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分类地类认定进出平衡#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ofannuallandusechangesurvey
(2022年度适用)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本文件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J均为规范性附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总则与要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土地权属状况更新、统计汇总、成果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更新等。
本文件适用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989-20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35650-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
CH/T9009.2-201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高程模型
TD/T1057-2020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orthophotomap(DOM)
经过正射投影纠正的影像数据集。
3.2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elevationmodel(DEM)
用一组有序数值阵列形式表示地面高程的一种实体地面模型。
3.3土地利用遥感监测landuseremote-sensingmonitoring
应用遥感技术,对特定目标或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信息进行的监测。
3.4更新数据包updatepacket
用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更新与上报的数据包,包含年度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统计报表、数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5地类图斑parcelofsinglelandtype
单一地类的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
3.6临时用地landfortemporaryuse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7用地管理信息informationoflanduseadministration
4总体原则与要求
4.1目的与任务
4.1.1目的
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省级、国家级核查,掌握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保障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4.1.2任务
4.1.2.1开展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以下简称“遥感监测”)。采集本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制作DOM,内业判读提取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信息。
4.1.2.2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和日常变更。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日常管理成果,通过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4.1.2.3土地权属状况更新。依据不动产登记成果,形成土地权属状况更新成果。
4.1.2.4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将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信息逐级更新县、市、省和国家四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4.1.2.5成果核查。利用DOM及地方提交的举证信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比对核实变化图斑地类及属性变更的正确性,及时修正调查成果。
4.1.2.6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利用“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等竣工验收资料,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4.1.2.7成果汇总分析。包括各级调查单位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
4.2基本调查单位
县级行政辖区。
4.3土地分类
4.3.1土地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工作分类以GB/T21010-2017为基础,对部分地类进行了细化和归并,具体分类的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A。
4.3.2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化,具体见附录A表A.2。
4.3.3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分类见附录A表A.3。
4.3.4工作分类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照表见附录A表A.4。
4.4时段与时点
国土变更调查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土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4.5最小调查图斑面积
最小调查图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m2。
b)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m2。
c)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m2,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应低于1500m2。
d)对于有更高管理需求的地区,建设用地可适当提高调查精度。
4.6数学基础
4.6.1坐标系统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度分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符合GB/T13989-2012的规定。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图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4.7步骤
4.7.1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制定、人员培训、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准备等。
4.7.2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4.7.3DOM制作及内业信息提取。
4.7.4土地权属状况更新。
4.7.5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和日常变更。
4.7.6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4.7.7成果检查与核查。包括自检、核查等。
4.7.8各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
4.7.9数据汇总。
4.7.10成果整理与分析。包括调查资料整理、图件编制、成果分析、报告编写等。
4.7.11成果归档。
4.8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
5DOM(略)
6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提取(略)
7国土变更调查内容
7.1准备工作(略)
7.2调查界线调整(略)
7.3土地权属状况更新(略)
7.4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
实地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属性等信息,记录在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生成的更新数据包中,并利用国土调查数据库统计计算各类用地面积及用地变化情况。
7.4.1底图制作
将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提取成果、各级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补充提取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以及县级日常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卫片执法工作、增减挂钩、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红树林专项调查、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环保督查等)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矢量数据套合在DOM上,制作国土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7.4.2外业调查一般要求
7.4.2.1对工作底图上的所有图斑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主要包括地类调查、属性变化调查核实、以及单独图层变化调查核实等内容;通过询问的方式,了解图斑的种植等属性的变化情况。
7.4.2.2调绘的各类界线与DOM上同名地物间应满足,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大于图上1.0mm。
7.4.2.3补测地物点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7.4.3地类调查和属性更新
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和界线,对城镇村属性、耕地种植属性、恢复属性、耕地细化属性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进行更新;对单独图层范围发生变化的进行更新。
年度新增建、构筑物图斑按以下原则调查。
原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已拆除,但未复耕复绿或未形成其他用途的,按照原数据库地类调查,按照拆除未尽范围建立单独图层;拆除图斑实地已复耕或复绿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单独图层中删除
农用地变化图斑按照以下原则调查。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省级核实情况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拟变更汇总面积);
7.4.3.5.16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将数据库中新增耕地图斑与全国国土调查时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坡度分级一经确定,不允许变更。对于坡度分级变更的,应予以核实。
——由于工程等原因,造成相邻不同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归并形成为一个新耕地图斑时,坡度分级应采用归并前面积较大图斑的坡度分级。
——因图斑分割或者合并时,导致图斑坡度发生变化的,不得继承原有坡度赋值,应根据国家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同步调整耕地坡度。
7.4.3.5.17耕地分5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7。
表7耕地坡度分级表
坡度分级
≤2o
2o~6o
6o~15o
15o~25o
>25o
坡度级代码
1
2
3
4
5
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田坎系数不得修改。
参照交通部门道路规划资料,实地调查确定新增道路图斑地类和范围。
对于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和上年度跟踪图斑必须逐条填写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D),对未变更的和跟踪图斑,填写未变更或未按核查意见修改的具体原因。对于实地为伪变化的,要填写具体情况。
9主要成果(略)
10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略)
附录A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
表A.1为GB/T21010-2017的分类,表A.2为“三调”使用的工作分类,表A.3为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分类,表A.4为工作分类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照表。
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0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0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0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0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0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03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0204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01
乔木林地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0302
竹林地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0303
红树林地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0304
森林沼泽
以乔木森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0305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0306
灌丛沼泽
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0307
其他林地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
表A.1(续)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0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0402
沼泽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0403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04
其他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0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和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的用地
050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050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050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0505
商务金融用地
0506
娱乐用地
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仿古城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0507
其他商服用地
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及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的服务设施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0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0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0603
盐田
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0604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07
住宅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0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070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0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03
教育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04
科研用地
指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805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0806
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0807
文化设施用地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0808
体育用地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包括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0809
公用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10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09
特殊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090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0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0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0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0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0906
风景名胜
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的管理机构,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10
交通运
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用地
10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02
轨道交通用地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以及场站的用地
1003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04
城镇村
道路用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交叉口等
1005
交通服务
场站用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1006
农村道路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1007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的用地
1008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09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沼泽、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城镇、村庄、道路等用地
110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110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0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0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0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0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0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1108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不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
1109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1110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他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0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包括尚未确定用途的土地
120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203
田坎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0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05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06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1207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表A.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00
湿地
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滩涂等
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土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高寒草甸
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0201K
可调整果园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02K
可调整茶园
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0203K
可调整橡胶园
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204K
可调整其他园地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表A.2(续)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01K
可调整乔木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乔木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0302K
可调整竹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竹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307K
可调整其他林地
指由耕地改为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03K
可调整人工牧草地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牧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05H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指主要用于零售、批发、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及其他商服的土地
0508
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场所的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工矿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采矿等生产的土地。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不包括盐田
住宅用地
08H1
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H2
科教文卫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8H2A
高教用地
指高等院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810A
广场用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广场用地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0米,北方宽度≥2.0米、≤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的地上部分用地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
1104A
养殖坑塘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104K
可调整养殖坑塘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坑塘,但可复耕的土地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1107A
干渠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
表A.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201
城市
即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
201A
城市独立工业用地
城市辖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
202
建制镇
即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不包括乡政府所在地
202A
建制镇独立工业用地
建制镇辖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
203
村庄
即农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203A
村庄独立工业用地
村庄所属独立的工业用地
204
盐田及
指城镇村庄用地以外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05
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庄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注:对工作分类中05、06、07、08、09各地类,0603、1004、1005、1201二级类,以及城镇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按本表进行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