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同时敦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在315来临之际,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假冒农资产品、网络经营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药品的减肥类产品、过期药品、格式条款等多个领域热点问题。
目录
1.假冒农资产品:查处莱阳市某农资销售服务店经营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的复合肥料案
2.网络经营虚假宣传:查处烟台市某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农药案
3.降糖类产品非法添加:查处丁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降糖类食品案
4.减肥类产品非法添加:查处尹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减肥食品案
5.商品过度包装:查处莱阳市某商行拒不改正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6.假冒知名品牌:查处莱阳市某日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池案
7.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查处莱阳市某食品店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8.冒充有机产品:查处莱阳市某生鲜超市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机花菜”案
9.使用过期药品:查处莱阳某中医(综合)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10.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查处莱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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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农资产品
查处莱阳市某农资销售服务店
经营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
的复合肥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某农资销售服务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11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到莱阳市某农资销售服务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晶润聚磁能纯硫基复合肥复合肥料,外包装标称的生产厂家地址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企业登记地址不一致,系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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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虚假宣传
查处烟台市某农业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销售农药案
2023年4月13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在其农药经营网店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7日接到举报后,依法对烟台市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农药网店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农药,扩大了农药防治对象和适用农作物范围,夸大产品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农药的网店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农药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同时,当事人作为涉农物资经营者,其虚假宣传行为影响到的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民生领域。该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人民群众利益最密切、感受最直接、反映最集中的民生领域的竞争秩序,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构建良好竞争生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实际行动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坚守和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3
降糖类产品非法添加
查处丁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
降糖类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丁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降糖类食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之所以能降血糖,是因为商家在其中违法添加了降糖药物成分。长期超量服用药物成分,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无法估计。而且患者不服用正规药物,只靠这些非法添加降糖物质的食品来控制病情,耽误了疾病治疗,还容易出现其他并发症,严重危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莱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过对这类案件的严厉查处,震慑了不法商家,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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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类产品非法添加
查处尹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
减肥食品案
2023年9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尹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减肥食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5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宣称减肥作用的果蔬压片糖果、YSOMAJIC(减肥咖啡),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两种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委托检验,经检验,含西布曲明和呋塞米,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莱阳市公安局。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副作用很大,会引起严重的心血管问题。食用者会产生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副作用,甚至心衰、中风、猝死。呋塞米是一种高效能利尿药,有导致人体电解质紊乱、泌尿系统功能紊乱等毒副作用。“网红”减肥药不可信,虽然“效果显著”,但是却会损害身体健康,得不偿失。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强化行刑衔接,坚决铲除违法行为滋生土壤,通过查处此类案件,打断违法链条,维护群众的生命健康。
5
商品过度包装
查处莱阳市某商行拒不改正
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的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5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某商行拒不改正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9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莱阳某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行存在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5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仍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
假冒知名品牌
查处莱阳市某日用品经营部销售
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及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池案
2023年6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某日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低质量的假冒电池会导致正规品牌的销售额下降,给品牌效益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消费者购买到低质量的假冒电池后可能会有电池爆炸、漏液等安全风险,不仅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进一步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此案件的查处,体现了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严保护”,让侵权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的决心,也借此案警示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务必严守保护知识产权底线,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全力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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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查处莱阳市某食品店向消费者
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某食品店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莱阳市某蛋糕店使用的会员卡都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查,当事人使用存在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会员卡3000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经营者通过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等方式,将不公平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通过单方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通过查处该类案件,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也能提高市场信誉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助于构建公平、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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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有机产品
查处莱阳市某生鲜超市经营未获得
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机花菜”案
2023年9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某生鲜超市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机花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莱阳市某生鲜超市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机花菜”。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价格牌上标称“有机花菜”字样,并在销售的花菜标签上标注了“有机花菜”字样,且当事人提供不出销售花菜为有机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经营者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价格牌及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花菜”字样,并以“有机花菜”的名义对外销售花菜,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典型的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类案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纠正了商家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9
使用过期药品
查处莱阳某中医(综合)诊所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8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某中医(综合)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20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莱阳某中医(综合)诊所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放有19盒灵岩注射用氢溴酸右美沙芬,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灵岩注射用氢溴酸右美沙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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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查处莱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
车辆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2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28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源线索后,依法对莱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危及行车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环境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信任体系的践踏。查处该类案件能够有效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减轻交通事故风险;消除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因素,保护诚实守法的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市场平稳运行,提高检验检测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