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乙方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妥善保存、保密。

第六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第八、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三条乙方通过交易平台(因特网)向甲方发送成交记录、结算数据、函件、通知、信息等,或辅助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发送,甲方可通过交易平台下载等方式获得。甲方向乙方发送函件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但《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协议所指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文本一式两份。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广东塑料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之时点击“同意”即为签署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个人网店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

2016年1月份工商总局网监司在官网接连《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立法推进自然人网店登记建立异地协作共管机制》两文,将自然人网店办理工商登记问题摆上了舆论前台。个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表面上只是国家工商管理的事务,究其根本,却是个人网店法律地位模糊遗患的体现。

一、个人网店的发展与立法现状

(一)发展现状

个人网店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指网络商店中以自然人名义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网店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其主要特征是卖家为自然人。以阿里巴巴为例,其淘宝集市中的网店为个人网店,而淘宝天猫商城中的网店的店主必须是在我国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据可查数据,截止2013年12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35万人,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超过1680万人,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达1122万家。2014年后各大电商平台上活跃的个人网店数量有所下降,但一方面是因为另一种个人网店形式――微商的爆发式增长造成了个人网店减少的假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个人网店法律地位模糊导致其逐渐被企业网络商城模式取代。但个人网店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仍然有着庞大数量,依然是网络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妥善立法明确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以便维护权益、规范运行和实施合理监管,对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促进电子商务经济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立法现状

法律的滞后性在电子商务领域尤为突出。我国当前对个人网店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都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内容不细,效力位阶有限。

在全国层面,我国最新出台的对网络交易进行具体规制的法律规范包括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管理规定》等。但这些法规性质上只是部门规章,且都没有确定个人网店主体性质,无法明确其法律地位。2010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规定如下:“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该规定不强制要求当前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而仅需要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至今也未对什么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作出规定。

而在地方层面,有北京市在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12年广东省工商局的《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北京市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却与上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冲突。而其他大多地方立法均不强制登记。

综合来看,基于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等考虑,法律总体上不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但也缺少详细的主体资格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大量存在,他们既不是被否定的无证经营者,却又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成为了一个尴尬群体,受困时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维权。

二、维权障碍的司法实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阿俊的网店是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我国法律尚未赋予该类网店民事主体地位。且网店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阿俊无权以店主身份提讼。因此,阿俊的被裁定驳回。

无独有偶,多年后另一个案件的判决再次昭示了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的尴尬。

许小红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小星星”网店,销售有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化妆品。2014年1月,该化妆品公司向淘宝网投诉“小星星”网店涉嫌销售假货,网店因此受到处罚。后许小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化妆品公司在淘宝网上认错、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三、个人网店法律地位缺失的现实弊端

(一)消费者保护层面

当前各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B2C模式都有逐渐取代C2C个人网店模式的倾向,商城的交易规模已经开始超越集市的交易规模,消费者更乐于去网上商城购物。除了商城卖家实力更雄厚外,主要是因为个人网店法律地位模糊,完全由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缺少强制力,致使伪造信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现象层出,而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常无力维权,引起信任缺失、交易减少。因此,对个人网店的合理定位有利于消费者行使其请求救济的权利,也是个人网店重赢消费者信任的良机。

(二)工商管理层面

(三)社会发展层面

个人网店与个体工商户同为自然人经营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但个人网店却免于工商登记,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不缴纳税费。而在劳动争议中,个体工商户通常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缺少市场主体身份的个人网店没有法律界定,与雇佣者应形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成为疑问。这些虽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但在实体店店主、个体工商户等眼中显然极为不公。此外,个人网店违规违法成本较低,风险小,监管有限等,使其成为网络侵权乃至犯罪行为发生的重灾区,影响着网络电子交易的健康发展。

四、确立个人网店法律地位

(一)法理分析

个人网店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商主体直接关系着如何确立其法律定位。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我国商法、商人以及商行为概念缺失,商事主体不被重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没有区分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使得在理论上界定个人网店法律地位变得困难,由此引起前文所述系列问题。

从商法角度分析,“商人应是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业活动、拥有独立财产、经注册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业交易为职业的组织或个人。”个人网店以营利为目的,有特定的营业范围和固定的经营网址,进行着持续的营利活动,基本符合商法原理中商事主体应有的要件,仅仅欠缺注册登记。因此其理应被认定为类似商人的主体,应享有商事主体地位。事实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个人网店界定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就是将之认定为商主体吗?

明确了个人网店的商主体地位后,结合商主体法定原则,以由法律将之纳入现有某一商主体中为确定其法律地位的路径最大可能。

(二)个人网店定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原因

我国经法律明确规定且在商法理论中属于商主体的有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其中法人、合伙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网店差异较大,包容个人网店的难度较大。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于商自然人的商事组织,也无法实现对个人网店的涵盖。由此,最可能接纳个人网店的主体是与其在经营方式、设立主体、主体名称等多方面均有高相似度的个体工商户。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网店具备着最相似的特点,是接纳个人网店的最佳商主体。一旦将个人网店界定为个体工商户,就赋予了其商主体资格,取得商誉权、名称权等权利,可以独立于网店经营者以个人网店名义从事活动,在司法中因法律地位缺失而无法得到处理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同时,对于市场监管机关、消费者以及实体店的经营者而言,意味着个人网店必须承担相应的商事责任,市场会更有序,竞争也更加公平。

(三)个人网店的法律规制模式

(1)结合我国商事登记改革的趋势,对个人网店采取任意登记原则,通过相应的法律适用技术在个体工商户中区分出强制登记和任意登记两个类别。把大多个人网店归入个体工商户项下的任意登记类别,赋予其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同时不强制要求登记,只需要在第三方平台实名注册。同时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向工商管理机构备案,赋予平台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义务,共同对个人网店实施监管。部分如医药、食品等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个人网店划入强制登记范畴,必须到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这种方法既不会骤然增加个人网店的负担,也与当前多数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对个人网店的态度相一致。

(2)直接把个人网店纳入个体工商户,在商事设立登记方面实行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同样实行强制登记原则,但是允许采用相应的特殊登记规则。这种方式不需修改规定在上位法内容中的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在个人网店的法律规制中确定,对行政监管、消费者维权更有利,同时对实体个体工商户而言也更公平。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虽然在立法上比较便捷,也有诸多实际价值,但增加了个人网店的义务负担,不利于保障其效益,在实践中被规避而价值减损的风险较大。而第一种模式不仅能较好地处理当前个人网店的法律地位问题,同时丰富扩充了个体工商户的内涵,有助于商人概念的构建,还对城市流动摊贩、微商等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当然,不管采取哪种设计模式都要求妥善修改个体工商户制度。但制度完善无法一蹴而就,监管、税收、公平等问题都需要在明确个人网店法律地位之后。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动,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城镇内职工将所购房改房依法进行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2、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已按房改政策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补交房价款由财政部门收取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1、改变使用性质的;2、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的;3、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4、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7、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8、违反房改政策和纪律,且未纠正的;9、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10、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转让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可由国土、财政、税务、房产等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

第八条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按换购房差价缴纳契税。

出售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内新购进住房,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第九条房改房出租、抵押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身份证、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第十二条上市转让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也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交易双方应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成交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上市房改房的购买人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职工将已购房改房出售、换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分配、租住、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搞好配套服务,处理好房地产交易纠纷。

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积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相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房改房上市转让后,物业管理仍按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产权过户给受让人。

第十九条建设、房地产、财政、税务、国土、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手续。

">经济学视角下的商品质量监管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升商品质量监管水平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思路构建商品质量全程监管体系确保消费安全改革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的新举措直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范围市场新业态下电商商品质量的控制与监管商品质量问题占平台投诉量七成我国网络商品质量管控研究论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中的商品质量调整问题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

参考文献: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令.

[2]陈S.网络店铺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7.

[3]罗中清,陶利军,顾合迪.网络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网上亮照[J].中国工商管研究,2012(4):57-59.

[4]张晓菁.我国在线经营主体资格规制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

[5]董瑜.网络交易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3.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消费者;风险;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这个概念指出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交易支持平台,是独立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服务而形成的网络支付模式。当消费者与商家达成购买协议后,利用该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付款,由平台通知商家货款到帐、要求商家发货;消费者收到货物后确认付款,平台再将货款转至卖家的支付模式。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风险分析

由于互联网支付的虚拟性、复杂性,使消费者面临诸多消费

风险。

1.支付平台滞留大量资金给消费者带来的资金风险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它含两个部分,一是由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资金,这部分也称为账户余额;二是由支付机构代收代付的资金,这部分也称为沉淀资金。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平台上必然留存大量的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备付金属于客户,支付机构不得挪用;但对于备付金的利息归属,即孽息的归属,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支付平台明确的做法是孽息不属于客户。正是因为立法的缺失,才导致第三方机构对客户利息的侵吞。此外,有些支付机构,违反监管要求,私自挪用客户备付金,导致广大消费者无法正常消费,甚至无法收回账户余额的事件。

2.消费者敏感信息泄露问题

3.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企业运营过程中,即存在着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技术层面的风险,还存在着人为误操作、管理缺陷等方面的经营风险。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1.现有的法律法规

(1)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它明确了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企业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允许开展的业务类型、软硬件设施要求、业务开展地域范围等进行严格监管。2010年12月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较为模糊的、需要细化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进一步阐释,截止到2015年4月,已发放270张支付牌照。

(2)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放、划转等进行了法律规制。对客户备付金银行的选择和分类、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划分和使用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3)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正式实施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提出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马上报告,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就建立了重要事件报告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2.监管业务类型和范围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这样就明确了监管的业务类型共有7种,对每一种业务类型的要求做出了说明,比如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范围是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如果支付机构没有满足相应的认证规范,将不予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

3.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不足之处和改进建议

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极强,尽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逐渐完善和严格,但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又往往落后于现实。因此当前监管就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表现在:

(1)目前颁布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在兼顾安全和效率情况下,建议尽快建立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刑法和民法。

(2)《管理办法》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运营情况不好的机构如何退出市场,及退出市场后如何与商户和消费者进行清算,这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对其进一步的规定。

(3)当前央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求是存在银行,不得自私占用和挪用,但对孳息归属没有规定。建议采用灵活高效的管理方式,让孽息能够返还给消费者。

(4)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大数据,相比之下,消费者掌握信息极少,消费者信息被泄漏、信用卡被盗刷、重大事件等诸多问题上都不之情。建议在支付服务协议中,对这些问题有所体现,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四、结论

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迅猛,技术创新能力非常的强,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群,因此,监管一定要因势利导,即要保证其创新的活力,又要有力规范不合规行为。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今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的方向,必将是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联动监管。

[1]贺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研究.

[2]李苗.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农村;三资;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ki.jlny.2015.18.021

1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1.1规范制度建设

1.2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网络平台建设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和监管,需要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在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内设立农村经管站,具体负责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当下,可以搭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系统,通过专用光纤与全镇所有村(居)委会实现联网。

1.3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

建设交易平台,可以有效将部门监督、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实现从事后静态监管向实时、全程、立体式的动态监管转变。为确保集体资产公平交易,需要取消村级自行交易的权限,规定所有交易不论交易标的多少均需在镇经管站监督下进行。镇农村经管站对每项交易从立项到交易进行全程的跟踪,每次交易现场,农村经管站工作人员必须临场监督交易,并进行录像和照相。对一些重大交易,须邀请镇纪检、镇人大代表等进行指导监督。为使交易“阳光”操作,除在镇政府网站、社区公布栏交易信息外,还需要建立农村综合信息平台,可以为每个村配备一台液晶显示器,安装在政务大厅显眼处,通过镇的操作平台专门用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招标交易综合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1.4强化科技手段对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实行网络监管和掌控

2亟需解决的问题

2.1加强交流

2.2做好宣传工作

采取各种宣传措施,进行大力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农村集体资产实现“阳光”交易的重要意义,从行动上进一步支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

交易平台建立起来后,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交易平台运行速度有所减缓,部分功能操作不方便,需要进一步优化;系统部分的查询功能、统计功能需要进一步扩展。

2.4运用科技手段,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科学化管理

其实,这位朋友的尴尬,正是微商这种新兴商业模式的尴尬。而之所以如此,不能怪别人,这是微商们自己种下的苦果。

就具体的监管执法而言,将微商完全纳入监管,技术上也存在一些难题。分析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及法律规定下,对朋友圈这种具有封闭性和私密性的网络社交领域,基本做不到事前监管。前文提到的几难,事实上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对非公众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的要求,及对社交平台责任义务设定模糊的必然后果,违法主体确认和违法证据采集就十分困难。而且,目前各地已开发建成的网管工作平台和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对微商、微店这种基于移动社交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基本不具备监管能力。

显然,微商市场说乱就乱,除了因为微商们基于逐利本性,市场之义说忘就忘,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该硬起来的“第三只手”,尚未做到说管就管。

2007,是“后WTO时代”的第一年,商品交易市场将会进一步开放,“调整创新”仍是主题。

2006年新变化

(一)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明确将虫多、药多的5类农产品堵在市场大门外,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40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直接影响。

(二)启动了一系列“工程”政策

1、“双百市场工程”

商务部出台了“双百市场工程”,扶持100家农产品流通企业,培育100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这是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

2、5520工程和“百百万万”工程

农业部启动了5520工程――即农业部升级拓展5520工程,在5年内重点扶持建设500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进市场改造升级和拓展业务功能,具体内容有20项;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启动了“百百万万”工程――即在2006-2007年,将100种重点产品纳入监管网,在100个重点城市区域进行重点推广,在10000个商场设立信息查询终端,在每个省设立10000台方便消费者的查询终端等。

3、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

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政策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内贸易的“十一五”规划》、《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利用外资的“十一五”规划》、《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粮食局出台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

4、出台了一系列标准

5、国家发改委再次组织国债项目

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和检验检测网络,提高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规模和档次,再次组织申报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工作。

6、财政部支持物流信息平台、配送和交易平台

财政部2006年下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以支持农村支持物流信息平台、配送和交易平台建设,对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

2006年新趋势

2006年是我国入世5周年,也是商业对外全面开放两周年,也是商品交易市场结构性调整、升级的一年,其特点可以归纳为11个方面:

(一)大型化趋势――我国年交易额达百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有数十个,上海物贸中心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交易额预计超过600亿元,中国小商品城交易额预计接近达到700亿元。

(二)专业化趋势――出现了一批专业化、批发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在商品交易市场总数中,专业市场所占比例增大,批发经营的商品交易市场所占比例增大。

(三)国际化趋势――出现了一批国际化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外向型为主要特征,

(四)品牌化趋势――许多市场大力推进品牌化建设。2006年11月8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了协会标准――《品牌市场等级评定》(CGCC/T0001―2006),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许多商品交易市场探索了品牌建设的途径。

(五)多功能趋势――商品交易市场的多种功能展现出来。

(六)交易所趋势――三大石化商品交易市场建立。

(七)网络化趋势――各种模式网络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

(八)改造升级化趋势――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改造升级加快。

(九)开放化趋势――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

(十)制度化趋势――重点联系制度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

(十一)创新化趋势――建材装饰市场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十二)新期货品种出台趋势――2006年商品期货市场也十分活跃

2007年新主题

2007年是我国完成入世过渡期后的第一年,2006年11月,我国成品油、原油批发经营权放开,化肥分销权也放开,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开放,“调整创新”是商品交易市场的主题。

(一)从蓝海战略到长尾理论――调整的理论

长尾理论就是互联网时代的大规模定制。定制的优点很明显:第一,物以稀为贵,定制产品经济具有较高的价值;第二,由于价值中包含的个性化成分较高,是不可替代的,定制产品往往处于价值链的高端;第三,由于定制产品具有异质性,与其他产品不具可比性,是回避竞争、比较“蓝海”的。定制的缺点集中在一点,就是规模不经济。

如何降低“规模不经济”产品的成本,使之成为“经济的”,是大规模定制的难点所在。由于信息化改变了生产条件,终于解决了这个难题。知识的共同消费性加上网络的边际成本递减特性,使小规模生产和销售可以取得原来只有靠大规模制造才能达到的低成本水平,甚至还可能实现更低的成本、更高的利润。这就是长尾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加快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结构性调整

2000年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结构调整中发展,以消费品商品交易市场为例,总体市场规模趋于减小,而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呈现减少趋势。

(三)针对区域性商铺过剩的矛盾,加强市场规划与管理

据统计,中国商业地产进入高速发展期,2008年前后商业地产的开发将达到高峰,闲置率扩大,矛盾更加突出,不少城市趋于饱和状态。

北京商铺供过于求,京城商业地产“井喷”高端物业仍存缺口。其中,单纯优质零售物业(包含高档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和著名商业街)供应量达到95万平方米。与供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2010年前,北京对于零售物业的需求也会增长,但相比较地产供应,增幅小得多,由此2006年北京零售地产供需将面临新的博弈。

(四)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

抓住机遇加快进行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重点建设市场的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以助农增收为重点的农产品、农资等重要涉农物资的市场价格、供求状况以及科技等信息服务;第二,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包括市场的配送中心本身功能改造及配套的冷链储运系统等;第三,建立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农资及农副产品集散地、主销区大型市场以及产区能够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专业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生产资料市场的电子交易、日用工业品市场的电子化管理、农产品市场的改造提升(如农贸市场的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五)特色、绿色、和谐、品牌市场建设成为主流

许多地方将建设特色市场,如北京2008年前计划培育一些具有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特色市场,如潘家园旧货市场、红桥市场、古玩城等。

特色市场是指具有一定传统文化特色的市场,是指其他市场没有不可模拟的市场;绿色市场是指符合《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GB/T19220-2003)和《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GB/T19221-2003)标准的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今后绿色市场可以放大到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领域;和谐市场是指市场内部的各交易当事人规范运作,共同实现商品流通渠道转的市场;品牌市场是指市场规模、市场辐射面、市场环境、市场安全、市场管理、品牌市场、守信等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市场。商务部“十一五”规划计划培育500家绿色农副产品市场。

(六)加快市场服务中心的再转型

(七)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创新

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正从规模经营向管理创新发展,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务,创新消费形式,提升商品交易信用水平、打造品牌市场已成为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竞争的核心。中国商品交易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在寻求管理创新,一些大型的商品交易市场已创新出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电子商务、国际代销等新的业务模式。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务,引导消费者创新消费,打造信用良好的品牌市场已经成为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

(八)创造条件推出新的期货品种

【关键词】文化产权产权交易市场

一、引言

文化产业是从事创意生产和销售的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创新和科研是文化产业的进步的源泉,这也决定了文化产业是一种高风险、需要较高投入的行业。发展文化产业不仅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其社会效益也不容忽视,更重要的是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文化,它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和区域的文化特点、价值观、世界观。布尔迪索认为,文化资源本身具有一种能力,它可以创造很高的附加值,能给文化资源拥有者带来显著的收益[1]。将文化资源应用于商业生产过程,以其稀缺性来生产文化产品,便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发挥文化的传播价值。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文化资源应用于产业链的很多个领域,因此它同其他生产资源一样,拥有了“产权”。

文化产权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使得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化,打通文化产业与社会大众进行沟通的渠道,增加交易透明度;另一方面,使偶然易转变为一种常态的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费用,形成规模集约效应[2]。皇甫晓明和赖章德提出,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是文化产权价值的发现地,通过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将文化产权的所有者与投资者联系起来,聚集各类的专业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全社会提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文化产权交易,保障文化产权持有人的利益,为需要金融支持的文化产权人提供资金支持[3]。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文化、资源、中介机构之外的第四方平台,它的出现是通过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从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引导和改变资金的流向,并最终使市场细分,产业链完善[4]。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连接的纽带,它涵盖的业务不仅仅将艺术品进行份额化和证券化,还具备多项综合功能[5]。可以服务于文化类企业,进行各种所有制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债权、股权交易,为文化产权拥有者及投资方构建桥梁。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文化资源快速流动、优化文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渠道。中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拥有大量的文化资源,各省市也分别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所,但是各省市的文化产权交易比较独立,缺乏地域之间的合作和往来,信息共享的范围比较窄,交易对象也比较局限,严重的影响了文化产权交易的效率,区域之间的壁垒不消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就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因为各地区文化产权交易程序及规则不同,导致文化产权的异地交易及流动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不利于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推进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对于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区域性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停滞不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产业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导致文化产业发展缓慢,文化资源没有被充分挖掘;大量的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模式都比较落后,需要进行改革,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国有资本的流通渠道,对于文化产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民营资本想要进入文化产业,以及实现文化资源的价值发现,都需要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来完成。通过对区域内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推动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对于文化产权融资及文化资源的有效开发及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文化资源的跨区域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一体化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遵循的是从低效率、低收益企业流向高效率和高收益企业的规律。统一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打破地域限制及信息不完全带来的障碍,促进文化产权的高效、广泛流动,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进而提高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并且,文化产权的跨地域流动能够打破人才、信息的地域限制,保证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信息的高效传递。

(二)加快文化的传播,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发展

随着人们对精神文化要求提高,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文化产业进入快速化发展阶段。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各地区开始盲目投资,导致文化产业同构化严重,产品同质化,影响产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有利于区域内文化产业的合理分工,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发挥区域内文化资源优势,提高文化资源的配置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生产要素已逐步突破地域、行政区域界限而自由流动,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将越来越紧密。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能够对各地区内交易规则进行统一,帮助文化企业实现跨地域产权交易,促进不同形态资产的整合,在更大的市场上以公正公开的交易方式,实现交易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图1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基本框架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统一的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和产权交易服务系统,这是实现产权交易市场一体化的基础和首要条件

在各省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共同设置“文化产权交易信息”窗口。汇集区域内各机构的最新挂牌项目信息,以统一标准、统一格式在通过文化产权交易信息窗口同步,方便客户查阅、咨询。发展成熟后,各机构可联合创建区域性产权交易网,紧密链接各省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乃至各市交易机构,将分散的信息资源集成到一个信息管理平台之上,为区域内社会各界及各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统一的信息咨询及交易平台,增强信息时效性和交互性,扩大区域内产权交易信息的宣传效果,提高社会关切度和认知度,打造区域文化产权交易的统一品牌。通过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信息标准化的管理办法,使市场成员之间可实行互相委托挂牌交易,实现交易联网运行、资源共享。

(二)尽快实现统一的文化产权市场交易程序,以降低交易费用,推动文化产权合理、高效率流动

在文化企业申请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环节,由需要进行文化产权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向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各专业中介机构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挂牌条件的项目,给予特定代码,并输入东北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各交易主体可以在统一的信息网上查询交易信息;在产权交易项目交割环节上,制定规范的文化产权转让合同,明确产权的归属权;对于文化产权的变更登记,由产权的出让方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并录入统一信息平台;在结算方面,应该由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协商制定交易手续费。

(三)建立区域性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协调区域内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的关系

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搜集各方意见,负责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统一和业务规范标准,引导各个交易平台的整合。由地方政府出面进行经济区域内的联盟,在东北地区选择经济基础良好、地域环境相对优越、硬件设施标准、科技人才集中的区域中心城市,由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共同合作进行设立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省级交易平台,制定统一规范的运作规则、交易流程、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跨区域挂牌、交易和交流推介等事项。各省的产权交易中心作为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窗口而存在,形成层次分明又紧密联动的一体化金字塔式市场结构。在此过程中,参与区域整合的各方有必要以签订契约的方式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角色,并合理界定各自责任和权利边界,确保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需要各省以“合作、联动、发展”的宗旨来推动,逐步实现交易规则和审核标准的统一,以保证产权交易的规范化运作。通过由各级政府联合文化部门、产权管理部门,制订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管理办法等,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运作,进而达到区域内文化产权交易跨地域发展,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布尔迪索.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何琪,高长春.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功能研究[J].兰州学刊,2011.

[3]皇甫晓涛,赖章德.关于文化产权交易的理论思考[J].中国美术,2011.

[4]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对接资本的第一平台[J].领导决策信息,2009.

一、我国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

2013年6月,国际信息和网络安全会议在北京举行,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示:网络安全问题是当前国际热点,涉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全球治理新的重要领域。针对我国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笔者对不同年龄段的公民进行问卷调查,有效问卷128份,其中网购117人,顺利网购的人数仅15人。因产品质量、交易、售后服务和物流问题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根据调查数据,便可大致地展现出我国网购体系的现状,现以上述调查结果为基础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诚信度不高。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事例不胜枚举,让消费者不禁对网上购物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

2.网购售后服务难以保证。售后服务瘫痪时有发生。不健全的网购规章成为阻碍消费退货的挡箭牌。

3.物流快递环节破绽百出。物流是网购过程中不可缺失的关键环节,物流问题能否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网络购物今后发展的空间。

4.用户评价失信。网购好评师的恶劣行为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消费者的差评也会引来困扰,因此,用户评价的不可信度逐渐升高。

综上所述,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双方利益的受损,都可归结为售后服务的不健全性,消费者协会“3·15”投诉案件中网络维权成为一大亮点。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还存在着不容忽视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改善售后服务、建立一个规范有效的网购售后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二、改进网上购物售后服务基本策略

1.国内外售后服务方法借鉴。(1)我国售后服务规定。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售后服务方面,消费者有权自收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现在许多购物网站引入消费者保障、货到付款等环节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国外售后服务规章。瑞典:法律规定商家必须在网络平台上给出自身的明确信息,消费者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无条件退货的期限是14天,并且卖家无条件承担运费。

英国:建立相应的自律组织,对合格的网店颁发信用彰,以便消费者甄别。

韩国:采用实名注册。若遭侵权,全国的身份验证系统可以追踪到卖家信息,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无所遁形。

日本:有一个称为“妈妈会”的维权组织,每个家庭都有成员渗透于此,如果遭遇侵权,这个组织的力量之大可以想象。

2.我国改善网购售后服务措施。(1)加强消费者保障管理。消费者保障服务是指卖家签署协议,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交易保障服务。只有健全保障管理,才能使消费者免受侵权之苦。

(2)加快网购立法。在我国,只有网购金额超过2000元才能够立案,显然不能与当下网购现状相融合。因此加快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将网络购物驶入法制化轨道,使网购的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已刻不容缓。

(3)加强网购监管力度。仿照我国现有组织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标准,物业委员会联合组织、公司工会组织等均可形成网购的自律组织。构建一个有效的诚信评价、监督和处罚的体系,规范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网购售后服务阶段分为退换货流程和维修流程,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利用层次分析法对店家信用值给出相对客观的定量评价。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将该店家历史信用通过特定的衡量标准展现出来,从而为买家提供选择依据。

层次分析法:

目标层:卖家信用值W;

第一层目标:退换货流程(m)、维修流程(n)、服务质量(p)

第二层目标:签收前拒签α1、使用七天后α2、因质量问题α3、非质量问题α4、保修期内维修α5、保修期外维修α6、在线回复及时α7、耐心解答α8、态度良好α9、跟踪服务α10

方案层:消费者判断依据

Im、In、Ip分别代表m、n、p的网购平台信用评价值,Lm、Ln、Lp则分别表示它们相应的权重(Lm+Ln+Lp=1)。

其中,同理,可得出,

则该卖家信用评价值W便可表示为:

通过历史消费者对该卖家的评价可得出以上数据,计算得出W值,将衡量标准分为五个不同层次,由网购平台建立的监管机构凭借上述信用值为评价标准,为信用度高的卖家颁发信用彰,旨在便于消费者甄别判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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