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定海区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货架上存放有1箱共计79盒溴敌隆杀鼠剂(标称生产单位河南虞城猫圣鼠药厂,农药登记证号PDN60-99,净含量6克/盒),该农药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中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无法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0日从网络购物平台购入1箱共计100盒溴敌隆杀鼠剂进行销售,至受案时共售出21盒,销售价2.0元/盒,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200元。
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规定“溴敌隆”农药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批发、零售,当事人网上购买溴敌隆杀鼠剂并在营业场所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一款“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
案件解读: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必须对农药的进货渠道及农药的质量、成分进行严格把关。本案中当事人网上购买溴敌隆杀鼠剂并在营业场所销售,属于非法采购及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该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反映出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丧失了守法经营底线,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