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3]1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十二届人代会精神,按照加入WTO的有关准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强化指导、服务、监督、协调功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目标:在前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简政提速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对现有的审批事项再作清理。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监督制度,使行政审批行为规范、公开、透明。二、工作重点
是加强对各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的衔接工作。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事项,我市原则上应予以取消;对省人民政府下放管理的事项要做好上下衔接,此次省政府下放各地级市管理的审批事项我市在前期改革中已经取消的相应事项原则上不再恢复;各部门对转移到中介机构的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加强指导,规范其行为。
(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为。各部门要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其依据、内容、程序和时限,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规范行政审批收费,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建立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
(六)进一步探索建立信息化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实现模式。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进行管理,不断完善政府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高办事效率。
(七)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通过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政府部门要依法转移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做好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八)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新增审批、核准事项,严格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设立新的审批、核准事项,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江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市发展计划局
一、保留的事项(2项)
(一)审批
1、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交技改除外)
(二)核准
1、发放《国家重点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的事项(6项)
1、职工退休
2、职业介绍许可证
3、社会力量职业培训办学
1、异地职工调入市直单位
2、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年审验证
3、社会保险待遇核发
二、取消的事项(1项)
1、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
三、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粤(除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外)就业
四、转移的事项(1项)
1、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移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市物价局
一、保留的事项(4项)
1、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或垄断经营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收费,以及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含路桥收费)
2、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减免及使用
市府小汽车定编办
一、保留的事项(1项)
(一)核准
1、定编小汽车
市人事局
一、保留的事项(8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转任、调任,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干部调配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1、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2、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
3、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津贴和补贴,省有特殊贡献专家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外国及港澳台《专家证》发放4、出国(境)培训、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非教育系统国家公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5、接收大、中专院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6、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财政局
一、保留的事项(13项)
1、市区契税的减免
2、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征手续费
3、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4、改制企业净资产产权界定(职能归市资产管理局)
1、会计从业资格证
2、延续或增加政府债务、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
3、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4、江新联围堤围防护费、天沙河整治资金、浪损堤围整治资金管理。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再就业基金划拨及“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款
6、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撤消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
7、财产保全单位财产变更新增抵押300万元以上
8、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财产关系变更及国有资产处置100万元以下
9、资产核销(报废)(职能归市资产管理局)
二、取消的事项(2项)
1、罚没财物许可证、罚没财物收支管理(其中罚没财物许可证取消,罚没财物收支管理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
2、预算内基本建设工程资金拨款
市地税局
1、税收减免、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延期缴纳
2、集体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停业、复业、注销
2、核发发票印制企业准印证
3、税务师执业证书
4、省直企业财产损失扣除
二、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5项)
1、跨地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定应纳税额
3、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4、纳税人采用何种折合汇率
5、领购发票
市建设局
一、保留的事项(5项)
1、许可证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企、事业资质、资格核准、年检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2、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3、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
市环保局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
验收审批
2、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房产局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住房公积金管理
3、房地产权登记
4、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
二、转移的事项(1项)
1、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委托给江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管理)
市政局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1、除地级以上市及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外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二、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1、排水许可证
市规划局
一、保留的事项(3项)
1、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市园林局
1、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市区树木
市公安局
一、保留的事项(20项)
1、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2、护照(因私、旅游)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签证,台胞证加注,外国人居留证,一次入出境通行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4、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
5、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6、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需报省审批)
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转籍、变更、注销、驾驶员审验审批
3、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江门市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共分印章、旅业、废旧、印刷4大类,其中废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取消)
4、户口迁移
5、门(楼)牌号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单程赴港澳定居(需报省审批)
8、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9、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需报省审批)、销售许可证(现在改为销售备案证,下放由市级公安机关办理)
10、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需报省审批)
11、机动车改装、设立检测站及增加检测线(需报省审批)、车辆数据修改、补(换)牌证、年检、委托异地年检、个体营运客车准驾凭证、营运客车安检证
12、外国人、港澳台人士考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考(换)领驾驶证后年审、换证的管理,受理报考教练员(需报省审批)、驾驶员数据修改、驾驶证补(换)证
13、开办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产品生产、销售经营项目(申领工商执照)(需报省审批)
14、华侨、华人回国定居审批(需报省审批)
1、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审核通知书
1、金融营业网点的改建
市司法局
1、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1、公证员、律师评审
2、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年审
市民政局
一、保留的事项(9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申请
2、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3、涉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4、市直企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5、申报追认革命烈士(需上报省审批)
6、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合资、独资举办社会福利项目(需上报省审批)
7、地名命名、更改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8、申报评定革命伤残人员等级(需上报省审批)
市公安消防局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举行活动前的审核
市人防办
1、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
1、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核
市旅游局
1、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星级评定、设立旅行社及其门市部
1、旅游定点单位
市卫生局
1、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3、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市文化局
1、文物监管物品经营
2、地级市辖演出经纪机构或有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市经营国内演出团体和组台演出活动
1、营业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1、聘用外国专业艺术人员来广东省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
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经济信息电视节目许可证
1、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申领(需上报省审批)
市农业局
一、保留的事项(7项)
1、动物诊疗许可证
1、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的检疫
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立项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动植物检疫证、防疫合格证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6项)
1、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
2、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用的许可
3、制作、核发全省农机牌证
4、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
5、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
6、绿色证书
市水利局
1、工程防洪安全
2、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统一管理
3、河道及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
1、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2、大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3、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和机电排灌工程及江新联围加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等
市气象局
1、防雷设施检测验收、专业设计、施工资质
市林业局
1、森林、林木及林地管理(木材运输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征占用林地管理,松脂生产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
2、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在林区内进行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森林资源资产管理)
3、森林植物检疫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及狩猎证和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
1、地级采矿权审批
2、石矿、粘土矿简测地质储量报告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续期及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1、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征用、出让、划拨、调整和租赁
2、土地登记(含出租、抵押登记)
3、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4、申领《测绘资格证书》、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初审)
市海洋与渔业局
1、渔业捕捞许可证
1、渔业船舶(含辅助船)登记
2、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
3、50-666.6公顷范围的《海域使用证发放》
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市计生局
1、独生子女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
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合格证
2、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审核
市外事侨务局
1、因公出访审核审批
2、外国商人商务入境签证通知
1、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三侨生证明、侨房确认证明
2、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及确认
市烟草专卖局
1、烟草经营许可[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
审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公司批发部)由省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由市烟草专卖局审批]
1、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市场登记证、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市供销社
(一)核准1项
1、化肥经营
市外经贸局
1、外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审批
2、加工贸易业务
1、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及申请变更事项
2、外经业务核准
3、外国、台湾、港澳机构申请设立驻江门代表处
4、货运企业申请国际货代权
5、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市经贸局
1、固定资产工交技改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
2、特种作业操作证
1、《煤炭经营资格证》
2、酒类经营许可证
3、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4、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5、拍卖机构及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年检和终止(原属旧货市场、旧货经营企业、拍卖机构的设立和年检,其中旧货市场、旧货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年检取消)
6、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
7、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和年检
8、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9、典当行的设立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11、改制企业组建公司批复(职能归市资产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特种设备的制造、设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许可,特种设备发放登记标志
3、计量检定员考核发证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医用氧舱、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
市航道局
1、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2、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3、通航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
市交通局
一、保留的事项(11项)
1、水路、道路运输企业、服务业、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水路单船超过500载货吨或港澳线路业务需经省厅审批,跨省航线经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2、道路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申请市内跨市(县)旅客运输线路
1、船舶设计许可(甲、乙级设计许可资格需报省交通厅审批)
2、机动车驾驶学校(中心、培训班)培训资格
3、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许可证
4、申请从事跨省、市旅客运输(需报省交通厅审批)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置
6、中外合作、合资经营道路运输企业立项(需报省交通厅审批)
7、一、二类车辆维修行业经营资格
8、公路、水运建设单位资信登记
9、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全部需上报交通部进行登记发证)
市公路局
1、改变公路范围内有关设置
2、在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
超限、有损、污染公路的车辆、机具上路行驶
1、公路规费停征、减征、免征
2、公路改线、扩建、改建及渡口改桥后使原路变更、报废(由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审批)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一类)
1、精二类、毒性药品零售供应审定
市科学技术局
1、市本级科技发展基金、市科技三项费用
1、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2、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3、江门市(含辖区内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核
4、省级以下生产力促进机构认定
市信息产业局
1、域名审批
2、无线电频率、台(站)呼号的指配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1、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市教育局
1、全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校除外)、市区初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以上民办非
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或变更
2、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1、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技校除外)、普通高中和市属初中、小学新生录取、学籍管理及学历验证
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的地市一级学校等级评定
4、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除外)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