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期满换证(有效期满30天前)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二、法定依据
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开办主体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二)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三)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四)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
(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八)符合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
四、申请材料
(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鲜乳收购站地理方位图,站内平面布局图
(三)生鲜乳收购站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