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税收筹划(精选5篇)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统一计算口径,现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农贸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以下简称“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该企业欲购进1,000公斤苹果,16元/公斤(含税),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税)出售给乙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逐一计算分析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时甲企业的税负。

(一)对于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再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某家个体工商户购进1,000公斤苹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就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货成本也不能结转扣除,企业的税负异常沉重。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项应纳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43.11%,税负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对于从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在商品批发或零售市场上采购1,000公斤苹果,但仅能取得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照样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有正规货物采购发票,含税成本可以全额结转扣除。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种无票情形少缴税费4,000元,相对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对于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商贸企业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甲企业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含税成本也能结转扣除。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460.17×(7%+3%)=46.02(元)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8.62%,比第二种情形取得普通发票少缴税费1,518.5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对于从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农业合作社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并自该合作社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各项税费负担如下。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20.88×(7%+3%)=22.09(元)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220.88+22.09+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7.39%,比第三种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费197.41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五)对于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假定甲企业符合上述税收政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像自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一样计算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实际税负同“自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在此不再赘述。

二、选择合适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筹划思路

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针对不同渠道的税负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供领导参考,积极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税费开支,为企业开源节流创造管理效益。

三、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违法性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做的规划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财产取得之后才产生财产税纳税义务等,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领导提出各种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方案,指引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风险性

一、新乡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

(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

(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

二、促进新乡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对土地流转的思想认识。政策法规的有力宣传是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农民提出一些土地流转的惠农政策。积极拓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成功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从思想认识上有效的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其次,要做好保障农民权利的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顾虑。第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健全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敢于参与流转土地。第二,保障农民的收益权。土地流转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农民的固定收益,比如,向农民支付固定的租金,或者按“底金+分红”的形式向农民分红。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发生不可预见的亏损或者破产,要无条件归还农民耕种。第三,保障农民的就业优先权。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之后,如果土地受让方有农业用工的需求,应当优先考虑土地流转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因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激增的问题。农民有了土地流转后的就业保障,能够持续有效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三)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

为了有效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的问题,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同时可以有效的发挥联合和协作的规模效益。为了加快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和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冷崇台.试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J].农业经济,1999(4):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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