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自“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省13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件一:张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7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线索通报,会同公安机关,抽调执法人员编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前往双流区羊双路113号的羊双冻库和双流区空港五路610号的伟佳冻库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羊双冻库门口即将卸货的货车上查到5.1吨牛毛肚,在伟佳冻库内查到储存有30袋盐毛肚(1.08吨),上述牛毛肚均“四证不齐”,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人员和产品采样进行送检。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还查处了区外非法冻库两处,共查获从印度非法进口的牛肉(毛肚)制品40余吨(价值约400余万元),挡获王某某等涉案人员18名,扣押冷链运输货车2辆。
处理结果: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羊双冻库和伟佳冻库现场检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目前进展:根据公安机关通报,该案情节较重的7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涉案人员和涉案冷链食品经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二:杜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线索,2020年9月18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某处杜某开设的冻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有无标签的牛副产品及牛肉。经查,杜某于2020年3月23日承租他人房屋并将部分区域改建为冻库用于经营和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同年9月杜某将冻库部分区域出租给他人用于存放牛肉、牛副产品(该批牛肉及牛副产品另案处理)。同时杜某自购牛肉50件也存放于冻库用于自营外销,货值金额46250元。杜某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以及溯源信息。截止案发,上述库存牛副产品和牛肉尚未销售,杜某提供仓储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
案件三:邓某某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办案单位: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办案单位: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五:成都善品阁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六:阆中德锦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以“河鲜”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该酒店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件七:雷某销售假冒“丰谷”注册商标白酒案
办案单位:绵阳市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恒都广场某商户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经现场检查,查获涉嫌假冒“丰谷酒王”酒138瓶。经查,自2019年9月以来,该商户从三台雷某处分5批次购进“丰谷酒王”酒700余瓶,上述“丰谷酒王”酒(包括未销售和已销售)681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丰谷”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17万余元。
处理结果:该行为涉嫌侵犯“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因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盐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八:纪某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系列案
办案单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九:珙县巡场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办案单位: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43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49条规定,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8.4元,并处1倍罚款1118.4元,罚没合计2236.8元的处罚。
案件十:富顺县某加油站涉嫌未经许可充装液化天然气案
办案单位: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联合检查组再次前往该加油站调查取证,现场发现该加油站的LNG和CNG气体充装设备仍在正常运行,从事非法充装业务,经核查账务信息,从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6月,非法营业额达205万元。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指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查封该加油站的CNG和LNG设备。
处理结果: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对前期调查情况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富顺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件十一:绵阳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办案单位: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该案已调查终结,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26万元。
案件十二:金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1日,根据举报,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包装标识为“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名称:医用红外体温计)”等字样的产品321盒,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信息;同时发现无外包装的同类体温计141个。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一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大量纸箱包装的医用红外体温计原材料,依法对该库房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以股东唐某投资入股的全套医用红外体温计配件为原料,组织人员组装生产医用红外体温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附录07-03-04规定,医用红外体温计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5月5日,当事人以140元/个的价格,向四川某学院销售了生产的医用红外体温计60个,收取货款8400元。在当事人库房查获其生产的包装标识为“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名称:医用红外体温计)”的产品321盒,包装规格:1个/盒,无外包装的同类体温计141个,标称“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的产品包装盒19102个。当事人库存及销售的成品医用红外体温计货值金额为73080元,违法所得8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5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红外体温计462个,标识为“择高智能红外体温计”的外包装盒19102个;
(2)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货值金额18倍罚款1315440元,罚没款共计1323840元。
案件十三:广安布衣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办案单位: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9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布衣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原生态大米”和“布衣生态香米”的外包装袋上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属于标示的生产企业所有,标签存在虚假内容,广安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将该线索交由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原生态大米”和“布衣生态香米”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南充市顺心粮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原生态大米”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广安金锄头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监制:广安布衣农业有限公司;“布衣生态香米”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广安布衣农业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实际并未在南充市顺心粮业有限公司生产,而是当事人在前锋观阁镇进行加工包装的,当事人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233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