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政策解释:
一、优惠享受的主体
享受这项优惠的主体是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这项优惠是针对批发零售行为可以享受的优惠。
二、部分免税项目的具体范围
享受免税的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三、发票开具的要求
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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