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不力。对案件组全体人员的特长了解不够,比如:有的人善于谈话突破、有的人善于协调外调,有的人善于查账取证,有的人善于文字综合。在案件查办分组中,如果没有根据个人特点,用其所长、避其所短,科学分组,便不能发挥团队优势。
二、定性不准。由于以前办理的案件大部分是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对一些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相对较少,对犯罪要件构成不够熟悉,导致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定性不准,仍然按照办案人员自己的惯性思维收集证据材料,导致取证不够扎实充分,与定性要件需要的证据材料存在偏差。
四、研判不足。对案件的复杂性和可能遇见的困难考虑不足,制定的预案过于程式化、模板化、简单化,缺乏个性和针对性,一但遇到困难,再临时制定对策,影响到案件进度和效率。
五、基础不牢。初核过程中只取得一些外围型片面的证据,取证不全面、不扎实,重要书证少,未抓住关键性的主要违纪事实,便急于立案急于快速突破案件。
六、协调不善。纪委没有充分发挥发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往往牵头有余而协调不足,只是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未充分发挥公检法审计部门各自的职能优势,未形成协同作战合力。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