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忽悠团”卖未登记化肥假种子减产兽药山东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山东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济南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政府督查室通知,反映江苏南通徐先生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的“MC670”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怀疑是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网店将“MC670”玉米种子销售至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MC670”玉米种子分装成小规格的玉米种子,并通过网店销售,涉案玉米种子货值金额共计648.76元,违法所得527.6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68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济南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4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济南某公司在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农作物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于网络平台销售的“丰两优华占水稻种(国审稻20196105)”、“丰两优4号水稻种(豫引稻2007003)”、“C两优919水稻种(国审稻20196038、国审稻20186097)”、“蠡乐969玉米种(皖审玉20221016、川审玉20200002)”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涉案种子货值金额462.29元,违法所得462.2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2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菏泽市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请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忽悠团”销售的产品标注生产公司为青岛xxx化肥有限公司,此产品实际上是菏泽市x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在菏泽xxx化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两种肥料产品(商品名称为:脲酶多肽氮、功能性肥料)。

以上两个产品是应当登记未登记肥料产品,属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总计生产104吨,货值9.9万元,已销售59.4吨,销售金额55900元。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9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菏泽市单县鹿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化肥“忽悠团”农资仓库内存放当事人销售的菏泽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肥料(均标注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其中“山田粒粒宝,氨基酸聚控肥”标注含有机质≥6%,且没有肥料登记证。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罚款16056元的行政处罚。

5.济宁市泗水县孔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2024年3月,泗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反映孔某某在圣水峪镇王家沟村销售肥料的举报线索,随即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其销售的产品标识为丰鑫宇碳基双钾型复合微生物菌剂其有效活菌数含量与登记不符,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6.青岛市平度市杨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12月,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生猪养殖户王某举报,怀疑其从杨某处购买的两种兽药产品“离不了”“德普宁”存在问题。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销售给王某“离不了”和“德普宁”两种兽药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51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杨某非法经营数额已经大于5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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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植未审先推种子致“大减产”法院:农资商店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种子的经销商将黑龙江省审定的种子在吉林省销售,而种子在吉林省未审定备案,农民种植该种子后造成农作物减产,经销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初,家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的李某到某农资商店购买种子,该农资商店主动介绍并出售一款“黑稻H6”种子,单价为6元/斤,李某订购了700斤“黑稻H6”种子,合计http://e.mzyfz.com/paper/2335/paper_62572_12801.html
2.巧儿说法因经营者未科学推荐农药而致药害,可以要求赔偿吗?同时,黄某有义务严格按照农药标签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其在双甲脒药瓶标签载明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香梨树的情况下,仍使用配制的含双甲脒的农药,对损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Y1MzYzNw==&mid=2247525855&idx=5&sn=74e528a02046d24b3c22cdde7c0933ab&chksm=ed9a2f84512eb8907e492e140a0c3571588b21b1f1e870cf6e010d1bc1524205442c9086fa50&scene=27
3.十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农产品新浪财经本报讯 记者胡海林报道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今年十起农产品(7.680,-0.15,-1.92%)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六起案例涉及农药残留超标或违规使用禁用农药。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农产品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以及不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问题。以大连一起蔬菜种植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4-12-04/doc-incyfwzc0971311.shtml
4.农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通用7篇)便农民及时对比和甄别。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行保证金制度,对信誉高、规模大的农资经营户,先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当农民因为农资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时,可从保证金中先行赔付,再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篇2:农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9ycgows.html
5.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总结6篇(全文)在对农资产品的鉴定上,由于农资商品品种多、批次多,工商部门主要侧重于经营行为和主体资格的监管,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则是近年来才进行的。农资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尤其是监督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存在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执法的准确性和高效性。https://www.99xueshu.com/w/filejkpghbuo.html
6.长春农机化信息网(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http://cc.jlnongji.cn/njdh/2011-12-08/57770.html
7.长春:施用化肥导致损失工商调解农民获赔偿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工商分局、朝阳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农资纠纷,受害农民获赔3.7万元。 3月22日,袁庆富在乐山镇长红村经营者穆连军处购买了3012元的磷酸二铵、氯化钾和尿素,用后发现13亩地的玉米长势不好,就将用剩的化肥送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7月26日,袁庆富向朝http://www.chinatt315.org.cn/315xd/2012-11/5/19365.html
8.市场监管工作建议范文(八)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加强对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九)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 (十)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https://www.youfabiao.com/haowen/46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