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广州市农业农村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监管措施,有力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较好地保障广州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择优评选8宗具有代表性案例作为2024年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潘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茼蒿)案

2023年12月26日,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在鳌头镇某村种植的茼蒿开展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共销售检测不合格的茼蒿50公斤,销售价格4元/公斤,违法所得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从化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2.覃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8月2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花都区炭步镇某村当事人种植的枸杞叶开展监督抽查,检测发现其种植的枸杞叶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成分。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枸杞叶的违法所得177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理。

2024年5月28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花都区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花都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7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3.许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12月28日,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在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某地块种植的生菜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发现当事人种植的生菜含有禁用农药“毒死蜱”成分。经核查,当事人销售检查不合格生菜共15公斤,销售单价4元/公斤,违法所得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5月9日,天河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池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12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白云区龙归街某村当事人种植的苦麦菜进行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项目乐果及氧乐果不符合GB2763-2021、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样品判定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苦麦菜共25公斤,销售价格4元/公斤,违法所得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刘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月8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增城区派潭镇某村当事人的草莓种植基地所种植的草莓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检测项目敌敌畏不符合GB2763-2021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草莓0.61公斤,售价70元/公斤,违法所得4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3月20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何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11月11日,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种植在黄埔区龙湖街某村正在销售的白菜开展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吡虫啉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黄埔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刘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南沙区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2023年10月30日,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位于南沙区珠江街五涌半种植地的苦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项目氯氰菊酯不符合GB2763-2021的规定,苦瓜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1月15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8.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1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承办:广州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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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收藏!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基层40个执法疑难问题答复汇总!经营者经营的某种食品检测不合格, 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兔予罚款吗?谢谢 http://www.chinafair.com.cn/article/1126.html
2.辽宁发布十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5月,东港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草莓定量检测结果超标的函》,内容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的晋江市池店镇某水果商行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超标,该批次不合格草莓是从东港市潘某某处采购的。执法人员立即到潘某某调查,现场已无草莓种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I0ODI5NQ==&mid=2651257055&idx=2&sn=605faf32698139d5945ed041b093149e&chksm=85769c266204af6578f4cd321c85795401e76e16a043fa3ae3fa4d3b4fde7e520d3a0a5d7236&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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