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生产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硬质材料铺设,便于清除积水;
3.厂区内垃圾单独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合理设置,不造成污染;
4.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互相妨碍;
5.企业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生产厂房、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留样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
6.企业生产场所清洁卫生,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卫生要求;生产有微生物指标产品的生产车间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防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在封闭式设备中完成生产过程的除外);
7.产品的包装场所墙壁和屋顶采用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地面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生产有微生物指标的产品,还应设有专用内包装或灌装场所,具有空气消毒或净化设施。
2.卫生间保持清洁,并设置洗手设施。
2室内排水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3.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必要时安装有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空气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4.企业生产车间内照明度满足生产加工要求,位于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加防护罩;
5.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对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区域必须有防爆照明等设施。
2.查验进货产品合格证明,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原辅材料还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
3.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原料,有入厂检验记录。
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仓库出货顺序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可根据不同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2.生产设备、设施有维修保养制度,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完整。
2.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2.记录完整,包括有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2.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企业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
2.实际生产中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使用范围、使用量以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与生产许可实地核查留存文件一致;
3.依据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实施质量控制,保存记录。
2.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单独设置,对最终产品未造成影响。
2.温、湿度控制设备运行正常;
3.现场温、湿度达到要求。
2.出厂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和精密度符合检验要求,定期检定或校准;
3.企业检验人员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检验技能,了解检验方法、过程,能够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2.委托检验协议在有效期内,委托检验项目、批次符合规定;
3.有满足批批检验要求的委托检验报告。
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3.记录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对检验原始数据与对应的检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内容按规定进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整,保持清洁和干燥。库房通风、温度、湿度和防火防鼠等设施条件应满足物品存放的要求;
3.库房内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等各类材料和产品应分区域、离地、离墙存放。不同贮存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帐、物相符;
4.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原辅料,应设立危险品库房,并满足相应要求。
2.冷库温度符合原料、产品贮存要求,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及温度自动控制器。
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发货单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