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本指南所指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分类分级实施。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督抽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省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市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考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