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大力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深化我区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大农业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促进我区三农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全面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7月)。制定创建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召开全局职工和各镇农技站负责人参加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动员大会,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安排部署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三)自查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对照各项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按区上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法治学习制度。组织全体职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集中学习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市、区领导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加强宣传培训
(三)加强农业执法和监管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重点监管蔬菜、茶叶、水果、水稻等基地的生产环境条件;对生产过程、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加大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安全期监管,坚持不合格农产品不进入市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2.加强农资市场监管。重点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违法行为,开展农资打假活动,严格管理农业生产上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
3.加强农民负担监管。要严格监督向农民乱收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向村集体乱摊派等行为。
4.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群众上访的土地纠纷问题,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依法依政策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来年,中央、省、市三令五申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对违法严重的地区实施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正视我县存在的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方面问题,把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认真履职,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形成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和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高压态势。
法院:负责国土资源及规划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的依法审理和依法强制执行。
政府办:协调各乡镇、部门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拆违行动;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监察局:督促乡镇及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占地行为,配合政府、司法机关违法占地修建的建筑物。
公安局:立案侦查违法占地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打击阻碍执法、扰乱治安秩序的不法行为,为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住建局:严格施工许可审查。对未办理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
房产局:严格房产证的办理工作,对未办理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不得发放房产证。
财政局:为打击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经信局: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停止向未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的建设工程供电;依法查处非法供电、盗电行为。
工商局:对存在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且未处理到位的商铺,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加强用电管理。不得给未办理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供电,对已供电的要立即停止供应。
[关键词]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政策体系;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外部不经济问题,比如矿产资源耗竭、生态环境破坏、地质灾害以及其他经济社会负面影响。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深入,我国学者围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带来的外部不经济问题展开了广泛研究,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政策安排,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地质灾害预防与控制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不经济问题。而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使得矿产资源补偿面临着新的形势,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矿产资源补偿机制进行系统完善与全面提升。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专门性法律缺失
(二)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难以形成合力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起始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的颁布和试行,后经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调整,本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税额确定原则,采用从量定额征收。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以补偿国家在资源勘查、开发方面的投入不足。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采矿权人计征,征收所得在中央与省、直辖市之间按5:5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为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国务院规定从事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合作开采的企业,在开采原油、天然气等油气资源时按一定比例以实物或现金形式缴纳矿区使用费,用以代替资源税。
随着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进行收费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为此,我国从1999年开始征收矿业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用以作为国家前期地质勘察的投资补偿。
(一)“税费并存”导致功能定位混淆
(二)税费设置、征收权力过于集中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征收所得划分不合理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满足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需要。与此同时,目前中央与地方之间5:5或4:6的补偿费分成比例也进一步加剧了划归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足程度。
(四)矿业权使用费的实施效果有限
目前我国通过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遏制了矿产资源开发主体的短视行为,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公平竞争。但与此同时,现有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仍存在着条件较为苛刻、转让程序复杂、转让成本过高、转让效率低下等不足。
(五)矿区使用费的设置与现实脱节严重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有效吸引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我国对合作开发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用以代替矿产资源税。但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升,这种内外企业不同税费制度的弊端日益突显,不利于实现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公平竞争。
(六)矿产品增值税加大了开发利用企业税费负担
(一)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二)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三)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基于资源耗竭理论,在一种矿产资源尚未耗竭之前,就应着眼于新的可替代资源的寻找与勘探,但由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难度大、成本高、外部性强,使得单独依靠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主体进行替代能源的勘探开发面临着客观难度大、主观积极性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国外一般通过建立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来加以解决。
五、我国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政策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不断完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法律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矿产资源补偿专门性法律
(二)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税费制度改革
1.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权利金”制度
2.合理规划“权利金”设置、征收权限
针对现有税费制度中由于税费设置、征收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税费制度缺乏弹性的问题,可以在改为统一征收“权利金”后,采取由中央规定全国“权利金”征收比率的上限和下限,而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并经国家批准后,具体确定本地区的“权利金”征收比率。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监督,从而实现“权利金”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充分结合,达到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目的。
3.适当提高“权利金”征收比率,合理分配征收所得
针对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的问题,可以考虑在改为统一征收“权利金”后,适当提高“权利金”的征收比率,并将其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损害程度相挂钩。同时,改变现有5:5或4:6的征收所得分成比例,在分配征收所得时适当向地方倾斜,以更好实现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的设立初衷。
4.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改革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与管理
我国应在不断加强对矿业权一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推进和引导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在坚持通过招标、投标、拍卖来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效果对现有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进行改革与调整,促进矿业权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实现高效率、低成本流转,发挥矿业权使用费的应有作用。
5.取消矿区使用费和矿产品增值税
建议取消原有的矿区使用费,统一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税费标准,以实现内外资同等待遇,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公平竞争。同时,对现有增值税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取消或降低对矿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税费负担,而通过设置其他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对不同企业级差收入的调节。
1.不断调整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尽快建立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3.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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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土资源;规划;措施
国土资源(territorialresources)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国土资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合理地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尤为重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是指在保护国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以便促进社会、环境、资源、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过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调节,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如若国土资源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及管理,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问题。因此,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利用资源优势对天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带动经济增长。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
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较落后
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比较晚,同时发展也比较缓慢,因此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陈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在现代科学发展观的严格要求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国土资源体系的落后,导致国土资源难以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违法、违规的用地、乱开采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完善、先进的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监察力度也难以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对落后,直接制约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措施
3.1创新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
针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的落后情况,创新和改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对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在进行国土资源体系的建设时,应结合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比如,目前面临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应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灾害预测、防治体系进行创新与改进。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乱开采现象,应该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监控管理。
3.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载体。因此,应结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力。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比如在资源开采、土地建设时,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科学合理地加强强制力实施的力度。
另外,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方面,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法监控机关,应积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一些乱开采、强建设的开发商及破坏自然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强力的监管、惩治。在提升监控力度方面,国家还可以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利用民众参与的力量,科学、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及冲突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面临21世纪经济市场化、资源全球化的挑战,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必须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实施管理的力度。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更好地处理国土资源开采、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种矛盾。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促进资源与经济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协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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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交易市场议价能力弱。作为碳交易市场上减排量最大和碳排放权第二大的国家,我国完全丧失了碳交易定价权。我国现阶段并没有直接主导国际碳交易活动,在CDM活动中多扮演的是买方角色,所以整体而言,我国碳排放议价能力并不强。在参与碳交易活动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碳交易信息的支持体系还不够健全,所以有关碳交易的监督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此情况下,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存在阻碍,交易活动很难顺利进行。部分碳交易活动是以企业和境外买方直接交易的方式进行的,考虑到双方战略合作等方面,实际成交价格势必会和市场价格存在出入。同时,中西方碳交易市场环境本身就有所不同,信息透明度低,这些条件显然不利于中国企业在碳交易过程中展现出优势。另外,在碳排放交易环境中,其他国家均参照的是欧美发达国家交易所设定的市场价,而中国因为并没有建立明确、规范的交易规则,所以长久以来,交易价格会被买方接机压低,每年都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在正确碳排放权利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因为碳排放权利的界定繁荣复杂,流程多,并非短期内就能实现,因此长久以来并未获得任何显著效果。
(四)碳排放权初始配置不合理。碳排放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均需建立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基础上。简单来说,碳交易的完成,务必要以总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额初始配置作为重要前77提。现有的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免费分配以及拍卖分配。我国目前所使用的碳排放初始配额分配方式以免费分配最为常见,就是通过碳排放企业按照企业生产需求提交申请的方式,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获得碳排放的资格。这种分配方式在激发企业参与碳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方面能够发挥出显著效果,因为这种方式有利于帮助企业节约一定的生产成本。不过这种分配方式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资源配置效率低。另外,这种配置方式有违公平性,因为碳减排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获取碳排放权方面并不具有优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处于弱势地位。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研究
(一)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的根本目标。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目的,并非仅限于构建碳交易市场,而是利用最小的经济、环境成本,在优化各类节能减排资源的同时,在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辅助下,实现减排效果的理想化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务必要遵循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合理设置碳排放,促使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排放成本达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概括而言,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是以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的跨区域性或全国易市场。
[论文摘要]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逐渐兴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给农民的权益带来了一些伤害,因此为了社会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探讨土地流转情况下农民权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一、农民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由于我国原来实行的是,它在一定时期对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经营规模小、土地条块分割等,农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国际竞争渐渐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及个体企业的增多,农民不再专业务农,一些农村劳动力开始转向其他产业,农村的产业、就业结构发生了改变,而非农业的收入与农业相比是比较客观的,因此土地流转使无力或无心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转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但在土地流转中也出现了一些对农民权益侵害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农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转的操作还很不规范,个别干部自以为是,认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滥用行政权力,强行流转,或私下与承租者达成交易,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且在手续上没有正式规范的合同,仅以口头协议或承诺,对往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擅改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民合法权益无保障
一些干部为了招商引资,在没有得到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投资者签订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滥用权力,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把农民的土地强行收回转让与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资者在受到损失时会拖欠农民费用或消失,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赁土地的期限较长,投资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彻底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农民的长远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预侵害农民利益
二、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产权不明
(三)政府职能未转变
由于受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下,这种情况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此时,政府主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一定情况下进行调控。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没有明确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乱。也为一些基层干部、投资者谋取私利、非法转让、擅变土地用途创造了条件。
三、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为了农户更好地生活。面对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今后的土地流转要坚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则,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保障,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由于目前土地流转中没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及协调机构,土地流转效率低下、秩序混乱,因此要建立土地资源优化、低成本高效益、规范化的流转市场来解决。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让农户了解并与之交易,这样可以使谈判等费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机构要培育其农户的信任,把农户的土地集中并推进农民土地租赁市场。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如土地流转委托中心等中介机构,由他们直接负责接受农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转的土地资料存档,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价格等,动员相邻地块的农户自愿流转或调换土地,进而使可供调整的地块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促进土地市场的完善发育。
(三)政府要做好职能定位
(四)弱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还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没有弱化的条件下,农户很难愿意放弃承包权,有时候农户宁可荒废土地也不放弃,这就对土地的规模经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的阻碍。因此,要改变土地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过渡形式,它难以充分尽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气力在农村建立起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济措施等保障体系来全面保障农户,使农民可以享有与城市市民一样地权利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带来的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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