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某的草莓种植基地的草莓(红颜)进行抽查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草莓(红颜)氯氰菊酯大于判定值,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草莓总共40kg,执法人员抽样使用6kg,刘某某以20元/斤的价格销售出去2.5kg,因自然灾害损失31.5kg,销售该批次草莓(红颜)获收入1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并处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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