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三、案例解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因此,尚作食品可抵扣增值税2.60万元(=20*13%)。
思考:如果尚作食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也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呢?欢迎你给我留言。
THE END