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

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THE END
1.五个方面严抓农药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对于缺乏杀鼠剂等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的县和乡镇,要根据需要增设定点经营门店。要加强对百草枯等仅限出口农药的监督检查,发现在境内销售仅限出口农药的,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我部第269号公告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三、加大互联网违规经营农药打击力度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4957782280352469&wfr=spider&for=pc
2.最新的农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篇:最新的农药管理办法 最新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3 号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韩 正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https://www.99xueshu.com/w/xrs9cwcas93i.html
3.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最新版行业新闻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http://www.cczt.com.cn/content/?321.html
4.2024年农药市场需求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名称:中国农药行业现状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24-2030年) 编号:1603005 ←电话咨询时,请说明该编号。 市场价:电子版9200元 纸质+电子版9500元 优惠价:电子版8200元 纸质+电子版8500元 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话:400 612 8668、010-6618 1099、66182099、66183099 邮箱:KF@Cir.cn 《订购协议》下载 提示:如https://www.cir.cn/R_NongLinMuYu/05/NongYaoShiChangXuQiuFenXiYuFaZhanQuShiYuCe.html
5.从执法实务谈农药的认定:农药管理范围界定与认定流程(含案例解析有的专家认为,很多驱鸟剂登记为香料制剂且执行卫生标准,不属于农药范畴(黄越,2011)。应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请示,2020年10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农办法函〔2020〕18号)对于驱鸟剂问题进行批复。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于农业生产,主要功能为驱赶鸟类的化学https://www.hqtsgroup.com/v3/post-1613597.html
6.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06AAB/240537.jhtml
7.《农药管理条例》新条例中,生产企业最关心的14个问题汇总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书面审查、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1)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2)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扩大农药生产范围或更改生产地址的;(3)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4)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https://www.cirs-group.com/cn/agrochemicals/nygltl-xtlz-scqyzgxd14gwthz
8.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http://www.csrcare.com/Law/LawShow?id=8317
9.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77377&page=4
10.文明科室推荐材料研究室每月开一次项目讨论会,由各项目组就项目的进展、问题、取得的成绩做一个详细的报告,研究室所有人员可以各述其见,共同商讨项目问题的解决办法。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研究室主任负责制,经费的使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研究室主任签字才能报销,专款专用。https://www.hnagri.org.cn/article-40234.html
1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沿革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修正版)(1999年07月23日发布,1999年07月23日实施,2004年07月01日修订)第六条 https://www.lawxp.com/wl/statuteInfo/Provision.aspx?iid=1000469682
12.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和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经营活动和使用农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http://law.foodmate.net/show-164819.html
13.新修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学习与思考日前,农业部部长令正式公布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农药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将促进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结合,农药生产、试验、登记、经营、生产生命周期实行一体化全程管理。我对此进行了学习思考,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农药生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 https://cn.agropages.com/News/printnew-144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