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2年农业行
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2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紧紧围绕国之大者,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节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典型性强的案件,为维护全省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保障作用。我厅从中筛选了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8个,现予公布如下。
一、高安市张某某使用禁用药物养殖肉牛案
二、永丰县邓某某非法调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案
三、南昌县熊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四、安福县王某某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五、南昌市某公司销售没有标识的转基因大豆案
六、奉新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七、南城县李某经营假杂交水稻种子案
2022年5月11日,南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转办函:南城县李某经营的某杂交水稻种子经检测与标签所标品种为不同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江西某公司以21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该杂交水稻种子900千克,实际销售875千克,违法所得25283元,货值金额25808元。经查,当事人的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采购时核对了种子的标签、说明书等信息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做了备案,涉案杂交水稻种子难以通过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判断真假,也难以通过种子外观判断真假,当事人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没有对种植户造成损失,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及时改正错误,且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南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吉安市康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2年4月,吉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康某某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了拆散的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40%水胺硫磷乳油和3%克百威,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40%水胺硫磷乳油100瓶,3%克百威120包,销售了40%水胺硫磷乳油5瓶,3%克百威17包,违法所得161元,货值金额2260元。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吉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没收40%水胺硫磷农药95瓶、没收3%克百威农药103包、没收违法所得161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