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镇江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案例一超市购物车溜车伤人法院巧划责任平纠纷

案例二不慎跌落引纠纷公园分责消矛盾

案例三医美服务需资质构成欺诈三倍偿

案例四欺诈销售泡水二手车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案例五新能源汽车电池寿命虚标三倍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六网店宣传误导多低价买真要设防

案例七行政处罚认定虚假宣传法院判决网店退一赔三

案例八店闭人在账仍存预付卡退款是责任

案例九培训合同要解除网贷协议同时停

案例十知假买假要索赔示范判决消纠纷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案例一

超市购物车溜车伤人法院巧划责任平纠纷

【基本案情】

超市辩称,超市已经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在推行购物车时不要松手,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某则辩称,购物车是超市提供的,购物车在电梯上自行下滑,是因为没能形成有效制动,并非其本人推着撞到王某,因此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保障电梯运行安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已经在附录I(规范性附录)《用于输送购物车和行李车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要求》中明确,符合规定的购物车或行李车宜自动锁停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倾斜部分。此外,《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GB/T34146-2017中也明确,在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巡查时需要检查阻挡装置和防滑行装置是否设置完好。

本案中,李某使用的购物车未放置任何物品,却在李某松手后从电梯上快速下滑,说明该购物车本身即存在瑕疵,无法自动锁停在扶梯上,而超市作为负有定期检查维护义务的责任主体,却未能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状态的发生,说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将购物车推入扶梯后,出于惯性信赖,未确保购物车车轮与电梯卡槽之间形成紧密咬合并平稳放置就松开购物车,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之举。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遂判决,超市和李某分别向王某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超市和李某也已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超市是百姓日常生活消费中最常接触的零售业态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消费升级步伐加快,超市企业凭借品类全、价格低、一站式购齐等优势获得迅速发展,仓储式会员超市、新型零售超市、精品进口商品超市等产业模式层出不穷。逛超市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购物选品,又能放松休闲。然而,就在超市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竞相涌现,持续为百姓品质生活增色添彩、提质升级的同时,关涉超市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新的安全隐患也逐步出现。

该案一方面警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全面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通过不断优化安保措施、持续改善经营环境、聚焦提升服务品质,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消费空间,另一方面也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公共场合时刻规范自身的行为,合理控制自己使用范围内的物品,避免因物品过重、超载、不当放置等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唯有此,安全保障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应然效果和实然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不慎跌落引纠纷公园分责消矛盾

2021年10月2日上午,邵某及其家人共同至免费开放的某综合性公园游玩。逛至二楼观景平台上时,邵某将手机放在平台对面的亭子栅栏处准备与家人合影。由于观景平台与亭子之间是天井,天井处搭建了遮阳棚,但未设置栏杆等防护措施,亦未设置警示牌,邵某未注意到该处是天井,不慎踩空跌落至一楼地面。事发后邵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邵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园的管理单位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发位置高度约3米左右,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设置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与邵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高处游玩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邵某未注意到假山与亭台之间存在空间而跌落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减轻某公司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由邵某承担70%的责任,由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案例三

医美服务需资质构成欺诈三倍偿

2023年1月至3月,赵某陆续在张某个体经营的某美容店(经营范围记载的许可项目为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合计充值15500元,并和该店约定由雷姓理发师提供固定服务。后赵某在该店接受剪发含烫染服务花去262元。2023年3月3日,赵某在该店接受美容分解雀斑服务花费3000元。接受美容分解雀斑服务后,因感觉皮肤不舒服,且雷姓理发师也从该美容店离职,赵某便要求该美容店返还其充值费用。索要退款未果后,由于该美容店已被注销工商登记,赵某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所充值费用15238元,并三倍赔偿美容分解雀斑服务费9000元。

法院认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赵某进行的祛斑美容属于使用器械等具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面部进行修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应当经登记机关备案,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内,由符合相应条件的主诊医师负责实施。该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许可、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方式为赵某提供祛斑服务,在服务时对此亦未作明确说明,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理应退还祛斑服务费3000元,并三倍赔偿9000元。因雷姓理发师已离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张某退还赵某预付卡金额15238元,并赔偿赵某9000元。

案例四

欺诈销售泡水二手车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22年4月初,袁某从张某处购买了一辆大众途岳二手车。后袁某发现车辆故障灯显示发动机存在故障,遂联系张某一同至大众4S店进行检修,但未能修复。袁某遂要求与张某签订购车合同,约定金额为123000元,同时特别约定,车辆发动机、变速箱质保2年,现公里数为4500,保证车辆无火烧、无泡水,原漆无大事故换件,无调表、无大换件。因车辆始终存在故障,袁某至某检测中心对车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重大事故,有进水痕迹、排除火烧,并附加说明:元宝梁有拆卸痕迹,发动机和变速箱支架螺丝有拆卸痕迹。袁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判令张某退一赔三,并承担保险费等其他损失。

案例五

新能源汽车电池寿命虚标三倍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2年,王某从网上得知某汽车公司将推出首款新能源汽车后,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某汽车公司的4S店)咨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人员承诺,该新能源汽车电池容量10年保持90%。经与市面上现有的新能源汽车对比后,王某决心购买,并先后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线上、线下各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车辆按时交付,王某亦缴清了全部车款20余万元。提车后,王某从保修手册得知,原承诺的电池容量10年保持90%改为10年保持70%。王某随即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出质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表示90%是开发目标值,实际应为70%。因认为某汽车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所购车辆,三被告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将销售车辆的真实电池寿命如实告知王某,致使王某对车辆的电池寿命产生误判并作出购买决定,已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决定购买车辆是综合考量品牌、车辆续航、电池寿命等多种因素的结果,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法院提出以电池价格为基数的三倍赔偿并退还购车款的调解方案。经反复沟通协调,各方均同意上述方案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六

网店宣传误导多低价买真要设防

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了一家网店,梁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2023年2月19日,丁某在该网店客服“和原车一样,专车专用”“配件系进口件,有防伪码”的宣传保证下,以低于4S店的价格即1797元,从该网店下单购买了其所需要的奔驰-smart汽车配件。2023年2月22日,丁某在收到该配件后询问客服如何查询真伪,客服表示可至4S店验证。丁某遂于次日至4S店维修车辆。经拆卸对比,4S店告知丁某,该汽车配件可能是翻新的。丁某当即与客服联系,但客服语焉不详。考虑到配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且客服未给出明确回应,丁某仍将该配件安装至其车辆,并支付工时费2450元。由于在使用的过程中,车辆始终有顿挫感,客服也一直未妥善解决其问题,丁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和梁某退还汽车配件款1797元,并三倍赔偿5391元,同时赔偿其已支付的工时费2450元。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为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经营者依规经营,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法官规范的法律分析和柔和的情感阐发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公司、梁某一次性支付丁某3800元,案涉汽修配件由丁某自行处理,不再退还。

案例七

行政处罚认定虚假宣传法院判决网店退一赔三

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网络购物因其便捷性和高效性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电商质量的良莠不齐,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缺乏对产品技术的识别能力和对权威认证信息的查证意识,往往容易轻信网络经营者所宣传的产品功能、质量和使用效果等信息,从而作出消费选择。本案法院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结论,认为电商经营者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有利于引导商家诚信合规经营,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购物健康、规范、有序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在遭遇商家欺诈时,切莫慌张,而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对网页上的虚假宣传内容予以截图、拍照,并保留下单、付款和沟通记录,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八

店闭人在账仍存预付卡退款是责任

2018年8月7日,某理发店经核准开业,经营者为李某。自2018年8月25日起,马某陆续在该店进行预付卡充值并消费。2021年7月26日,该理发店停止营业并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此时,马某在该店储值余额及充值项目未使用金额合计13348.9元。因向李某要求退还预付卡剩余款项未果,马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与某理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有充值消费记录、会员卡信息予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马某充值办理服务项目后,该店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停止营业,马某尚有部分费用未消费使用,该店应当予以退还。由于该理发店为个体工商户且已经注销,李某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遂判决:李某向马某退还13348.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马某和李某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进行了友好协商。马某同意适当酌减李某的退款数额,李某自愿撤回上诉。

案例九

培训合同要解除网贷协议同时停

法院认为,汤某与某舞蹈工作室之间的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然汤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接受某舞蹈工作室的舞蹈培训,而培训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汤某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此情形下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解除汤某与某舞蹈工作室签订的《舞蹈学院入学协议》,某舞蹈工作室配合汤某撤销“倍付好”赊购协议。

培训合同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以双方的相互配合为履行基础,舞蹈培训合同更是具有要求学员和老师在教学内容等方面契合以及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本案法院依法认定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舞蹈培训合同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是对舞蹈培训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的能动回应。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上贷款也正在成为一种消费趋势。网上贷款所具有的门槛低、难度小、材料简、放款快的特点,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上贷款来实现自己的消费目的。本案中的汤某即是在无力支付培训费的情况下,选择通过开通网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但是,网贷本身也具有导致非理性消费高发、还贷压力巨大等缺点。本案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某舞蹈工作室配合汤某解除网贷协议,有效避免了汤某在合同解除后依然陷入归还网贷的窘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更有利于提醒经营者合理制定合同解除和退费的规则,促进培训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十

知假买假要索赔示范判决消纠纷

许某于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3日,连续十天通过外卖平台在王某经营的水果店、王某妻子经营的水果店、某水果店各下单购买晴王葡萄一串。订单截图中显示葡萄的包装有日文字样,商品详情中显示进口,产地日本。实际上,王某所售晴王葡萄均是从本地购进。连续购买十天后,许某就三十个订单中的每一个订单分别向经营者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沟通未果后,许某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件案件,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十件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真实信息,其销售的晴王葡萄并非进口产品,却将商品详情标注为“进口、产地日本”,与事实不符,构成欺诈,许某有权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考虑到许某已将葡萄食用,无法退货,故对于许某要求王某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许某连续十天向三家同样的店铺分别购买数量不等的晴王葡萄及日本青提,后又分为三十件案件,针对每一个案件向经营者主张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通过打假获取高额赔偿从中营利,已不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且许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销售的晴王葡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于许某要求王某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许某故意提起多起诉讼,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一审法院针对其中某一案件进行了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予以维持。终审判决后,就其余案件,许某撤回了向法院的起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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