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股上市定价机制有问题,超级泡沫化严重。
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导致以下三个结果:
2、从上市公司方面看,前几大股东看到几年、十几年的苦苦经营所得不如一朝套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激励了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拼命套现,公司高管层不再把全部精力倾注于企业长远的、良性的发展,而是尽可能卖出原始股拼命套现,如果目前的股价已经反映了未来10年的发展成果,大股东套现或通过转融通等方式变相卖出套现就变得顺理成章。
试问这样的企业能走长远吗?能良性发展吗?答案是否定的。当这样的现象成为普遍,其力量极为庞大,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还是阻碍力量?答案自明。那么通过上市超高定价激励这种阻碍力量的机制是否合理,值得每一个读者好好思考。
3、从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方面看,中国经济长期健康稳健发展壮大,但是股市大盘却无法同步发展,广大股民(中国大部分中产者群体)无法获得国家发展红利,广大股民残肢遍地、哀嚎震天,相对的上市前几大股东们鲸吞巨金、饕餮狂欢。
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的原因比较简单,一句话利益驱使。在IPO定价过程中,只有利益激励机制,没有利益约束机制,高定价有利于所有定价参与方,无论是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多轮投资人、上市辅导机构、承销商等等,皆大欢喜,皆有斩获,上市后纷纷逃离,可以说是胜利大逃亡,广大散户深套其中,留给股市的是一地鸡毛。这样的发行机制很不合理、很不正常,无法体现市场公平性。
(二)转融通机制不合理,基民利益受损。
转融通机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基金公司股票转融通不合理、大股东限售股转融通不合理。
2、大股东限售股转融通,变相套现。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规定,限售股可以通过转融通的方式进行出借。
之所以对限售股转融通敞开大门,一种说法是:限售股转融通可将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出借给市场做空者,可以达到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交易的活跃度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做空机制,做空者可以借此通过做空行为获利。
那么为什么要有限售股?因为部分上市公司中存在一定量的法人股或战略投资人持股,而这部分股票股价成本极低,上市流通套现极可能造成股价大幅下跌,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既然由此而设置的限售股,为什么可以通过转融通的方式进行出借,而由第三方进行做空呢?这些按规定不应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怎么又变相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了呢?在制度设计上层面看,不是互相矛盾吗?
以上两种转融通渠道,都有制度支持,如果不合理,制度设计是根源。制度的设计一定是激励和保护一些群体的利益,约束和限制另一部分群体利益,在证券交易这个大市场中,博弈无处不在,一些人获利,就有另一些人损失,那么制度设计保护一些群体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规则制定和制度设计一定不要照搬西方市场规则和制度,一定要遵循人民性原则,既要考虑金融资本的利益又要考虑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能像西方市场制度设计只考虑金融资本的利益不考虑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美国市场制度设计源于议员提出议案、议院投票,大公司花钱游说众多议员,众多议员代表资本利益,收钱办事通过议案)。所以中国特色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要遵循人民性原则,实际制度设计中至少要兼顾吧!
3、退市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投资导向出现偏差。
退市方面虽然有《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但执行不力,“僵而不退”的乱象依然存在,垃圾股由于退市风险小、股价低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活跃资金,鼓励了投资、投机于垃圾股的热情,从而压制了对优质股票的长期投资,长此以往,扭曲了股市投资人的投资理念,造成了很不健康的股市投资生态,不利于股市长期健康发展。
4、上市机制设计不合理,利益和风险不对等。
上市门槛太低,进了门槛后,利益远远大于风险,所以导致各企业纷至沓来,排队上市,一朝上市,鸡犬升天,这是利益驱动造成的。很多企业上市不是为了企业未来发展需要而融资,而是为了套现圈钱,股东暴富,很多公司股东和战略投资人股票一解禁就疯狂抛售,甚至有的大股东全部抛出,还有的通过转融通的方式在解禁之前就变相卖出了。
其根源是:上市利益巨大,违规违法风险低。
如果通过制度设计,达到上市利益小,违规违法风险高,申请上市的企业肯定少一些,申请退市的多一些,所以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合理的驱动机制。
二、问题原因分析
以上表象各有各的原因,但深究起来根本原因就两点:
基于以上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股市运行机制和制度设计这个初心不能变,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股票市场经济理论家群体,用其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而不是一味任用照搬照抄西方股票市场的理论家和官员。
2、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被弱化。无论是上市还是退市都充分照顾到了大股东、战略投资人等资本方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被弱化、边缘化了。
三、改革建议
(一)对IPO定价要有指导性原则。比如硬性规定IPO定价不得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的10%,或不得超过40等。商品市场中价格确定往往是买卖双方利益对立,通过博弈谈判达成一致,但IPO定价是卖方一边倒局面,都希望价格越高越好,没有制衡的另一方,所以为了制衡IPO定价过高局面,引入管控力量,使其价格不至于太过疯狂。回顾历史大盘低迷,IPO定价过高是主要原因之一。硬性规定之后大盘指数更稳固,下跌空间更小,有益于中国股市长远健康发展。
(二)停止转融通。废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后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人民性原则。此外,对证券交易及监管制度体系进行评估,不符合人民性原则的制度要重新评估和适度调整。
(三)健全完善退市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取代《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范退市行为,不仅要增加强制退市管制力,还要增加自主退市利益驱动力。
(五)引入基层员工持股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六)建立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参事建言献策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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