很差,有20多户贫雇农有土地而无力独立进行生产”。[6]

此外,土地改革后,个体劳动的生产局限性也十分突出。“个体农民在单独进行生产中,遇到了许多个人所不能克服的困难,如耕田时有牛没人,便不能耕;挖河泥、拉水车等事,一个人做不成;或光有劳力而无牛、船、水车,或单有牛、船、水车等而缺少劳动力,或劳动技能不好等等。”[4](p.513)如果遇到灾害,个体或贫困农民的风险抵御能力则更差,“1950年夏,太原阳曲县上后背村大面积土地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冰雹和虫害侵袭,灾情十分严重,粮食减产四成以上”[6](p.208)。

面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生产困难的状况,一些地区开始自发地组织变工(变工是中国农村社会中一种传统的生产互助方式,一般是由本村的几户农民组成,按照等价互利的原则,通过人工与人工或人工与畜工互换的方式,轮流帮助各家各户进行生产劳动,到秋收后统一结算。这种生产互助方式在全国农村都很普遍,在北方称作“插犋”、“札工”、“拨工”、“对工”,南方则叫作“伴工”、“换工”、“参忙”等。)生产。传统农业生产中的劳动互助变工,成为土地改革后解决生产困难的主要方式。

二、生产互助中的国家扶助措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生产互助的特点是依照惯习,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民按照等工或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变工互助,这一生产方式符合农民在人力、物力、畜力上互相调剂的需要。以1950年初山西省农村为例,“富农和富裕中农占有车马、农具和较好的土地,但因为不能雇人,而缺少劳力。贫雇农户虽有劳力但缺少生产工具。于是二者之间出现了变工互助的形式。比如,贫农王富贵与有车马的乔满红变工,王富贵用乔满红的车马耕作,王富贵给乔满红以劳工顶替车工”。[6](p.48)有着历史传统的变工互助,对于土地改革后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引导变工这一互助方式,国家向农民发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赋予劳动互助组“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优良品种、农用药械和新式农具的优先权,以及国家贸易机关推销农业和副业产品、供给生产资料的优先权”。[2](p.39)

国家还通过专项贷款推广新式农具的使用。新式农具因为效能高,适合于伙贷、伙用,所以对于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山东省“栖霞县七区邢家庄谢佑何互助组贷用新式犁后,便有五个单干户要求参加”。“察哈尔省推广的新式农具,百分之八十以上是贷给了互助组,其中大部互助组是因为要贷犁临时组织起来的。东北海伦县十七区禄生村王永珍互助组,今年为了使用新式农具,改变了组织形式,由六户增加到十一户”。[2](p.433)山西省太原市南街村王变全互助组,筹集资金“购买了一部新式七寸步犁,开荒10亩种水稻,还买了一台手摇脱粒机,一台脚踏打稻机,一部灭草喷粉机等新式农具发展生产”,显示了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到1951年年底,互助组很快增加到4个。[6](p.134)由此可见,新式农具不仅成为单干农民组织起来的主要因素,而且巩固了已有的农业互助组织。

随着各项农业扶助措施的实施,互助生产在全国各地农村很快发展起来,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到1951年,全国“互助组发展到423.6万个,有1916万多户参加,约占农户总数的近18%,主要分布在老区和半老区”。在全国各大区中,“东北区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为农户总数的57.3%,华北区为38.6%,西北区为20.5%,华东区为11.6%(其中山东省为35%),中南区为13.1%(其中河南省为34.5%)”。[3](p.105)到1952年,全国“共有农业互助组802.6万个,参加互助组的户数4536.4万户”。[14]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互助组的发展是国家农村社会扶助事业发展的历史起点。

三、新型农业互助与农村新社会的构建

传统农业生产是以“一家一户”、“自给自足”方式进行的,家庭成员就是主要劳动力,家庭组织即为经营单位。在这种小农生产方式中,每个家庭的资金、工具、人力等生产资料的投入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各地普遍存在变工。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各地开展的变工互助对农业生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缺乏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只单纯地增加劳动力其成效毕竟是很有限的。因此,“互助合作与新的技术密切结合起来,是互助合作运动的新的发展方向”[10](p.63),各地在国家提供的资金、新式工具、农业技术等扶助措施下开展起新型的农业互助生产。

第一,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变工多由亲戚或朋友组成,组织范围有限且随意性强,生产的目的是维持生计,缺少扩大再生产的动力。新中国成立初期,新型农业互助是在政府主导下自愿结合,按照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原则组织的农业生产互助,政府成为农业互助生产的主体。察哈尔省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后,基于多数农民生产的需要,政府要求70%的农户“参加了合资伙养牲畜、人畜变工、集体成摊、伙买农具、三户合伙用一耧、人力拉犁、以工换料等各种合作互助的生产形式”。[4](p.521)这种互助方式打破了村庄原有变工的合作范围,避免了在变工过程中因资金、工具、人力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而导致农村社会产生新的剥削现象。

第二,传统农村生产互助的成员多经济贫困,或缺少农具和牲畜,通过人工调换农具、牛工,采用“以工调工”、“穷帮穷”的办法互助,以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这种单纯的“工工互助”不利于新工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政府引导的新型农业互助,强调生产必须与提高农业技术相结合,要逐步开展改良农具,推广新式农具,改良土壤,防治病虫害,兴修水利,精耕细作等工作,[10](p.63)以充实并提高劳动互助的内容。

第三,新型农村互助生产,不但可以克服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劳动力不足的困难,而且可以开展个体农民无法进行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河南省鲁山县水旱灾害危害甚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群众开渠、修河、筑堤、打井,全县共计开排水渠61道,能保护土地1.5224万亩;筑堤164道,堵决口24处,能保护土地2.955万亩;修复灌溉渠8道,可灌溉土地2653亩;修复、新打水井39眼,修理、新购水车58架,共可浇地1650亩。[15]这些农业基础设施的建成和修复,较好地解决了当地水旱灾害频发的问题,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四,政府积极引导新型互助生产,发展多种经济,避免传统农业单一生产。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指出:“用种子、肥料和农具贷给农民,从而帮助他们能够有效地组织起来”,“成立各种特种作物,例如棉花、麻、花生、烟叶等等的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各种副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以及修水利、修滩、造林、经营水产和牧畜等的互助组和合作社”。[4](pp.508~509)1951年春,吉林省永吉县二道沟村供销合作社积极组织棉、麻、大豆等农民互助组,与1950年相比,全村“多种大豆51垧、洋麻12垧、大麻子6垧和向日葵13垧”。[4](p.634)

第五,政府开拓购销渠道,新型农村互助组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保障。土地改革后,一些老区农村已开始出现商业、雇工、高利贷三种剥削,阶级分化现象严重。为防止新的阶级分化,农民也迫切要求发展生产、供销、信用的互助合作。[4](p.643)为此,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国营经济机关,或者经过供销合作社,或者直接和农业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各种可能的经济上的合同”。[4](p.508)

随着各地新型农业互助组织的发展,农民生活保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农民的生活保障主要来自于家庭,这种低水平的保障相当脆弱。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虽然分到了土地,但是“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18]。一些地区农民的生活依然无法保障,在河南省宁陵县逻冈乡,土地改革后,周门清全家6口分得了15亩地、1头驴和480斤高粱。由于右腿残废,妻子眼睛有病,孩子小,只能依靠出租土地生活,一年中有4个月得挨饿。合作化开始后,周门清参加了互助组。虽然不能下地参加生产,但周门清有磨油的技术,仅1952年2~4月,周门清磨出的油已经为组里赚了67万多元,给组里添了不少农具、种籽。[19]在互助合作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常年互助组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积累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方式,用以准备扩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防备天灾人祸”[4](p.506),“在华北、东北和山东的某些老解放区,已经出现在劳动互助组中的积谷义仓(即公积金)”,对此政府给予了支持和提倡。[4](p.500)

互助组提倡“劳动光荣、懒汉可耻”的新道德标准,根除掉农村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过去“往年每到冬天农闲时,各村都有部分农民赌博、游荡,寿昌县卜家蓬乡十八村是历来出名的赌窟,外村人都来村中聚赌,土地改革后赌风已经绝迹。有个雇工叫周炳荣,过去拿到工资没出地主家门就已输光,现在自己种田已积余二十多担谷;团结乡顶有名的懒汉黄金根,过去每天人家烧午饭他才起床,现在已能很早起来劳动了;下余村十多个二流子现都已下了田坂”。[16]新技术的使用还打破了农民的保守性,增强了群众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农民长期把庄稼害虫认为是天灾、“神虫”,遇到虫灾就在田间地头磕头拜神。“1951年,南街、王郭村、小站村、赤桥等十余个村子两千余亩稻田发生蝗虫,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用六六六扑灭蝗虫。”[23]随着药剂灭虫的开展,农民在农田里烧香磕头的现象不见了。

参引文献:略

作者简介:苏泽龙,历史学博士,副教授,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访问学者。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技术与集体化时期山西农村社会》(15BZS12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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