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罚款管理条例范例6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依照*市无公害蔬菜的地方标准执行。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工作,并对蔬菜用地的农药残留程度进行监测,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用地,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有关蔬菜农药残留的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团体伙食单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业等单位在蔬菜采购、加工过程中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贸易、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蔬菜生产者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辅导,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开展综合防治,确保蔬菜食用安全。

蔬菜生产单位和种植蔬菜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应的植保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本村范围内蔬菜生产中农药使用的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灭虫灯、防虫网等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措施;积极开发无公害、无污染蔬菜。

第七条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销售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销的其他农药。

第九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次数,不得提高用药量,防止农药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氧化乐果、甲基1605;

(二)依法禁用的其他农药。

施用过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第十一条蔬菜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将其与蔬菜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当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发现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用农药残留的蔬菜,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十四条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结果。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举办单位或经营者销毁;系本地蔬菜的,由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蔬菜生产者暂停同批次蔬菜上市。

第十六条对一年内两次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清责任,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其蔬菜经销资格。被取消蔬菜经销资格的经营者,停业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经销资格。

第十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健全蔬菜采购管理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采购、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和清洗加工等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销毁。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予以销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零售蔬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经销资格;

(七)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致使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上市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销售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和市环卫处负责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总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2.宾馆、酒店的餐饮部分及其他饮食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元收取,星级宾馆、酒店的客房部分按每床每月3元收取,普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1.5元收取;

3.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

4.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室外设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5元收取;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7.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其中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列入物业服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1.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2元作为市环卫处清运费,0.5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费)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2.新建住宅小区等化粪池移交处置费按每幢每层400元一次性向开发商收取;

3.单位内部化粪池及管道委托清掏、疏的,按每次每只350~550元收取;

4.单位内部厕所委托保洁、消杀的,保洁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四害”消杀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5.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40元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6.生产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吨80元收取。

四、收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财政局代为收取。

(二)各类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地税局代为收取。

(三)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公安局代为收取。

(四)建筑施工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新建住宅小区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化粪池移交处置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代为收取。

(五)下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环卫处代为收取:

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及医疗机构;

2.商场、商厦及文化娱乐场所;

3.浴室、泡脚房、理发店、熟食店、缝纫店、杂货铺、加工修理等服务业;

4.室外设定摊点;

5.农贸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6.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六)其他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直接收取。

五、凡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可提取5%手续费。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市环卫处有偿服务的,应签订环卫有偿服务协议书。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应单独设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八、市城管执法局必须持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持(亮)证收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2013年州农委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农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州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州法行领[2013]1号),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法律七进”依法治州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认真做好全州农业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现将2013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3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013年,我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为突破口,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手段,从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入手,认真做好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备案登记、农药市场监管、植物检疫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

自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以来,州农委就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普法工作具体负责机构及人员职责,每年都结合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2013年由于领导分工变动和人员调整,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二)加大宣传、积极开展普法活动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了领导干部和职工普遍学法,执法人员强化学法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中心学习组与各执法部门层层学,个人自学、法律培训等方式进行学习。6月27日请州党校邓连引老师到委里对全体党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党课讲座。2013年11月8日组织全委干部职工进行学法用法考试,全委114人参考,考试成绩都在90分以上。2013年12月组织全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执法证的同志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

(三)狠抓执法检查、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认真做好农业系统案卷评查工作。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许可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和《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的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对州农委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办理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共抽查行政许可案件55件;对全州8县市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61件,评选结果为:90以上案卷12件,85-90分16件,80-85分10件,80分以下23件。2013年比2012年优秀卷宗比例提高了4个百分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立案并查处办结案件比2012年增加了19件。通过案件评查,全州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有明显提高。

三是认真开展执法人员考核评议。按《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要求,州农委组织开展了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严格按照《***州农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要求执法人员对一年来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评,所属科室、法规科和委领导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全委持有执法证人员46人,有45人参加评议,通过评议共有10人评为优秀,35人评为合格。其中因1人停薪留职出去领办乡镇企业,未参与评议。

四是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并下发了《***州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维稳工作的通知》(州农通知[2013]7号),《***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群众来访领导接访工作方案》(州农通[2013]15号)文件,认真做好各重点时段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在全州农业系统内未出现各类上访事件,实现了“六个零”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偏低,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法制宣传需进一步加强。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行政执法装备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三、2014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二)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2、加强对新进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2014年举办农业系统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及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是“十小”整治的收官之年,工商分局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全面规范、长效巩固、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规范实际,按计划按步骤推进小食杂店、小菜场完成整治规范工作。对尚未达标的小食杂店、小菜场,攻坚克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完成达标任务;对已经达标的,要认真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防反弹,治回潮,切实巩固达标成果;积极探索建立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小食杂店、小菜场转型升级,实现服务功能、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的创新,适应经济转型与消费升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一是强化督查,确保整治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严防思想松懈、盲目乐观的情况,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为使整规工作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认真开展小食杂店、小菜场整规日常督查,对小食杂店监管推行“倒查、追查、督查”三种工作方法,监督和指导小食杂店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接受统一配送,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督查活动和回头看活动,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加强整改,确保整规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是抓好执法,加强小食杂店和小菜场日常监管。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对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行小额即时罚款“格式处罚文书”截止5月底,查处食品案件109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5件,有力督促了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业主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同时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强化日常巡查,多管齐下,全面推动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维护农村食品消费安全。

五是抓好自律,指导建立长效规范经营制度。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从证照办理、店容店貌、进货查验、消费承诺等方面,指导小食杂店、小菜场经营者自律规范经营。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推行评价公示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小食杂店、小菜场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工作安排: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五条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九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条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活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置活禽定点屠宰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屠宰、经营、运输活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或者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从省外调入的活禽,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

(二)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禽流感等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暂停活禽交易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

昨日通报会上,上海市农委副主任邵林初表示,上海将从今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活禽交易,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

全面落实定点屠宰

严格执法

确保城乡肉品质量

2019年屠管工作年度总结及2020年工作安排

2019年,***屠管办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畜牧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下,在屠管办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主要围绕全县城乡居民真正吃上“放心肉”,始终贯彻执行国务院“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方针,加大定点屠宰的管理,认真履行执法职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源头管理,强化硬性措施,保障肉品质量

2、加强责任管理,实行层级岗位,确保责任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履职,从重从严打击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肉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不够。肉品质量社会监督是加强肉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途径,今年来,我们一直在加强这方面的网络建设,但还未形成体系尤其是农村自然网点线长面广的监督网络还没有落到实处,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待今后强化落实到位。

2、农村赈酒宴席用肉的监管,还未形成长效机制,监管还有相当的难度。

3、执法力度有欠缺。加强肉品质量,执法力度是关键,如牛肉注水和偏远山村问题需要从加大执法力度的角度进行大力整治,才能收到长远的效果。

4、少数乡镇屠宰场取缔难度大,按照省市要求,凡不合格屠宰场应坚决取缔,我县还有*个小型屠宰场有待升级改造。从各方面的综合条件来看,都是取缔的对象,但要想取缔确实有很多的实际情况。包括县政府,特别是当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要求保留宰场的意见,所以工作还是要一步一步的来,问题还要一步一步的解决。

明年工作重点:

1、继续加大对肉品质量安全知识、政策法规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

2、继续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肉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范围,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肉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为肉品安全工作持续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3、继续认真组织好节日肉品市场的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节日肉品安全监督检查,进行集中整治,开展好联合执法检查,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用肉安全。

4、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本着有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肉品零事故。

5、继续认真组织并抓好四个专项整治行动;即病害肉,白板肉专项整治行动;注水肉专项整治行动;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行动;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

6、继续坚持原则,克服困难,按照省市要求,坚决取缔小型不合格屠宰场。

THE END
1.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对《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等6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重点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涉农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制度文件,我委对《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天https://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412/t20241211_6803267.html
2.第27届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开幕刘小明巡馆他指出,要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把品质做优、把品牌做强,提高海南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以过硬品质和优质服务赢得消费者信任;要用心用情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办展水平,不断提升冬交会的创新力、影响力,以展会为纽带吸引更多经营主体来琼投资兴业、共享发展机遇,http://qgsnfzzx.org.cn/show-281021.html
3.触犯种子法如何处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种子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确保农作物品种管理及种子全链条的合规性。对于触犯种子法的行为,法律有着明确且严厉的处罚措施。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些规定,以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违法行为的惩处 任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都将受到农业、林业或工商部门的严惩。一旦被发现,生产许可证、经营https://www.autohome.com.cn/ask/8162468.html
4.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6篇)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mjw53pq.html
5.化肥不合格,就市场监管部门能处罚?看看实例和分析……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角度,《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的一般法,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的化肥进行处罚,但肥料是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具有特定的监管方式,对违反化肥登记管理秩序的,亦可以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处罚。同样是有效成分或含量不符合标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两个部门的处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2178473442821355&wfr=spider&for=pc
6.荐藏市场监管领域被废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227号 19.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2〕156号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539062.html
7.甘肃省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一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2023年5月15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指定三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某农资中心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通过从中间商低价购进一批硫酸铵肥料,销售给民乐县境内农户https://news.foodmate.net/wap/index.php?itemid=661231&modulei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