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最新:今日转载于政府网(gov)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科研、教育与推广

第四章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质量监督

第六章安全监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使用、维修、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逐年增加投入,积极开展农业机械科研、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自主经营。任何机关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其集资、收费和摊派的,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有权拒绝。

第六条对在发展农业机械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协调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农业机械科研、新机具新技术推广鉴定和技术改造,以及农机人才的教育培训;

(四)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

(五)负责农业机械化的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列支,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实行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编制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及业务管理,以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为主。

第十一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当地农业机械农田作业,抗灾救灾;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四)进行农业机械示范推广;

(五)指导和管理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所属服务实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单位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机具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技术学校负责培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学质量。未经上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学校的办学方向和财产关系。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积极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前应当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机械使用者购买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多形式投资发展农业机械事业,购置农业机械,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调动农业机械进行救灾抢险。救灾抢险结束后,应当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和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和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制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工。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从事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

第二十三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牌证,并接受其定期检验。

转让、出卖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不得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对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第二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的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由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纠正,限期归还被侵占、调拨的资产;拒不归还的,由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

(三)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

(四)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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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https://www.66law.cn/laws/567272.aspx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http://www.jinzhengzixun.com/leone/vip_doc/7243374.html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https://www.ilawpress.com/law/detail?id=dn_ERcFqnFDAk0XvM2tKnA
5.一起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yMDQwMzM5Nw==&mid=2247511039&idx=2&sn=26c80cfb817f0306e6a6494d517d83b8&chksm=c1918755f6e60e43c10acf0388ca3c8fe0709b3ae065b3f05b6f743558b7211a389abc83a8d8&scene=27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律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454983_1.html
7.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258&page=3
8.榆树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http://ys.jlnongji.cn/info.asp?id=266
9.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自治县)农 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0/0315/00/60331531_8992422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