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要求学校食堂用转基因原料,昨日被市民再次起诉

2016年7月11日上午,西安市民孟振荣、北京市民沈美丽来到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分别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对农业部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

1、依法撤销农业部2016年1月11日、15日分别给两位原告的(农公开(科)[2016]2号、3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接受了原告孟振荣、沈美丽的诉状,并给两位原告均开具了法院诉讼材料收据,这表明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两位原告的行政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应在7日内告知原告立案与否。

事情的经过及原告起诉的理由:

2012年3月12日下午,三位北京家长代表应邀到教育部某司交换意见,要求教育部支持北京市中小学家长要求“营养午餐”换用安全健康非转基因压榨食用油的合理诉求。教育部领导强调“有难处”,拿出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给家长代表看。农业部这份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给孩子吃转基因油的所谓“错误”,特别批评乌鲁木齐市和山东安丘市教育局。

原告孟振荣于2015年12月19日,原告沈美丽于2016年1月6日,又分别向农业部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以下简称:“公函”)。

农业部则于2016年1月11日对孟振荣,2016年1月15日对沈美丽,分别给予了内容相同的回复,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公函’为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

两位原告认为:被告此回复完全错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学校食堂是否采用转基因食用油等转基因食品对青少年学生健康、及其家人乃至整个社会关系重大。

青少年儿童正值身体发育成长时期,其食物除了提供(像成年人一样的)体力脑力活动消耗的能量与营养,更主要的提供孩子们长身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因此,食品安全对于成年人与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具有本质性的不同意义,绝对不可以给青少年儿童吃食品安全性存在潜在危害重大争议的转基因成分食品!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更牵涉其众多家人和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因此学校食堂是否用转基因食用油等转基因食品对青少年学生、及其家人乃至整个社会关系重大。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之(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之规定。

杭州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山东生安丘市教育局青岛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是关爱下一代健康、符合宪法规定正义合法之举!

2006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率先发文要求“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

2010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规定“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0年12月披露农业部机关幼儿园“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2011年2月21发布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月颁布的《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1年8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学校食堂、学生配餐公司…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是人类生存最起码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第二条,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就有“生命权、健康权”等。

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此,各地教育局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是关爱下一代健康、符合宪法规定正义合法之举!

根据宪法等法律,保护公民(尤其青少年)的健康,也是农业部作为国家职能管理机构的职责,因而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竭力阻止各地教育局关爱下一代健康,践行宪法规定,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正义合法之举的“公函”,毫无疑问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规定。

其二,国家行政机关文件之所以要保密,是为了保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这是合法的秘密。而掩盖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过失、错误甚至罪行的文件公函,就不应在国家“秘密”保护之列。

而农业部的“公函”,找不到有任何正当合法的保密理由,其要保护的所谓秘密,不是转基因利益集团的违法犯罪就是被告自己的违法犯罪。归纳如下:

1,农业部“公函”所要维护的无非是孟山都、益海嘉里等跨国公司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食品的商业利益,而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大豆及其制品(包括食用油),不仅有严重危害健康的安全性问题,而且全部都是非法食品。

中国卫生部没有批准转基因大豆油与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上市销售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民向卫生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回复:“我部未受理或审批过您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产品”,证实卫生部没有批准转基因大豆油与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上市销售。

农业部也没有批准过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加工的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杨晓陆、李香珍2014年6月14日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农业部是否批准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加工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2014年6月27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科)[2014]12号】确认:“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证实农业部从未审批过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包括“化学浸出”方式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加工的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被告的“公函”却要维护这些违反我国法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未经任何国家管理机关批准的非法转基因大豆制品的市场销路,及其外国卖主的利益。为此不惜牺牲亿万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健康,这本身就是应揭露、公开的违法犯罪行为,怎能用国家保密制度为其掩盖?

2,被告农业部并无转基因食品管理职能,其“公函”越权干预教育部对学校食堂的行政管理,阻挠各地教育部门维护学生健康依法行政,因而违法违规。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卫生部及其各级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食用油”是“转基因食品”,其“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辖权属于卫生部及其各级部门,农业部对“转基因食用油”的“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管辖权,更无权过问各地教育局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关爱下一代健康、践行宪法规定的正义合法举措!

3,被告作为国家农业管理机构,根据宪法有保护公民(尤其青少年)生命健康的职责,而其“公函”却站在利益集团的立场,维护跨国转基因农业公司的非法利益,为此不惜牺牲亿万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剥夺其不吃转基因食品的选择权,如此应受党纪国法严肃追究之渎职罪行,难道也是国家保密制度应为其保守的秘密吗?

根据以上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农业部的2011年9月28日“公函”属于应揭露、公开的违法违规、渎职犯罪的证据资料,而不属于应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国家保密制度为其保密的范围。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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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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