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我厅对《西藏自治区肥料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肥料等均参照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全区肥料登记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六条属农业农村部登记或备案的肥料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业中心)办理省级权限内肥料产品的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区农业中心负责自治区内生产企业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和自治区内生产企业复混肥、掺混肥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内肥料生产企业申请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应当向区农业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单位简介;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肥料登记申请书;
(四)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
(五)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标签样式(含袋标)和使用说明书;
(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十一)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第九条通过审核的肥料产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生产企业发放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区农业中心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除按照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外,各地采购其他肥料产品时,须查验其肥料登记证或肥料备案证号。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类型和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提出合理的施肥方案和配方措施,引导肥料生产企业按照配方生产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用肥料。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肥料产品使用说明,合理使用肥料。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对施肥效果进行监测,分析肥料施用对土壤的影响,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对经分析导致地力衰退或者给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危害的肥料产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耕地有害,经区农业中心组织专家审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1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肥料监督管理办法》(藏农厅发〔2017〕4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